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华 赵小鲁: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二审答辩状
2016-08-16 13:17: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赵小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二审答辩状(第一轮答辩词)

王立华 赵小鲁: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二审答辩状 今日中国 www.chinatodayclub.com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律师受被上诉人葛长生、宋福保(即原告狼牙山五壮士后人,下同)委托,根据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务。根据上诉人(被告洪振快,下同)的上诉意见,本案审理情况,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个问题,被上诉人完全同意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一审判决。

一、判决书认定王立华同志的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判决书认定了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事迹的真实性,高度评价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认定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这一系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在抗日战争时期,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三、判决书以我国宪法原则为指导,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念和原则,分析了上诉人(一审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危害,不仅构成对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侵权,伤害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个人感情,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是对中华民族精神价值的损害。

四、判决书从名誉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历史唯物辩证全面分析了上诉人(一审被告)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内容,加害行为方式和行为特征,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加害行为与严重社会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并有充分法律法理依据,且说理详尽。

五、判决书对上诉人(一审被告)反复提出的“言论自由”抗辩理由做了详细分析。认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民法的角度看,表达自由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案涉文章在形式上表现为学术文章,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将涉及到被告的言论自由。但是,也要看到,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如果超出合理的限度,则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更为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上诉人(一审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六、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损害了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和荣誉,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三日内,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上诉人认为:

一审判决,是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一份极其重要的标志性判决书,对所有已经、正在和企图诋毁我国民族革命英雄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凡以各种形式,诋毁我国民族革命英雄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第二个问题,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基本逻辑思维不能成立。上诉人严重违反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和职业操守,仅仅是利用历史研究的幌子,对狼牙山五壮士进行诋毁污蔑,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

上诉人长达六万字的上诉状,内容共分为十大类问题。刚才上诉人又和三位代理人分别发表陈述意见,可以进一步归纳为二十五个左右问题。但根本观点只有一个: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严肃的历史学者,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遵循史学研究方法和论从史出,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等史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对于史学研究,细节考证,探寻历史真相,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反复提出:上诉人是严肃的历史学者,所有的观点都有证据支持,“遵循历史研究的基本规范和职业操守”,“言之有据”,“治学严谨”,“求真求实”,“尽到了一个历史学者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侵犯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构成名誉侵权。这直接违反了宪法关于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文字狱,是政治构陷,也是直接违反宪法和法律。上述观点构成了上诉人所有理由的基石。

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这一观点在上诉状中有多处表述。例如:

上诉状第十一页,上诉人称:如果要维护核心价值观,就应该支持本人对不诚信的合理质疑。而一审判决却反其道而行之,对本人有理有据的合理质疑进行政治构陷。

第十四页,上诉人称:众所周知,历史研究必须多方引用史料,史料的运用是否妥当,由研究者自己判断。如有不妥,表现出结论偏差,乃至研究能力不足,学术共同体会对其作出负面评价,影响的是其学术声誉。因此,如何运用史料,完全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的事情,最多只能进行学术商榷,而不能由学术共同体之外的人来评判。上诉人称:要求一个历史研究者,按照其既定的思路进行研究和写作,既要求文章中必须对五壮士事迹进行肯定,表示尊敬才不算侵权。这也是严重违宪的。宪法规定公民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也有学术研究自由。既然有思想的自由,就有对五壮士事迹做出自己评判,包括负面评价的自由。

第十九页,上诉人称:案涉文章不仅发表时已提供了证据,而且采用客观公证的态度处理史料。在学术规范上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十页,上诉人称:论从史出,是史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在历史文章研究中,研究者根据史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看法,属于基本的学术自由权利。历史研究者完全有权利根据史料做出猜测、质疑,乃至评价。

类似表示上诉人是在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的描述,还有一些。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思维是:上诉人的史学研究是严肃的,是遵循了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职业操守。因此,即使研究中史料选择上出现不同意见,甚至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负面评价,也只影响上诉人的学术声誉。但应当仅仅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进行商榷,而完全不应由此承担侵犯名誉的侵权责任。

这里上诉人立论的依据是:上诉人是在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遵循了史学研究方法和职业操守。

然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被上诉人详细研究了上诉人的案涉文章和发表的一系列言论,对上诉人所引用的各种史料的出处,进行了详细分析。被上诉人得出的结论是:

上诉人只是打着历史研究的旗号,实际却是在千方百计的抹黑、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这里很关键的一点,就是上诉人采取的侵权行为方式。上诉人将所有的史料,几乎无一例外的断章取义,甚至碎片化切割、揉搓形成新的信息。以暗示引导、含沙射影、旁敲侧击等方法,企图使公众得出狼牙山五壮士仅仅是共产党的宣传,在历史上是不真实的结论。并由此,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激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诉人这种做法的强烈反击。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判决书应当具体地指出上诉人在每一处是如何使用了断章取义的手法。显然,由于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中途退庭,放弃了自己在审判阶段的证据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我们确实也无法判断,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是否仔细研究了有关庭审材料和被上诉人的代理意见。实际上,被上诉人在一审用了四万字的篇幅,从上诉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特征、行为后果、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做了非常清晰的阐述。并且,逐一分析了上诉人对所有的史料断章取义,甚至直接将这些史料碎片化揉搓形成新的信息。而所有这些加工改造史料的过程,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就是侮辱、诽谤、抹黑、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代理意见中,详细分析了上诉人十一种诡辩手法和数十个具体事例。

我们在这里仅举几例。

例证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葛振林自己说:“溜、滚、蹿,这几个词表明葛振林并不是跳崖,而是溜崖。”但是,我们查阅了葛振林当时完整的那段话,葛振林在那段完整的描述中,开头就说:“我看到班长的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接着,我在离他几步远的地方,也跳了下去。”至于溜、滚、蹿,实际上是在描写他落到半山腰的一片树木丛中,身手本能去抓,被树木遮挡而产生的翻滚情况。在那一段整个的描述中,所有善良的、正直的、有常识判断的人都会知道,葛振林开始说的“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接着,我在他几步远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才是葛振林所要表述的真实意思。但是,上诉人在引证各种史料的时候,恰恰把如此明显和关键的一句话阉割掉了。而是只使用了溜、滚、蹿等字眼。上诉人这样对证据进行阉割、碎片化、断章取义,很难让人得出上诉人是严肃的历史学者,进行严肃的历史考证。

例证二,根据需要随意取舍证据。例如,上诉人关于《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狼牙山五壮士”词条的取舍手法极为典型。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31”是《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武汉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4月第1版,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中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词条。上诉人在该词条划出重点,原文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壮士: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战士在狼牙山被日军围困,宁死不屈、英勇跳崖的壮举。前后发生过两次。①1941年9月25日,日军2500余人,兵分六路围攻晋察冀易县狼牙山,企图消灭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第一团。该团七连六班扼守险要,掩护主力转移。该班战士同敌人整整搏斗了一天,杀伤日军五十余人。最后该班只剩下马宝玉等6位战士,弹药用尽,石头扔完,当敌人逼近时,副班长吴希顺举枪投降(旋被日军挑死),其余5人砸毁枪支,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等口号,一齐跳下万丈深谷。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当场壮烈牺牲,宋学义、葛振林被树枝挂住,负伤遇救,其后被誉为“狼牙山五壮士”。②1944年5月23日,日军再次“扫荡”易县狼牙山地区。冀中军区第二十九团三连四班担任掩护撤退任务,最后被敌包围,战至弹尽粮绝。班长耿五华带领战士孙红喜、刘金、苏士文、贾振武砸毁武器,跳下悬崖。贾振武受伤生还,其余4人壮烈牺牲。

被上诉人在核实这份证据时,发现上诉人引用的是1995年4月第1版,而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于2015年修订。我们判断,上诉人自诩历史学者,长于细节考证,《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过修订,上诉人不可能不知道。但上诉人提交证据时,仅仅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合理的推断是,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词条解释或许对上诉人的观点不利。于是,我们订购了2015年武汉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比对。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有“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内容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在河北省易县城西南狼牙山棋盘陀莲花瓣顶峰。1941年9月25日,八路军晋察冀军区一分区一团七连六班班长马宝玉、副班长葛振林和战士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为掩护主力部队转移到外线打击日军,保证地方机关、群众安全转移,在险峻的狼牙山棋盘陀阻击“扫荡”数千日军的进攻。战至26日,毙敌百余,胜利完成任务,弹尽路绝后,又在悬崖绝壁用石头砸敌,宁死不屈,五人毅然纵身跳下悬崖。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壮烈牺牲,葛振林、宋学义被山腰树枝挂住受重伤,后脱险。为纪念狼牙山五壮士事迹,1942年4月晋察冀边区军民在此建立纪念塔。后该塔在日军“扫荡”中被毁。1958年人民政府重建纪念塔,塔为五角五层、寓意五勇士。塔身正面有聂荣臻手书“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九个鎏金大字。塔门上有杨成武等署名的三烈士碑文刻石;塔内墙壁上和周围台阶上,刻有罗瑞卿等的题词、塔左右各有五角亭一座。四周有半人高的石墙互绕。整组建筑呈白色,十数里外可见。为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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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故意选择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是其一贯对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做法。同时,从证据分类的法律意义看,上诉人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显然认为辞典是权威证据,上诉人对此不持异议。而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当然同样具有权威证据、优先证据的效力。所以,上诉人要求法院对这份证据的证据优先性,予以认定。

例证三,上诉人谈到“三跳二溜”,最早是当时一团政委的夫人陈逊提到的,并特意指出陈逊当时是宣传队指导员,后来担任广东省委党校的副校长。她在一次谈话中提到三跳二溜,“应当推测陈逊是知情人”。由此,“三跳二溜”就成了证明上诉人在细节考证的时候,考证狼牙山五壮士是三个跳崖,两个溜崖的事实依据。在这份史料中,上诉人既没有提供陈逊当时是在什么样的环境、语境下说到三跳二溜,更仅凭推测就认为陈逊是知情人。而实际上,陈逊随其丈夫突围出去,没有参加9月25号的那场战斗。所以,所谓三跳二溜的出处,“应当推测陈逊是知情人”,纯粹是上诉人主观臆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上诉人新提交的各项证据中,包括所谓关键证据的冈山联队史的内部出版物,和一名留日日本历史学者姜克实先生以冈山联队史的回忆内容为基本依据,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的评断。我们发现,上诉人在材料的取舍上,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征,就是用日本侵略者撰写的历史资料,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的事实是不真实的,证明共产党的宣传是虚假的。而对于共产党八路军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战报和采访文章,一律被斥为不可信。这就不能不使社会公众有一个合理质疑,在抗日战争这场正义与非正义生死对抗的人类历史上的重大战争中,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为什么在研究狼牙山五壮士这段历史事实的时候,上诉人千方百计的寻找、引用日本侵略者形成的证据资料,来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迹的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并且对八路军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战报,和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各种表彰宣传,全盘予以否定?!这种对历史上日本侵略者的证据和八路军的证据,两相取舍所表现的态度,难道可能是客观和公正的吗?

实际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因另外一个相类似的案件,专门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和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作了全面调查。在这两个纪念馆中,陈列了很多日本侵略者,为了掩盖其南京大屠杀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对所有揭示事实的新闻报道,一律枪毙,不让刊登。并且,一方面挥起屠刀屠杀了三十万人,另一方面,又强迫一些妇女、小孩、老人,举着旗子欢迎日军入城,并拍照下来,作为日军入城,中日亲善的宣传资料。

我相信陈列于两个纪念馆的这些证据,上诉人作为自称有深厚历史知识的历史学者,应该非常熟悉。难道上诉人对日本侵略者站在与中国人民敌对的立场上,所散布的那些虚假信息,就不值得怀疑吗?

同时,上诉人完全违背了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在证据取舍上,被上诉人代理人,也尽其所能,查阅了很多关于历史研究方法的文章。包括著作等身,硕果累累的历史大家,关于历史研究原则的著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历史证据的综合分析原则。但是,上诉人以历史学者自居,声称自己一直在严格遵守史学研究的规范和职业操守。列举了多个研究历史的方法原则,但恰恰漏掉了最重要的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因为对证据综合分析,第一,要求全面的掌握证据。第二,要对证据进行完整的分析。第三,要分析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要分析各个证据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具体环境。当然,也许还有第四、第五。显然,在综合分析原则之下,就能够充分说明历史研究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讲到“对多重证据综合分析的原则”所体现的立场问题,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对于一审判决上诉人的行为、言论、案涉文章,直接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反驳。上诉人提出,核心价值观二十四个字,与本案有关的是“民主、法治、自由、诚信”。但是,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恰恰漏掉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元素,“爱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基础的价值,中华民族共同承认的基础价值,就是爱国。没有千百年来形成的爱国主义思想、情操、传统,也就不可能形成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为一个历史学者,上诉人对此应该完全心知肚明。但为什么恰恰漏掉了”爱国”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元素呢?难道这和上诉人毫无保留的用日本侵略者的资料来证明八路军的战报和宣传是夸大虚假的,没有必然联系吗?!

我们从刚才分析上诉人在选择证据,对证据断章取义,甚至碎片化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该能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一个史学工作者,对于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不予认可,千方百计要证明其虚假和不真实,而使用的证据,又恰恰是毫无保留的用日本侵略者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社会公众确实会合理质疑上诉人的爱国情操和爱国立场。

实际上,上诉状反映了上诉人全面质疑革命英雄,全面质疑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全面质疑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全面质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全面质疑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在上诉状中,毫无根据的说出,跳崖负伤未死的两位英雄是撒谎者,在上诉状中,这样明目张胆的、直言不讳的,对狼牙山五壮士之一的葛振林、宋学义进行赤裸裸的污蔑,再次暴露了上诉人的主观意图。在上诉人的陈述意见中,还直接提到:即使狼牙山五壮士其他三个人跳崖了,是怎么跳的,是否牺牲了,也仍然需要多方考证。上诉人考证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

被上诉人注意到,上诉人还有一个观点,认为上诉人所进行的细节考证,即便全错了,也只是学术问题,而且只能由学术共同体内部来商榷,而不能由外人来加以评论。这个观点,被上诉人显然不能同意。实际上,一审判决书对此已经有明确的阐述。在学术领域的范围内,学术研究者享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但是,如果你将自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相违背、相抵触的思想言论,利用文章、媒体、网络广为传播的话,就超出了学术研究的范围,就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解构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损害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自称是在进行严肃的、客观合理的历史研究,治学严谨,求真求实,即便观点错了,结论错了,即便对狼牙山五壮士做出了负面评价,也由研究者个人负责。最多,损害了研究者个人的学术评价。而且,应当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进行商榷。而不应该由一审判决其侵犯名誉。这里面就有一个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他人自由、他人权利的界限问题。一审判决对此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表述。以历史研究为名侵犯他人名誉,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庭审中又发表了若干上诉意见。包括,上诉人陈述了大约十五个问题的上诉意见;第一位代理人,陈述了七个方面的代理意见;第二位代理人,陈述了八个方面的代理意见;第三位代理人,陈述了七个以上方面的代理意见。上述意见,又可以综合成为二十五个左右问题。

被上诉人充分注意到,上诉人的所有观点,均为被上诉人已经提交法院的,关于反驳上诉人观点的,分为三十个问题的八万字代理意见所覆盖。

被上诉人的观点,已经表达的十分明确,且有文字佐案。为节省诉讼资源,被上诉人不再赘述。

第三个问题,被上诉人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上诉人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告慰所有在革命斗争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赴后继,卓绝奋斗,献出生命的革命英烈;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为所有受到侮辱损害诋毁的革命英烈,恢复名誉;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和革命精神,作为民族的共同记忆,在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安身立命,受到世代炎黄子孙的瞻仰膜拜;

以便彰显公平正义,鼓舞无数炎黄子孙,牢记和学习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英雄事迹,继承弘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振奋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本律师不仅在法律上接受了葛长生宋福保委托,也在事实上接受了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委托。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连长,老红军刘福山的后代,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同志,特别嘱我和王立华同志,在法庭上诵读毛主席起草,周总理题写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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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

(作者单位: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王立华: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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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赵小鲁律师已经表达我方代理意见。我们的基本立场就是:必须坚决维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此案的一审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恶意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做出依法裁决,是一个高水平的名誉侵权案判决的经典案例。一审判决坚定捍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捍卫了抗日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名誉,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规范和基本的人间良知正义,捍卫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一审法庭依法正确认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历史事实,正确认定洪振快的侵权事实,裁定洪振快承担违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洪振快侵权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后果,安抚了广大人民群众、广大共产党员、人民军队广大官兵和“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对洪振快违法行为的愤怒,有非常正面的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洪振快的上诉状,是一个充满自相矛盾和恶意推测、继续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自供状。他的上诉理由,不能动摇和否定一审判决,二审法庭不应采纳。

鉴于在一审法庭上,我们已对洪振快此前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充分的说明,此次我主要对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主要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洪振快讲的“狼牙山五壮士”历史是不是真的?如果讲的是历史真相,即使具有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也可以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其二,他在贬损歪曲“狼牙山五壮士”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只是因为掌握的史料不足,或者因为只掌握负面史料而贬损歪曲了“狼牙山五壮士”,也可认为他不是故意侵权。但事实无可辩驳的证明,尽管上诉人不承认自己侵权,但却不能自圆其说,在上诉状中充满对事实的歪曲和侵权故意,持续不断地自供构成侵权。

一、洪振快提交的上诉状中,以《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和日本冈山大学教授姜克实的文章为证据,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基本事实,是缺乏历史研究常识的故意歪曲。

《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是可靠的史料证据吗?依此能够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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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中标明,这是1991年在日本印刷的一本非正式出版物,是发生在1941年的狼牙山作战过去50年后,由一些侵华日军老兵们编辑出版的。

2、书中讲110联队第三大队(自称参加过狼牙山战斗)的部分,是侵华日军百十联队第11中队的一个士兵,他没有参加狼牙山战斗,不是亲历者,但他既是资料收集者,也是文章执笔者。

3、书中描述狼牙山作战的内容,唯一的一节《狼牙山 棋盘坨附近的战斗》,被洪振快认定是可靠史料,但其最初来源于一篇鼓吹110联队3大队9中队少尉冈宏佑作战神勇无比的文章,而“此文章全文现在并不存在”,等于是找不到出处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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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当时的中日报刊文献中,目前均未发现能够认证书中那些说法的历史材料。这样不靠谱的孤证怎能采信呢?

洪振快提供和依据的“专家证言”,是2016年4月29日此案一审开庭后不久,一位署名姜克实的日本冈山大学教授,分别于5月14日、17日、23日,连续发表在“爱思想网”的3篇关于贬损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文章,也不足为信。

1、姜文中对狼牙山作战的描述,基本依据是《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

2、该日本教授关于中国共产党敌后抗战史的研究文章,基本政治倾向是否定和贬低共产党和八路军抗战,否定的基本依据几乎全部是侵华日军编的所谓历史史料。

3、姜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研究结论近于荒唐。尽管洪振快以他曾在北京大学做过学术报告,证明其研究水平得到北大历史系这样的专业机构认可,但他在5月14日发表的第一篇关于狼牙山作战的文章,一开头就把自己的无知暴露无遗。

他在文章开头这样说:“‘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脍炙人口的故事,流传于占世界人口1/5的大陆中国。至今已有了各种剧本,电影,小说,情节也有了添枝加叶的发展。为其提供故事源的官方版本,可见2005年6月17日《人民日报》文章《抗日英雄谱—狼牙山五壮士》。”

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剧本演唱材料,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有了,电影是上世纪50年代上演的,怎么会把过了50年后《人民日报》登载的文章作为“故事源”呢?这样荒唐的论述,缺乏最起码的历史知识。令人遗憾的是,这类致命问题在姜教授的文章中多有发生。

姜教授在文中贴出《步兵第百十联队史》战没者名簿图片,解释说:“第九中队是狼牙山作战的担当部队。昭和14年9月25日,并没有死亡记录。”还说:“有关狼牙山作战,由于担当作战的部队在《步兵第百十联队史》中附录有战没者名簿,所以很容易确定在狼牙山作战的1941年9月25日这一天的死亡情况。从名簿中可得知的结果是部队全体这一天并没有出现过一名死亡者,所以,‘五壮士’在战斗中‘歼敌上百’的说法,可以确定并不是一个历史事实。”

他的结论如此斩钉截铁,却犯了一个极为低级的错误。昭和14年是公元1939年,而狼牙山战斗发生在1941年,比那个名簿晚两年,用两年前的《战没者名簿》,即使全是真的,如何能证明两年后没有“战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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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离奇的是,在他自己的新浪博客中,同一篇文章却用了不同的《战没者名簿》历史资料照片,这次倒是看到了昭和16年的记录,但无论排版格式和数字都与此前完全不同。看来,这个姜教授是可以随意创造出史料证据的,反正一般读者也不会深究,只要让人相信就行。但作为一个历史“专家”,文章又被洪振快拿到法庭上作为主要证据,这样就不怕砸了自己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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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中队的死亡资料照片怎么是两张不同的?

在姜教授其他否定八路军抗战的文章中,这种堪称笑话的错误还有不少。如,他在否定1937年10月19日八路军“夜袭阳明堡”作战成果的文章中,引用了日军一个申请补充兵器的报告,还附有一个飞机损毁统计表,证明当时只有一架飞机在阳明堡被袭击时损坏,言之凿凿地否定“击毁敌机24架、消灭日军100人”。但奇怪的是,文章中引用的申请报告上写的日期是“昭和12年11月20号”,而他附的飞机损毁统计表上,日期解释却写着“昭和13年”,也就是说日军1937年底写的报告中,附带的却是1938年底的战损情况。这样的材料能证明八路军战果为假吗,这个连年份都一再搞不清的“历史专家”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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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昭和12年的《航空兵器交付之件》陆支秘第四二一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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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昭和13年的陆支密大日记第2号

再看洪振快依据《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和姜克实的“专家证言”证明了什么?

洪振快认为,日军的情况要“以日军材料为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当日参加狼牙山战斗的日军,只有“两个分队(班),共约20人”; 9月25日作战的日军没有死亡,仅有一名负伤者;八路军“或倒毙或跌下悬崖无一生存”;“毙伤敌百名以上”完全违背事实,“是葛振林、宋学义自己说的”,他们两个欺骗组织;晋察冀一分区有意夸大战绩,向上级邀功,并“得到晋察冀军区默认”;抗战期间,八路军夸大战绩不奇怪,有毛泽东等人的电报为证。洪振快还斩钉截铁地说:“这是准确无误的事实。”

这样的结论经得起推敲吗?

1、日军仅出动“约20个鬼子”,就敢钻进晋察冀军区一分区的核心根据地实施作战行动吗?这不是在编写日军战胜八路军的“神剧”又是什么?就在1941年7月,狼牙山作战前两个月,侵华日军华北方面军鉴于屡受八路军部队沉重打击,刚刚发布了一个《占领地区3种治安状况的标准表》,像狼牙山地区这样属于“敌方势力范围”的“未治安地区”,日军要进行“讨伐”作战,按刚刚发布的规定标准,需要“使用大队以上的兵力”,而日军一个大队的标准编制达1100人,只有在“治安地区”,也就是他们认为殖民统治政权已经“完全渗透”,仅靠中国警备力量(汉奸伪军)即可确保安全的地区,才有日军“分队以下的行动自由”。洪振快这个历史学者,怎么偏偏就不知道呢?

2、在狼牙山战斗中,八路军是在隐避处阻击敌人,后来在峭壁陡立的崇山峻岭中居高临下阻击,先是7连后是6班与日军激战近一天,使用了机枪、步枪、地雷、手榴弹等武器,日军竟无一人伤亡,这还是战场吗?八路军掉下悬崖,一定是全部死亡,而一个从山顶“跌下悬崖”的日军士兵,却只是记录受了伤,这是多么不可思议的对比啊!1941年反扫荡作战的两个月,晋察冀军区八路军牺牲1092名,负伤830名,而日军110联队近4000人参战,却仅死亡11人,有一个还是在日本国内的医院病死的,他们在狼牙山地区作战竟无一人死亡,这样的日军记录能当信史吗?即使日军是去狼牙山旅游度假,也不至于如此毫发无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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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仅仅因为日本人说“敌或倒毙或跌下悬崖无一生存”,就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跳下悬崖的基本事实,甚至否定曾有“狼牙山五壮士”作战这件事,这到底用的是什么学术逻辑?洪振快一面说“不能简单地把任何一方宣称的对方死伤当作历史实情”,一面又用那场战斗过去50年后侵华日军老兵编写的没有来源的故事,证明狼牙山作战中八路军战士全部死亡,挂在树上生还是不可能的,甚至由此推测出来葛振林和宋学义根本就没有参加战斗,是靠说谎话骗取了荣誉。这到底为什么?八路军留下的文献不能证明日本兵死伤多少,日军编的材料就能证明八路军全部伤亡?侵华日军那些不靠谱的话,怎么到洪振快这里就成了“确切不疑之事实”?在一个历史学者的研究中,只有日本侵略者编的材料是真实的,只有日本人的话是可信的,这到底是什么立场和感情?

4、洪振快把1944年3月21日《毛泽东等关于公布战绩应用实数给八路军总部等的电报》当做第一证据提交,以证明狼牙山战斗是夸大战绩的作假。但这位历史学者却是连基本概念都没搞清楚,就在那里幸灾乐祸。电报原文说:“查我军战报,多年沿用加倍数字发表的办法,用以扩大影响,……嗣后,我军公布战绩的数字一律不准扩大,均发表实数。”毛泽东是“查我军战报”得知,公布发表战绩有加倍数字的情况,说明两个事实:其一,八路军部队的战报是对内的,数字不加倍;其二,发表数字是对外的,为扩大国内外影响,或沿用加倍的办法。所以,毛泽东能从二者比较中看出这样的问题来。洪振快的研究那么深入细致,怎么偏偏没有看到电报中“战报数字”与“公布发表数字”的差别,而狼牙山战斗的歼敌数字,恰恰是有当时的战报证明的。其实,在极其困难的抗战初期,中国军队为扩大影响,对外宣传时夸大自己的力量和战绩,也是可以理解的办法。洪振快在贬损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同时,把国民党军队的“八百壮士”捧到天上,却不说连“八百壮士”的800人也是加倍的,实际只有不足400人或多一点。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只能证明洪振快是主观故意。

二、洪振快在法庭上提供的大量国内史料证据,不但否定不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让人看后得到的结果相反,他的证据恰恰自证了“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的真实性。

与时过50年后侵华日军老兵编写的《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中那些没有确实来源的孤证不同,八路军留下的文献史料几乎是实时的,而且可以从不同侧面、多个方面互证。

1、1941年10月7日,狼牙山战斗发生第12天,在延安出版发行的《解放日报》第3版上,以《毙敌百余弹药耗尽 七勇士坠崖殉国》为标题,报道了狼牙山战斗简要经过及几位勇士跳崖殉国的情况。延安新华广播电台也对全国进行了广播。这是依据晋察冀军区来电整理的,也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文献。

2、1941年10月18日,狼牙山战斗发生第23天,晋察冀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聂荣臻与政治部主任舒同、副主任朱良才联名发出《关于学习狼牙山五壮士的训令》,其中也讲述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同年10月23日,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出版的《抗敌三日刊》(第318期)刊载了这一训令。

3、1941年11月5日,狼牙山战斗发生第40天,特派记者沈重通过实地采访,撰写了情节丰富的新闻通讯《棋盘陀上的五个“神兵”》,在《晋察冀日报》第4版以半个多版面刊登。

4、1941年11月7日,晋察冀军区第1军分区司令部的《1941年秋季反“扫荡”战斗详报》中,有两处提到狼牙山战斗及“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

5、《晋察冀边区部队1941年秋季反“扫荡”政治工作概况》中,专门讲到“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这份总结材料是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朱良才于1941年12月整理出来的,曾刊载于1942年5月出版的《抗日战场》(第7期)。

6、《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中也有相关记载。这份总结是晋察冀军区司令部1942年2月1日作的,其中概要介绍了狼牙山战斗及五壮士跳崖情况。

7、《晋察冀军区1941年工作总结》中,也有关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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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军区1941.8.13-10.17反扫荡战役总结》

8、1942年8月3日,在重庆出版发行的《新华日报》,报道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同年9月7日,又以《棋盘坨上纪念塔落成,三青年烈士英名永垂》为题,报道了狼牙山烈士碑落成。

这些历史文献,尽管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出自不同部门,有不同角度和侧重,在一些细节上也有不同描述甚至差异,但对“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的认定,对他们以身殉国英雄事迹的认定却是完全一致的。有些细节上的描述差异,对于任何一个具有正常心态和公正思维的学者,都是不难理解的。

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献起源于不同人员深入实地调查后,撰写整理出来的,基本是事件发生后的实时认定。其作为史料证据的可靠性,是侵华日军50年后编的东西所不能比的。

第一个留下姓名的调查者,是晋察冀军区一分区政治部宣传干事钱丹辉(建国后曾为陕西省社科院副院长)。当时,一分区司令员杨成武得到葛振林、宋学义带伤归队的消息,马上让宣传科派人去采访,钱丹辉接收任务后,当天就出发到部队。

他回忆说:“杨司令闻讯,立即命我去调查,直到老君堂见了邱蔚团长,详细讲了1团7连6班在班长领导下,摔断步枪,纵向跳下悬崖的经过,一一做了笔记。又到卫生部看望生还的两名战士葛振林和宋学义,他们虽受伤但没有致命伤害。回到司令部(玉皇沟门)向杨成武司令作了汇报,写了电报,开列了名单,上报军区聂司令员。当时无论邱蔚同志的谈话,还是葛振林、宋学义二同志谈话都讲得很详细。我跟葛振林宋学义谈了一个上午一个下午……”

钱丹辉的稿子不是用来见报的,是一分区给晋察冀军区的报告。聂荣臻司令员接连收到杨成武两个电报后,报告了八路军总部。

第二个留下姓名的调查者,是《晋察冀日报》驻易县地区的特派记者沈重(建国后当过太原市长)。当他得知这一事迹后,立即赴五壮士所在部队做深入采访,在“狼牙山五壮士”跳崖第24天,写出长篇通讯《棋盘坨上的五个“神兵”》,文章定稿后,通过秘密交通送到邓拓为社长的报社驻地,见报时距“狼牙山五壮士”跳崖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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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李圆忠老道士向晋察冀军区三分区摄影组长叶曼之记者讲述目睹五壮士英勇抗击日寇,砸碎武器高呼口号跳崖殉国的悲壮情景。(晋察冀军区三分区摄影员李途摄影)

第三个留下姓名的调查者,是狼牙山战斗的上级指挥员,一团团长邱蔚(曾任65军、67军军长,开国少将)。据《杨成武回忆录》中说,反扫荡刚刚结束,邱蔚就到一分区机关,对杨成武汇报了五勇士英勇跳崖的事,相关详细情况是葛振林、宋学义、李老道亲口向他讲的,他还派人去访问了目击五壮士跳崖并亲手掩埋烈士的冉元同。

这些事实的史料证据,大都是洪振快提交法庭的。他自称历史结论要经“史学研究的严格认定程序”,也知“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有多方史料印证,却毫无根据地通过“推理”,认定狼牙山战斗中可能“葛振林、宋学义实际上就不在现场”,那3人跳崖只是葛振林、宋学义两人归队后的口述,从而全面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存在。继而又把这种推论当成既定事实,不断诬蔑葛振林宋学义至死隐瞒实情,骗取个人利益和公众对其崇拜,包括晋察冀军区、第一军分区也都是有组织的欺骗公众。这说明什么?只能进一步说明洪振快无视历史真实,也不是什么“探究历史真相”,而是具有不可否认地恶意歪曲贬损“狼牙山五壮士”的主观故意。

作为一个历史学者,又专门写研究“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文章,应当知道“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特别是最后壮烈跳崖时的事迹,有多个直接当事人和直接目击者。

1、亲历者:在战斗中生还的葛振林和宋学义。整个战斗过程和最后作战现场的细节,他们是最权威的知情人。从狼牙山战斗刚结束时接受调查采访,直到他们两个去世,几十年间作过多场报告,在各种场合讲述,虽然细节表述有增减,但基本事实从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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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部队的葛振林和宋学义(晋察冀军区三分区摄影员李途摄影)

2、目击者:狼牙山脚下王庙子村中年民兵冉元同。这是五壮士攀棋盘坨时遇见的。葛振林回忆中确认:往棋盘坨山峰爬时,碰到冉元同让他们往附近山洞里躲起来,班长说不能躲,冉后来躲进牛角壶附近的山上。勇士跳崖发生后,冉元同曾经对邱蔚说,看到5位同志跳崖时,不是在同一个位置上往下跳,有两人是在另一个崖口上跳的,他只看到五壮士跳下去,却没看到挂在树上的葛振林和宋学义。第二天上午,他带着两个人,钻进山去为烈士收尸,只找到了3位烈士的遗体,把他们掩埋起来。冉元同早已去世,1998年7月,狼牙山爱国主义基地建设办公室成立后,办公室主任郭庆祥曾带领五勇村支部书记,还有冉元同的孙子等一行8人,从北麓登峰确认跳崖处。

3、目击者:躲在棋盘坨仙人洞的棋盘坨道观老道李圆忠。他亲眼看到战斗过程和五壮士跳崖,后来发现有两人还挂在树上,赶紧跑下山向八路军情报站报告,还参与救助葛振林和宋学义。葛振林曾回忆说,在李老道指引下,自己与宋学义一起相扶步行归队。在《晋察冀日报》沈重写的报道中,最后还写到这个同情八路军的爱国老道。1942年4月初,接到赴抗大2分校学习命令的葛振林、宋学义临出发前,奉首长命令,专程到狼牙山棋盘陀道观向有救命之恩的李圆忠道长辞行。随行上山的一分区政治部摄影干事刘峰,为他们的团聚留下了宝贵的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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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分区摄影员刘峰在1942年4月初拍摄的照片,地点是狼牙山棋盘陀道观。

4、见证人:狼牙山区青年抗日救国会主任余药夫。葛振林和宋学义拄着棍子相互搀扶着朝棋盘坨方向移动时遇到余药夫,他搀扶两位受伤战士来到道观,摸黑打了半桶水,将部队撤退时没来得及吃的两锅小米饭热了热吃。

5、见证人:八路军设在狼牙山“通天顶”上的观察组。据一分区司令员杨成武著《敌后抗战》记载:1941年9月25日下午3点多钟,这个观察组通过“飞线”向杨成武报告,清晨500多名日军带领伪军开始向狼牙山总攻,5位同志把敌人引向绝路,敌人正在疯狂地向他们扑去。不一会儿“飞线”里又传来消息,5位战士纵身跳下悬崖。下午4点左右,山下一个情报站的飞线报告,棋盘坨寺的李老道特地跑下山,要他们设法赶快转告,有5位八路同志在棋盘坨附近的险峰上英勇跳崖,其中两位被挂在树枝上,是死是活不知道,请赶紧派人去营救。

6、见证人。一团七连连长刘福山。在狼牙山战斗中被日军枪榴弹炸成重伤,打瞎了右眼,打断了右腿跟腱,伤好后进了根据地荣军院,解放后留在易县北娄山村当了农民。跳崖的三位烈士部下,移葬到易县烈士陵园,就是刘福山亲自经手的,他还是陵园的看守人,直到1978年才去世,儿子刘宏泉曾任“狼牙山五壮士班”第22任班长。这位已经长眠于地下多年的残疾八路军老连长,怎么能想到这样的怪事:他守护了一辈子的亲爱战友,他亲身经历的那场战斗,他们为国家和民族而牺牲的无限光荣,怎么一下子就被说成了假造的?怎么就被洪振快这样的历史学者“研究”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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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铁一般的历史证据,洪振快并非不知,为什么就视而不见呢?凭什么说“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只来自两个幸存者的口述?凭什么捏造事实说葛振林、宋学义撒谎?这哪里是在研究历史?这明明是对民族英雄和烈士赤裸裸地贬损、污辱和糟蹋。这些肆无忌惮的行为,不止是在故意侵犯“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而且还丧失了一个文人最起码的良知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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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葛振林的大儿子葛长生,拿出已经变得发黄的父亲亲笔写的回忆稿,回忆稿中记录着“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壮举的很多细节。

三、洪振快在上诉中一再说,一审判决对他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方法横加干涉,是对他进行“政治构陷”,是“严重违宪行为”,侵犯了他的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等。一些境外媒体,包括个别国内媒体也与之呼应,说洪振快因“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败诉”,好像判决多么不公正,洪振快受了多大冤屈,事实果真如此吗?

1、一审判决中,用事实分析上诉人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手法,这就是对“研究方法”和“写作方法”横加干涉吗?任由上诉人枉顾事实、颠覆历史、污辱糟蹋先烈和英雄,侵犯英雄名誉和荣誉,损害最起码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就是尊重上诉人的研究和写作吗?就是没有侵犯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吗?世界上有这样无法无天的国家吗?

2、上诉人肆无忌惮地践踏贬损“狼牙山五壮士”,说捍卫“狼牙山五壮士”荣誉只是代表其后人和相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只代表中共的利益,用侵华日军老兵编的不靠谱的所谓史料,贬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敌后抗战,放肆地诬蔑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谎言”,放肆地配合扳倒中国势力进行舆论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能允许这样的“自由”吗?只在判决中认定一个民事的名誉侵权,只是要求今后不要做这种突破良知和法律底线的事,连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要求,再低调不过的告诫一下,不要在这样危险的绝路上走的太远,从本质上讲,是对上诉人的宽容、挽救和爱护,希望能幡然改过,能考虑宪法和法律的界限去行使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以期成为中国社会的正能量,这就成了“政治构陷”和“严重违宪”?不要不知好歹了,如果真的要从政治上认识和解决问题,这些行为哪里只是对先烈和英雄名誉侵权的事?扪心自问是那么简单吗?还是有点自知之明、自己知足吧!

3、上诉人说一审判决“否定了民众的质疑权利”,一些媒体也用“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败诉”为标题,为洪振快的违法侵权行为洗地遮掩。难道一个历史学者,通过似是而非的推测,恶意否定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毫无根据地诬蔑活下来的英雄“撒谎”,甚至造谣说“现有材料已经证明,训令等文件宣称‘此次战斗毙伤日敌百人以上’,战斗过程在何处、如何毙伤日军等描述,全系撒谎。”这样肆无忌惮地贬损污辱英烈,是合法“质疑”吗?“狼牙山五壮士”和无数革命先烈,为拯救危亡的国家和民族连生命都舍弃了,他们用壮烈牺牲换来了今天的中国,为中国的一切进步和自豪提供了前提与基础,不但不对革命先烈保持应有的敬重和感恩,还用所谓“学术研究”和“探究真相”,疯狂贬损污辱践踏他们,对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一些势力和媒体舆论还说是合法“质疑”,真是岂有此理!如果我们的舆论真的支持这样的无耻,可以确认那是没有起码是非道德底线的舆论;如果我们的民族真的认可了这样的无耻,无疑将是人类历史上最堕落的民族;如果我们的国家和政府真的庇护这样的无耻,一定是一个极端政治乱伦、贪腐昏庸、行将就木的政府。

法理法律与人类的天理良知应是一致的,而不能相悖。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不支持贬损践踏先烈和英雄!对历史的质疑与研究,也不能支持贬损践踏先烈和英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不会支持贬损践踏先烈和英雄!洪振快肆无忌惮地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荣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洪振快贬损一审法庭“无知无畏”,“没有能力”认定“狼牙山五壮士”的事实,贬损“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史实“一无所知”,贬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对自己的历史“缺乏研究能力”,贬损代理人“没有史学研究基本素养”,贬损编写出版狼牙山五壮士资料的出版社是青少年读物出版机构,主编不是史学研究专业人士等。唯有自己“受过良好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史学研究功底”,大学期间就“发表过不止一篇论文”,又给《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撰写历史评论专栏,还出版了多部著作等。由此证明,起诉他侵权就是剥夺他和其他史学研究者的学术自由,是对学术自由、思想自由的“戕害”。上诉人如此没有自知之明,如此狂妄自大,涉嫌蔑视法庭和他人,建议法庭给予训斥。

其实,看看洪振快充满无知、粗陋和自相矛盾的上诉状,就知道他的研究能力和史学功底有多么“强大深厚”。

1、关于近4万人被包围在狼牙山。上诉人以侵华日军史料为依据,证明当时日军第二阶段作战进入扫尾阶段,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已经停止,“已不可能发生大规模包围作战”,由此推论4万军民在狼牙山被包围不可能,进而证明掩护军民转移的狼牙山战斗是瞎编的。但他却无视一个事实,在前期作战中,八路军主力部队并没有受多大损失,日军第二阶段作战还留下2万余主力,在我根据地腹心地区进行“剔块清剿”。事实是,狼牙山战斗刚刚结束,一分区就发生了白求恩军医学校人员被1000多日军突然包围,遭受惨重损失的重大事件。

2、关于突围人员部分政府机关人员。上诉人在《易县志》中发现,1941年9月24日,易县县委领导机关有19人被捕,由此就说“易县县委领导机关在24日被捕”,进而否定有政府机关人员在狼牙山战斗中一起突围。洪振快读县志时也应当知道,当时易县县长王绍文等并没有被捕,难道他不算易县政府机关人员?难道上诉人不知道被包围的除易县政府机关人员外,还有定兴、徐水和满城这几个县的?

3、关于4万人狼牙山突围。上诉人认为,如果把4万人排成单列,行进长度将达80公里,由此推论组织突围是不可能的。但洪振快却偏偏忘记,因为杨成武司令员采取“围魏救赵”的战术,敌人的包围圈空出20多里宽的口子,约4万被围人员并不是聚集在一个点,也不是只能排成一条线,而是分散在狼牙山一个广大空间,后来有20多里宽的口子,突出包围也是历史事实。明明是自己的知识和想像出了问题,却硬要用狭隘的想像去否定真实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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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宝玉、胡德林和胡福才三位烈士的遗骨如今安放在北娄山革命烈士陵园,他们牺牲在狼牙山,而狼牙山也永远地把他们拥入怀抱。

4、关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全民族广泛认同”。上诉人一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没有广泛认同的证据,甚至以港澳台和海外没有广泛传播来否定,一方面又说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广泛认同是后来塑造的,怎能自相矛盾到这种程度?洪振快难道不知道,认同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民族认同是个主体认同的概念,个人和少部分人不认同,妨碍不了民族认同的认定。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认同,首先来自于被掩护脱险的4万军民,如果不是他们舍己为人壮烈跳崖引开日军,大家都可能遭遇不测,所以才能在当时被广泛认可,大力宣传表彰甚至立碑纪念,如果他们的事迹是假的,敢这样大张旗鼓的宣传吗?“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和抗日军民中被广泛传播,也因为他们这种以身殉国的英雄精神,正是抗击日寇侵略者拯救国家和民族最需要的;新中国建立至今几十年忘不了他们,中华民族要永久的铭记他们,就是因为忘战必危,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周围仍有强敌虎视眈眈,在国家和民族需要的时候,仍要有大批优秀战士像他们那样义无反顾、为国牺牲。即使在台湾省、香港澳门和海外华侨中,只要他还以中华民族的一员或后裔为荣而不是认贼作父,对“狼牙山五壮士”这样的抗日英雄会有不认同吗?什么势力不愿让“狼牙山五壮士”成为民族记忆?什么人会有意不认同?是那些处心积虑要扳倒中国的敌对势力、推墙势力,还有那些汉奸卖国贼。

5、洪振快自称受过良好历史研究的训练,懂得历史研究的所有规矩和方法,但在上诉书中却充满自相矛盾。

如:一面极力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甚至否定狼牙山战斗的真实性;一面却表白自己没有否定“五壮士是抗日英雄”,而且引导读者进行“正面评价”了。

再如:一面说自己写的涉案文章“均有中共官方认可的出版物作为依据,如果‘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就意味着中共官方出版物全部失实,那就等于说中共官方出版物全部撒谎了”。一面又在极力论证那些史料是在“系统造假”,在没有任何官方史料曾经否定“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前提下,言之凿凿地说已经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是编造的谎言,你的文章到底依据的什么?这道理该怎么讲?你自己能说清楚吗?

再如:一面说研究历史要“重史料和证据”;一面却以侵华日军一个没有来源的描述,以所谓的“战争常识”,推测“毙伤日军百人”是假,推测葛振林、宋学义讲的跳崖情节是撒谎,甚至说他们是以撒谎骗取名誉。

再如:一面承认自己那两篇贬损“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与张广红有点关系”;一面又说一审判决认定他“呼应张广红”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

再如:一面毫无根据地诬蔑葛振林、宋学义讲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是“说谎”;一面又说自己“没有侵权事实”,自己论述葛振林和宋学义说谎,没有针对葛长生、宋福保的父亲。

再如:一面在极力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为假,是葛振林宋学义造假,毫无根据地说八路军晋察冀军区和一分区甚至八路军和共产党在系统造假,竭尽贬损诬陷之能事;一面又说对他的侵权事实认定,是“无中生有的联想”,是“强行栽赃”,是“莫须有”的欲加之罪,是“政治构陷”和“文字狱”。

再如:一面以实际行动鼎力支持广州违法网民张广红,极力证明那个站在汉奸立场上,把侵华日寇说成是为中国老百姓作主的正义之师、把抗日的八路军说成土匪的无耻谣言是正确的;一面又说一审法庭对他贬损先烈的侵权认定,是什么“秦桧陷害岳飞”。民族英雄岳飞若九泉有知,该作何感想?

再如:一面不遗余力地贬损人民英雄,说不需要“在和平年代时时、处处强调英雄”,还引用梁启超的话证明“英雄者,不祥之物也”;一面又说自己“赞成敬仰英雄”,说“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英雄”,把自己隐喻成“为贫弱者争尊严”的英雄。对那些把人民从日寇铁蹄下解放出来的八路军抗日官兵极尽贬损,对无恶不作的侵华日军极尽褒扬和信任,怎么这就成了为“贫弱者争尊严”?还知不知道世界上有羞耻二字?

上诉人说别人是没有历史研究能力和素养的人,都没有资格与他谈论历史,而他的历史研究能力真得让人开眼界了!

五、上诉人指控被上诉方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资格前提,属于诬告。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根本原则和要害,是看他维护司法公正还是影响和破坏司法公正。而洪振快指控的参加“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授权仪式的所有人员,都是要求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维护法律正义和人间良知。难道这也违法了吗?难道只有放纵上诉人贬损糟蹋污辱先烈是合法的?

另外,干预司法的主体要有条件,我等都是退休军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不是规定所说的党政军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具备干预司法的主体资格。但是,对那些恶毒贬损污辱践踏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的败类,我们有法定权利表达我们的政治意志和强烈愤怒,我们有法定义务与广大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一道进行永不妥协的坚决斗争!

正义必胜!人民必胜!

代理人 王立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秘书长、保定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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