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重法理突破 乘胜扩大战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个典型判例昭示什么
2016-12-07 14:44: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特意公布了我国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英烈人物人格权益方面的五个典型判例(由此产生了八份民事判决书)。作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代理律师,我坚决拥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特别举措!我们应当充分领悟这五个典型判例的重大意义,并进一步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1五个典型判例开创了国家层面保护英雄人格权益的法治丰碑

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我的最深体会有三点:

第一,历史虚无主义以历史研究、细节考证的名义,抹黑诋毁我们的革命英雄,根本目的是否定共产党、共和国人民军队和人民革命的历史。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欲灭其国,先去其史”,早有古训。历史虚无主义否定我们的革命历史,是在挖中华民族的“祖坟”。我们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百余年奋斗历史,是由无数革命英雄事迹构成的。抹黑否定革命英雄,就是阉割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

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将是一个没有民族信仰和民族精神的民族,也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绝不可能为世界优秀民族所认可和接纳。所以,保卫革命英烈名誉,不是某个英烈个人的事情,而是保卫我们的民族记忆、民族历史、民族精神,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

第二,多年来,境外有一股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势力,千方百计进行“去英雄化”,已经在我们的民族心理上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社会上的一些人信仰严重缺失,道德急剧滑坡,和一些人心态呈现“去英雄化”趋势有密切关系。

第三,多年来,历史虚无主义系统抹黑诋毁我们的革命英烈,近几年愈演愈烈,就是因为,我们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已经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而我们对于英烈名誉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缺位状态。所以,笔者写过一篇文章,叫《天佑我中华》,其中一个意思是:幸亏狼牙山五壮士留有后人,否则任凭历史虚无主义者如何抹黑英雄,法律上也没有办法。因为目前要起诉抹黑英烈者的主体,只能是英烈后人。但我们的英雄,绝大部分都没有留下后人。

以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司法机关还不可以起诉侵犯英烈名誉的人。这也就是在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诉讼中,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和代理人,以及很多有志之士,反复发出呼吁:“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

这次最高法院公布了五个典型判例之后,笔者从新的高度对它们做了通盘研究,深切感受到:五个典型判例的产生和发布集中表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指导下,共和国的五个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都站到了依法捍卫英烈人格权益的第一线,他们勇敢亮剑,逐次打赢了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五场法律战,不仅对全国政法系统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意义,而且对全国公民都有振聋发聩的召唤意义。

五个典型判例的共同导向是: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司法领域的治国理政新实践取得了令人欣喜的重要进步和丰硕成果。这是国家层面的整体进步!五个典型判例本身,开创了中华文明史上以法捍卫英雄人格权益的一座法治丰碑,是中国司法史上值得大书一笔的重要建树。

2五个典型判例昭示重大法理突破

五个典型判例的产生和发布,还有一个重大意义,就是结束了过去在法律领域“我们对于英雄人格权益的保护基本处于缺位状态”的局面。此前,我国的法院在处理污蔑毁损英烈人格权益的案件方面所以屡屡举棋不定、无所作为,主要是基于传统法理,基于西方古罗马法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我们也尽力查证了一些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坦率地说,法律规定不多,主要是一些国家法律的零散规定。例如,英国的《叛逆罪法》《煽动叛乱罪法》有一些规定,凡是对女王本人、其后嗣或继承人,煽动人们的痛恨或蔑视情绪,都属于可定罪的煽动诽谤意图。

但国外发达国家直接针对英烈人物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的确不多,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敬仰英雄,保护英烈名誉,是任何一个优秀民族的民族精神得以存续发展的基石,英烈的事迹和精神,已经内化在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中。二是西方传统法理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用于调整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体现国家力量;私法用于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而名誉权问题,传统属于私法范畴,国家不应干预。

珍重法理突破 乘胜扩大战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个典型判例昭示什么 今日中国 www.chinatodayclub.com

洪振快之流正是利用这一点,抵制并力求逃避法院的审判。过去正是因其强大的西化法理影响,才使我们的司法机关被迫袖手旁观,无所作为,并使我们的立法机关踌躇止步。如今“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等五个判例的全部胜诉,为我们的司法机构和立法机关提供了司法案例方面的依据。这五个典型判例在法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经典之处,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认定英烈名誉已经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元素。而民族英雄所代表的革命历史,也已经在宪法序言中表述无疑。

所以,保护英烈名誉,属于国家调整的范畴,就是要突破传统的、来自西方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方法,让保护英烈名誉,成为国家直接调整的范围。据此,国家司法机关应该而且必须站在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前列;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也责无旁贷,应当制定出台“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这个法的本质就是对英烈人物的人格权益实行特殊保护,这应该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行严格保护主义;第二,运用国家力量保护。这就是五个典型判例的一致导向和基本内涵,是五个判例对我国法理创新和法制建设的最大贡献所在,也是这些判例最值得我们珍重之处。

3用好五个典型判例需要凝心聚力推进的工作

既然五个典型判例已经为制定和落实“英烈名誉保护法”在法理上提供了依据,那么,我国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眼下最要紧之事就是进一步集中呼吁(力争在明年两会上见诸代表委员的众多提案)、倡议国家立法机关立即着手调研制定这部法律。

具体说来,我们需要凝心聚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最重要的是要引起我们的立法机构对此高度重视。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主要责任在立法机关。笔者反复提到,目前一些人心态的“去英雄化”已经很严重。一个民族,没有了自己的英雄,就没有了民族的历史和民族的灵魂。如何充分利用五个典型判例依法捍卫英雄情怀的辐射效应和溢出效应,振奋民族精神,树立英雄情怀,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要在理论上搞清楚言论自由和保护英烈名誉的关系。言论自由,是我们的重要宪法原则;保护公民人格名誉,包括英烈名誉,也是我们的重要宪法原则。二者从来就不矛盾。这一点,在法理法律上,早已在世界各国形成共识。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都明确规定,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个人名誉,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但是,笔者觉得,这么清楚的道理,现在在我们一些人头脑中,突然变得模糊不清。好像一讲言论自由,就没有边界,就可以肆意抹黑诋毁英雄名誉。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这次最高法院公布的五个判例,有个共同特点就是都对这里的边界作了明晰的界定。

由此联想到,五个典型判例实际蕴含了无限丰富的信息和内容,可以和政治、思想、文化、理论、法律各个领域直接对接,并应该转换成当前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有力武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使笔者深刻感受到,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意识形态斗争特别是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直接表现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法律化。“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本身就是以法律形式进行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斗争。意识形态斗争政治化、法律化,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显著特点。

第三,推出的“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将是一部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在立法原则上,首先,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宪法原则精神作为指导;其次,要广泛征求理论界、学术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应成为弘扬革命英雄精神的过程;再次,有些具体问题,也要考虑周全。

例如,认定革命英烈的标准,包括认定机关、授予英烈荣誉的形式,等等;认定侵犯英烈名誉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客体,特别是在互联网状态下,侵权行为的新形式,对侵害后果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应特别注意:革命英烈,已经内化为民族记忆、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元素,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认为,对革命英烈名誉的保护,应实行特殊保护原则。关于起诉侵权人的起诉主体,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根据“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等五个典型判例,将传统认为死者后人,即指直系亲属,扩大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但还是没有彻底解决问题。绝大部分革命英烈,牺牲时甚至没有结婚,也没有后代,包括没有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所以,新法律应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可以作为起诉主体,或者可以比照公益诉讼,由社会团体作为起诉主体。关于对侵权人的惩罚办法和力度,应当以“以罚生畏”“不敢再犯”为基准,比照《刑法》的有关标准,设置配套惩罚措施和拒罚加罪的具体规定,决不能再以“仅仅道歉”或“微量罚款”而轻易了事。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慎重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今日中国"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今日中国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最新资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我要投稿 | 意见反馈 | 信息纠错 | 网站地图

未经今日中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提供空间和技术支持 Code ©2009-2016 今日中国版权所有 业务联系:sunny@chinatodayclub.com

{"remain":4996866,"success":1}http://www.chinatodayclub.com/html/law/info_15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