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史上的国体政体概念
2016-06-24 09:46: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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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和政体本是中国古已有之的词汇,但伴随近代西学东渐而演变为一组政治学概念。清末立宪思想争辩的三方——共和派、帝制派、立宪派,实质上就是围绕着国体与政体展开的论辩。其中,共和派与其他两派之间属于“国体之争”,帝制派与立宪派之间属于“政体之争”。从政治学的角度梳理近代国体和政体概念的学术简史,不仅具有学科意义,而且为理解中国近代历史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概念传入阶段

国体和政体概念的传入是外国来华传教士和中国教友共同努力的结果。1861年,美国第一位来华传教士裨治文与中国教友宋小宋合作重刻的《大美联邦志略》记录了“立法权柄总由国会;行法权柄总归国君主持,位分正副,率任四年;国中审判总权业归国会之司审总院及所属各官专执”等美国政体七条,为中国人揭开了美国总统制政体的神秘面纱。

1864年冬,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译刊《万国公法》。该书以法国路易十四名言“国者,我也”,指“若君权无限,则君身与国体无别”。这是“国体”作为法政学概念首次引入中国。1885年,英国传教士傅兰雅译《佐治刍言》,指国政有三,即君主国、贤主禅让、民主国。此国政即国体。1898年,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刊文《帝王初学》,指立国之体有三,即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并特别指出亚洲除日本为君民共主外,其他国家均为君主国体。

上述著作涉及国体和政体概念者,均以普及知识为己任,未见详细剖析国体和政体概念内涵之作。中国学者如郑观应等在此阶段亦有贡献,可惜未能明确提及概念本身。

认识模糊阶段

所谓认识模糊,是指国体和政体概念混淆应用。早在1881年,黄遵宪在《笔谈》中就曾把国体范畴“君民共治”称为政体。继黄之后,康有为重蹈覆辙,其作《日本变政考》和《答南北美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能革命书》均把“君民共治”称为政体。康有为之徒梁启超,在1899年作《商会议》,指西人政体有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之分,对政体结构形式做了正确表述;但却在同年所撰《各国宪法异同论》中,把君主国和共和国归类为政体。1906年,汪精卫作《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称“民权立宪”、“君权立宪”为政体;孙中山于1911年末两次演说均把“共和”称为政体,二人显然混淆了概念。

对国体和政体概念认识模糊的还有媒体。1905年,《东方杂志》刊文《论日胜为宪政之兆》,称政体“有所谓专制、立宪、共和种种之分也”。次年,《东方杂志》刊发《论国家之意识》一文,称政体“大率以专制、立宪、民政三者为区”。1907年,胡茂如在《中国新报》发表《中国今世最宜之政体论》,称政体是“政治运用之体式以为之别者也”,指政体有三,即专制、君主立宪、共和立宪。1909年《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发表《立宪纲要》,称国体“或为君主,或为共和”,因国体不同,遂有共和、寡头和君主政体之别。

认识逐渐清晰阶段

《法政杂志》和《东方杂志》等刊物于1906年开始推广日本学者的国体和政体概念。1906年,《法政杂志》刊登日本宪法学鼻祖穗积八束的文章《论宪法及内阁制》。穗积八束在法政学意义上对国体和政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国体和政体二元论。他认为,国家具有主权,国体是“主权存在之体制”,“因主权之所在而异”,可分为君主国体和民主国体;政体“由统治权行使之形式而分,可分为专制政体和立宪政体”;“国体不轻易变动,其变更意味着革命与反叛,而政体则因应时势而变迁”。同年,《东方杂志增刊》发表振民之文《立宪释疑》,批判舆论界“国体政体之界说固未明也”,正确指出“因统治权之所在而国体分;由统治权行动之形式而政体异”。1911年,《法政杂志》翻译发表日本马克思主义学者河上肇的文章《国体与政体》,指出“国体依政治之目的而分;政体依政治之方法而分”。此外,乌汉声在《满汉问题》中沿用严复的单纯国家和复成国家理论,认为清朝“国体属于单纯国家”,主张清政府实行“单纯统一之君主国体”和“为代议从众,完全无缺之立宪政体”,这样的表述已经与现代政治学无异了。

与此同时,清政府内部对国体和政体概念亦逐渐清晰。1907年,清政府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在日本与穗积八束交谈后,回国上奏,称国体“指国家统治之权,或在君主之手,或在人民之手”,前者为君主国体,后者为民主国体;政体“不过立宪与专制之分耳。国体根于历史以为断,不因政体之变革而相妨。政体视乎时势以转移,非如国体之固定而难改”。这是有记载的清廷大臣有关国体和政体概念的最完整最正确的表述。

1907年,梁启超作《政闻社宣言书》,称“吾党主张立宪政体,同时主张君主国体”,显示其已经开始正确区别国体和政体了。1910年,梁启超作《宪政浅说》,指“国体之区别,以最高机关所在为标准”,“大率分为君主国体、贵族国体、民主国体之三种”,又指“政体之区别,以直接机关之单复为标准。其仅有一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绝无制限者,谓之专制政体。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互相制限者,谓之立宪政体”。可以说,梁启超的观点完全契合了穗积八束的国体政体二元论。

本土定义阶段

1915年的“国体之争”为在学理上深入讨论国体概念提供了条件。其中,最著名的文章当属袁世凯的政治顾问美国学者古德诺的《共和与君主论》和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李剑农在《新中华》发表的《国体与政治》一文亦颇有见地。但真正在学理上有所创见的,则是枝菴于1915年在《大中华》杂志发表的《国体政体之要论》。文章指出,“国体者,国家之形体也;政体者,政府之形体也。前者为一国主权之所属;后者为主权运用之形式”,并称“日本从主权之所在言,则为君主国体;然从主权行使之形式言,则为立宪政体或亦称为代议政体”。他还把亚里士多德三种政体说纠正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国体说。对于政体,他认为“君主国体之下,不妨有贵族制、民主制之政体;共和国体之下,不妨有君主制之政体”,可谓与现代政治学之概念最接近。

国体和政体概念本土定义的最大功臣是毛泽东。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明白。国体,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同时,他还指出:“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毛泽东以阶级分析方法,准确地定义了国体和政体,是“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国体和政体问题”。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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