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败诉
2016-08-16 11:36: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败诉 今日中国 www.chinatodayclub.com

2016年8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理区第二十法庭开庭,判决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权,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逐一驳斥了洪振快的上述理由。

法庭判决书说,涉案文章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引而不发的手法,在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在本院审理阶段,洪振快一改过去引而不发的手法,在上诉状和庭审中公开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舍身取义的基本事实,并明确表示,训令等文件关于作战对象、被困军民4万人突围、敌军死伤情况等的描述全系撒谎,是虚假战绩,葛振林荣誉的获得,与其撒谎有关,存在重大瑕疵,是不当得利,不能将其所得荣誉视为理所应当并竭力维护,洪振快在二审中的自认足以说明,一审判决认定洪振快撰写文章的行为方式是通过所为"细节″探究,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是正确的,本院予以认可。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委托代理人赵小鲁律师、王立华参加开庭宣判,洪振快及代理律师未到法庭。法庭依法缺席宣判。

此案一审判决是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

这场中国历史罕见的维护民族革命英雄名誉的案件,自2015年5月18日原告提起诉讼,到2016年8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历时一年零二个月零十八天。

2013年8月27日,广东网民张广红在网上发布谣言称:狼牙山五壮士“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来围剿......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广东警方经过侦查,将张广红缉拿归案。以散布谣言的理由,行政拘留七天。

本案被告洪振快,随即发表文章,称,“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

随后,洪振快并先后发表了《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和《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后来,又陆续发表了两篇文章,继续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全面质疑。在每一个历史环节上,都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真实性。认为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关键情节是三跳二溜”,狼牙山五壮士“并不是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处处与广州张姓网民散步的汉奸言论遥相呼应,丝丝入扣。

2015年8月25日,原告葛长生、宋福保分别以被告洪振快的文章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将被告洪振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9日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洪振快解除了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6年6月27日,西城法院就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书认定被告洪振快的文章言论,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和形象。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振快在主要报刊公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停止侵权行为,绝不再犯。

2016年8月4日,因被告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二审(终审)开庭。

2016年8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理区第二十法庭开庭,判决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权,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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