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2016-04-15 10:27: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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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1930年生,辽宁沈阳人,中国著名法学家。曾任国务院第一、第二届(1985—1991年)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曾出版《中国法制史》第一卷、《法史鉴略》、《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华法制文明史》等20余部专著,并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和教材20余部。发表专业论文230余篇。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出版。

原标题:历史经验为依法治国提供镜鉴——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

中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以上溯到先秦典籍《尚书》、《周礼》。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发展到近代,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转型期,开始了法律近代化的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科又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对其进行研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提供极有价值的镜鉴。近日,本报记者就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等相关话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

历史经验: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能否先简要谈谈中国法制史开启与演变的历史进程?

张晋藩: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夏朝,由此揭开了法制历史的序幕,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以后“商有汤刑”,“周有九刑”、“吕刑”,是奴隶制的法制。至战国铁制生产工具的出现,使得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剧变,总的趋势是法制的封建化。秦统一后奉行法家学说,但刑戮妄加,二世而亡。汉朝引礼入法,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至唐朝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唐律“一准乎礼”、礼法结合,被比喻为“昏晓阳秋”自然现象的永恒不变。宋朝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时期,私法发展了,民事诉讼的比重也上升了。明清两朝是封建社会的最后两个王朝,立法形式增加了,法律规范也比较详备,但总体上仍是封建性的法制。直到近代才开始法律的转型。从上述的概述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1.中国法制的历史经历4000多年的历史发展从未中断,这是世界文明古国中仅有的。2.中国法制历史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中,具有特殊性、系统性和典型性。3.中国法制历史只有纵向的传承,没有横向的比较吸收,中华法文化是输出的,影响周边国家千余年之久。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您看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何在?

张晋藩:谈到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总的说来是揭示中国法制史发生发展的规律性。法制作为上层建筑,它是受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所决定和制约的,也就是说,经济关系的转型必然引起法制的相应变化。法律不仅仅是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要求而变革,同时,它也反作用于经济关系,引领和保障它的发展前景。这就是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性。除此之外,由于不同历史时期条件的变化,中国法制史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规律性。这种特殊性也就是特点问题,汉不同于秦、唐不同于汉、宋又不同于唐。如果说一般规律表现了各代法制的共性,那么特殊规律性则表现了不同历史时期法制独有的个性,譬如秦是奉法为治,汉则是引礼入法,唐又是于礼以为出入,宋不仅私法发展了,而且法律允许卑幼向尊长提起财产要求的诉讼,还出现了“义利并重”的风尚。所以只有了解法律的特殊性,才能更好地认识法制的本质,才能掌握它在蝉联交替中的地位。

法制史学的价值还表现为从纷繁杂乱的法制历史中,梳理出古代先哲所阐发的理性法律思维的成果。譬如,中国古代经历过若干盛世,盛世的出现是由许多因素构成的,而法制就是其中之一,从来没有不讲法制的盛世,所以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当时还只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兴亡中得出的结论,视野毕竟还狭窄。当我们从4000多年历史中考察法制与国家兴衰的关系时,就可以发现“法制兴则国势兴,法制废则国势危”这是适合古今中外的理论概括。

中国法制的历史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中国法制史学的任务就是要揭示中国的法制与固有国情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以及蕴藏于其中的民族精神。这不仅展示了这门学科的学术价值,还会增强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

法制精神:以人为本,贵公贵诚贵显贵无私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法制历史悠久,内涵极其丰富。从中国古代法制史演进中我们可以读到哪些可贵的法制精神?

张晋藩:谈到中国古代的法制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在古代的辞书中讲求“法平如水”,以水来比喻法的公平性。先秦法家还多以度量衡器来比喻法律的客观、公平、公正,所谓“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唐朝魏征还说过“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既然立法为公,只有事断于法才是“国之大道”。

2.法贵诚信。商鞅执法时立木为信的故事,说明古人重视“法必信”。宋朝王安石曾经写诗赞扬商鞅强调法必信,他说:“自古趋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钧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唐朝有一位著名的司法官戴胄说:“法者,国家布大信于天下也”,法律如果失去信用,也就失掉了权威。

3.法莫如显。公布法律,使官民都能知法、守法。做到各守法纪、互不相欺。商鞅说:“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为了使官民皆知法,商鞅进行了广泛的法律宣传,史书说“妇人婴儿皆知商君之法”,这可以说是商鞅变法取得成功的一个条件。

4.法行无私。古代先哲认为立法之后决不能以私害法,否则将会造成“甚于无法”的后果。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商鞅甚至将立法行私提到势将灭亡的高度,他说:“以私害法者国必亡。”历史经验证明,以私害法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丧失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5.德法互补,使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相统一。鉴于商朝“重刑辟”招致亡国的教训,周朝提出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汉朝汉儒大德小刑之说,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原则。至唐朝不仅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而且将这两者的关系与“昏晓阳秋”相比拟,以示永恒不变。由于德法互补,使得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相统一,既减少了犯罪又加强了法律的权威。

6.以人为本,死刑复审。人本主义也是中国古代极为可贵的法律精神。儒家主张“仁者爱人”,儒家的人本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一是对于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废疾笃疾等各类弱势群体,如犯法或减刑、或上请宽宥、或不论,妇人怀孕应处死刑者育后百日行刑。这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恤刑,体现了法制中人道主义原则,而且自汉以来一直延续到清末。二是对于死刑犯执行权实行复审。早在南北朝时期,地方上的死刑犯需要上报至朝廷,不许自行处决。唐朝建立了复审制度,由皇帝亲自主持复审。此项制度发展至明清时期,形成了会审制度。人命问题是人本主义的核心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民为邦本:中国古代治国的重心所在

《中国社会科学报》:从您介绍的中国古代值得肯定的法制精神中,我们可以读到中国古代法制怎样的立法思想、司法思想?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从夏朝法制形成之日起,迄至唐朝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以刑法为主体,也包括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等部门法,是诸法并存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古代重公权轻私权,刑法最为发达,但其他部门法也都得到了明显的发展,特别是行政法律,几乎与刑法形成了二水分流之势。过去外国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是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实际的。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刑法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

除法律体系构成中国古代丰富的法制内涵外,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治国理政思想、也属于法制史学研究的范畴。所以研究中国法制史要见制度、见思想、见人物,称得上是内涵丰富、异彩纷呈。

如周朝建立后,周公鉴于商末重刑辟、滥杀无辜招致亡国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明德旨在宣扬德治,以德化民;慎罚旨在谨慎用刑,做到“法致中和”。后世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都发源于周初的明德慎罚。除此之外,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周公还制定了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方针。礼是尊卑上下的秩序,乐是与礼配合的艺术形式,政是建立政权机构,刑是制定法律。礼乐政刑的终极目的都在于“行治道,同民心”,这个方针带来了数百年的稳定统治。后世有道之君大都实行综合治国的方针。

唐朝建立以后,首要的政策是注重民生,为此在全国推行均田制,使百姓得到了土地,有了最基本的谋生手段。与此同时还实行租庸调法,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结果使得家给人足、社会和谐、国家富强。除此之外,唐太宗时期厉行法治,凡有违法犯罪者一断于法,形成了严肃的法治环境,贵族高官也不敢侵欺“细民”。在实行法治的同时,也注意以德化民,《唐律疏议》明确宣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著名的贞观之治,是和上述的政策措施分不开的。

《中国社会科学报》:《尚书·五子之歌》曾提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您认为这体现古人一种怎样的理念?对于当今中国有何意义?

张晋藩:《尚书·五子之歌》中提出了“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观点,表现了古人对于民的重视。为了实现民惟邦本的治国要略,开明政治家都把得民心放在首位。禹之时,以五音听治,有所谓“一馈而十起,一沐而三捉发,以劳天下之民”。周朝建立以后,思想家、政治家周公一再告诫他的兄弟子侄民心的重要,他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天畏非忱,民情大可见”,并且把民心与天命连接起来,借助天命渲染民心的重要性,又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从周公的立论来看,他重民思想的核心在于重视民心,他的一切施政都归结为得民心。春秋时孔子说:“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战国时期,管子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孟子说:“桀纣之失天下者,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民而得天下,失民而失天下,得民而欲无王,不可得矣;失民虽欲保天下,亦不得矣。”“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他还提出了一个千古不朽的命题:“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为了获得民心,历代开明统治者在施政中注意利民、富民,所谓“爱民则安,富民则强”。

总括上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心所在,也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历史经验总结。为了巩固国本,历代实行了一系列重民、爱民、养民、富民、教民、使民等政策措施。尽管世移时易,但其中仍有超越时空的合理因素。这是古圣先贤遗留给其子孙的丰厚的遗产。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需要中华民族同心合力、共同奋斗。

改进司法:善法良吏缺一不可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古代对于法律有所谓“善法”,您对于古之善法如何评价?制定善法与慎选良吏二者是否缺一不可?

张晋藩:宋人王安石说,“行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行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说明善法对于治国的积极作用,但他并没有提出善法的标准。所谓善法应该是:

1.循变协时,与历史的进步潮流相适应;2.宽猛适度,符合中罚的标准;3.体现百姓生存、生产的利益要求;4.重以德化民,明刑弼教。需要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封建社会以维护地主阶级利益为立法的着眼点,但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注意立善法黜恶法。只有行善法才能做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良吏去执行,否则等同于废纸。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既注重制定善法,以使国家活动有章可循,同时也注重慎选良吏以执行,严惩违法失职的官吏,力求做到善法与良吏相结合。对此古人论述颇多。如唐德宗时期的白居易,面对中唐以后法纪败坏、奸吏迭出,发出了“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的慨叹。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没有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等一大批贤吏严于执法,《贞观律》也很难实施。

五四运动时期,共产主义先驱者李大钊有针对性地阐述了法治与人治的统一性,他说:“国之存也,存于法……国而一日离于法,则丧厥权威。”但“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古今历史都雄辩地证明了,制定与社会发展相契合,而又公平、公正反映民众基本利益的法律,是关系国家兴衰命运的大事。可见,治法为本,治吏为用,本用结合,即是法与吏的统一。这是古人从实践中得来的经验。这个结论对后世起着悠久的警世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司法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关键是缺少忠于职守的司法官员。古人关于慎选良吏执法经验,对于当前改进司法、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报》:考课制度在我国是如何形成的?它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张晋藩: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为了使君主任免的官吏尽职尽责,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上计”作为考课官吏的措施逐渐制度化。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政绩,包括户口统计、垦田与赋税数目、库藏数字、刑狱治安状况、灾变危害等等,要如实写在统计的簿册即所谓“计书”上。两汉对官吏的考绩,仍以上计为主,而且颁行了单行法规《上计律》。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的《史律》也是专门的考察官吏的法律。按照汉制,郡国属县,“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唐代职官考课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按唐制,由吏部考功司主管官吏考课事宜。唐代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各部门的主管长官根据国家规定的“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对所属的流内官进行年终考核。唐朝考课严格,罕有位列上等者。清朝考课官吏分为“京察”与“大计”。“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举行一次,其标准是“六法”,即浮躁、才力不及、老、病、疲软、不谨。“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大计分“卓异”与“供职”二等。考课之后,所谓“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奖惩”。奖有提升,罚有贬革。考课制度对于黜贪奖廉,维持官僚队伍的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报》:那么监察制度在我国是如何形成的?又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张晋藩:监察制度始于战国,至唐代,监察制度已经定型,形成“一台三院”的体制。台为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职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推鞫由皇帝制敕交付的案件。殿院,职掌纠察朝仪。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人,其中三人分察六部,余十二人,根据地方十道监察区,分巡地方州县。三院既分立,又互相配合。唐睿宗在论及监察机关的重要性时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明清时期,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掌非常广泛,凡是行政、立法、司法、人事、经济、军事、文教、礼仪等都属监察的范围。为了规定监察官的职掌范围、活动的规范、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以及违法制裁等,还专门制定了监察法。从西汉时的“六条问事”到清朝的《钦定台规》,辗转相承,不断丰富,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监察官品级不高,但位卑权重。位卑,便于皇帝控制;权重,是源于皇帝耳目之司。特别是巡按御史“代天巡守”,小事立断,大事奏裁。正由于监察官位卑权重,所以对于监察官的选任资格极为严格。首要的是具有清正刚直、疾恶如仇的品格。其次,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非科举正途出身,不得任用”。而且考选合格后,还须经过试职,才得实授。明成祖曾明令吏部,“御史为严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再次,需有地方实际工作经验,而且年龄适中。为官有瑕疵者不得为监察官。最后,京官三品以上及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监察官。

综观中国古代监察历史的发展,制度的建构、监察法律的制定、监察官的人选、巡按地方的司法监察、弹劾违法失职的官吏与提起诉讼等等,都有历史借鉴的意义。

世界影响:中华法系覆盖广大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它在世界上有着怎样的学术地位?对世界法制进程产生了哪些重大影响?

张晋藩:谈到中国古代法制对世界的影响,应该指出,从唐朝起,日本、高丽、安南、琉球都奉唐律为母法,是中华法系覆盖的广大空间。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日本遣小野妹子一行到隋考察。其随行学生、僧人回国后,推崇“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此后,日本陆续派出了近二十批遣唐使,主要学习中华法制。并在学习唐令的基础上颁布了《近江令》;后又制定仿唐律令的《大宝律令》,是日本最著名的法典;后又制定《养老律令》,标志着日本近一个世纪以来,模仿唐朝法制进行的律令制改革的完成。日本法制史学者桑原骘藏曾经指出:“自奈良朝至平安朝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根据《唐律》。”明朝建立以后,《大明律》和《大明会典》依然是日本研究和模仿的对象。

中国法制对朝鲜半岛的影响,在高丽国时期以唐律为主,《高丽史·刑法志》说:“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至朝鲜时代,影响最为深刻的是《大明律》。朝鲜开国太祖即位后,命群臣仿照《大明律》纂辑《经国大典》,成宗二年(明宪宗成化七年,1471年)将《经国大典》全部颁行。此《经国大典》远据《周官》,近本《大明会典》,为李朝400余年之根本法规。直至清末,朝鲜犹参酌《大明律》编订《刑法大全》,可见《大明律》、《大明会典》诸书在李朝一代为其主要之法源。另外,安南李朝、陈朝也受唐律的影响。琉球法律也深受明清律的影响。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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