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钱看向厚赚”的网络直播缘何难管
2017-04-07 17:10:12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向钱看向厚赚”的网络直播缘何难管 今日中国 www.chinatodayclub.com

前不久,一则新闻在朋友圈疯传——天津一所中学教室内,学生们上课和课间活动的情况,被一家网络直播平台现场直播。

直播经过学生们同意了吗?学生们知道自己成为网红了吗?事件一经曝光,立即引发舆论热议,绝大多数声音认为,该做法不妥,甚至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然而,这只是网络直播乱象的冰山一角。

直播唱歌,直播睡觉,直播游戏,直播扔单车,直播算命,直播色情、赌博甚至吸毒,直播猎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一块屏幕中的内容五花八门,循规蹈矩与违反法律、道德底线的内容都会在切换中遇到。

近年来,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用户量激增使得网络直播不断野蛮生长。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国内网络直播平台超过300家,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但其内容的随意性,很容易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出内容低俗、监管乏力等问题。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当提升法律位阶,提高法律效力,同时加强网络直播监管力度,给网络直播打一针强有力的“镇定剂”。

直播乱象丛生 只为牟取利益

当前,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传播的新业态。除了斗鱼、映客、花椒等原生直播应用,秒拍、美拍等各种视频社区也纷纷嵌入直播功能。

然而,网络直播在呈现出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乱象出现。

2016年10月31日曝光的一段视频显示,两名男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播做慈善,给四川凉山州某村村民发钱,直播结束后又从村民手中把钱拿回。

2016年12月30日,安徽省灵璧县一名女子为吸引粉丝,在澡堂洗澡的时候用手机直播澡堂洗澡镜头,一些女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曝光。

除了直播内容“博眼球”,天价打赏乱象也引发各界关注。近日,上海一名13岁女孩偷用其母亲手机给网络主播打赏,两个月花掉了家里25万元存款。

“有人通过花钱来购买存在感,满足虚荣心;有人则借此成名,为自己牟利创造条件;更有一些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主播三方合谋,从普通网民观众身上‘套利’”。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样分析网络直播乱象的产生根源。

“直播行业的乱象涉及心理、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但说到底,还是为了牟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推动下,为了吸粉、刷礼物赚钱,进行哗众取宠甚至低级趣味的表演。”朱巍指出,这还与网络直播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关,网络直播的成本较低,没有严格的准入门槛。

在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看来,网络直播独有的行业特征是网络直播乱象的主要原因。“行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直播的内容,不同于电影、电视等传统的传播方式,网络直播具有即时性,直播过程一旦开始,无法对主播演绎的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即使事后处罚,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发生。”李伟民说。

监管频出重拳 落实却成难题

鉴于频频出现的网络直播“事故”,我国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约束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

2016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直播平台必须持有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同时明确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并明确,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直播平台要有许可证,网络主播也要进行身份证实名注册。

但在朱巍看来,这些新规定出台后直播行业虽有所好转,但不良直播仍然没有杜绝,究其原因,还是监管出了问题。

“黑名单制度和双证资质审查无法落实,这是管理网络直播的核心区域,这个若无法落实的话,其效果可想而知。”曾参与制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朱巍直指要害。

“任何法律法规要落实,都应当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网络直播的监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我国现阶段远远无法满足,并且从技术层面上也有所欠缺。”

“黑名单制度要落实的前提,是应当有完善的审查机制。该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实名登记工作,然而,我国的身份信息盗用情况泛滥已经成为共识,冒用身份证信息注册直播的不在少数,黑名单制度如果建立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那么这个制度要落实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刘德良认为。

而对于规定所提到的“双资质”,李伟民认为其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

“规定中应持双证上岗,是对网络主播和平台的基本要求,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于是,大部分监管责任落到了直播平台自身。”李伟民说,首先,平台负责监管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何况还有很多中小平台的盈利方式就是靠打内容的擦边球来吸引观众;然后,持证上岗的主播也不代表在直播中就一定不会违规,直播即时性太强,临时突发状况很难避免。

提高管理水平 提升法律位阶

“直播平台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比如,内容违规属于版权局的管理范围;传播过程中的违规由文化部门管理;如果运用电影和电视的审查机制,监管方面则属于广电总局,还包括公安、工信等部门。如此多部门联合管理、交叉管理,结果很可能是都有监管权,却无人真正去管。”刘德良说,网信办要平衡多重利益关系,既要严格管理又不能过于限制其发展,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课题。

刘德良认为,这不仅拷问着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也对立法提出了要求,需要立法进行一定调整。

“网络直播的违法违规现象是一个跨学科的法律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在适用网络直播管理中并不贴切,并且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也不好,给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难度。”刘德良建议,立法在这方面也应予以适当调整。

“同时,对于网络直播管理,现阶段出台的多是通知、办法、规定等,其位阶不高,能作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威慑力不足。”刘德良说。

刘德良建议,将网络直播的法律位阶予以适当提高,其法律效力将会有很大提升,在执行上于法有据,这将对后续的打击惩处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现象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处罚的领域和力度也更加宽泛,威慑力加强之后,效果也就会更加明显。

对此,李伟民表示认同:“网络直播确实存在‘违法成本太小但获利却很大’的情况,难免会使很多人为了逐利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若加大打击力度,在违法犯罪成本提高的前提下,种种问题才不会继续蔓延。” 

链接一:这些直播乱象违反哪条法律法规

当下,网络直播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良莠不齐。一方面,部分平台多次发生违法提供色情、暴力等直播内容的情况,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在直播中遭受侵犯的情况也屡次发生。

网络直播哪些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网民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针对网络直播中的种种违法乱象,《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对话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进行解析。

直播乱象一:有些网络直播将街景、商场购物人群作为对象,甚至还有的打着“大学美女必经之路”的旗号进行直播。

朱巍指出,这类直播不但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会诱发犯罪,为不法人士提供犯罪目标和犯罪信息。对此,被侵权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主张自己的权利。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此处所称民事权益,就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直播乱象二:不少主播为炫耀才华,将别人的作品说成自己原创,并在网络直播中公开展示。

李伟民指出,这种情况在网络直播中非常普遍,违法依据可追溯至著作权法中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侵权行为还没有受到直播平台乃至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可以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直播乱象三:一些直播平台出现淫秽色情画面,网络女主播用大尺度表演换取“礼物”。还有的游戏平台,展示含有赌博暴力等游戏内容。

朱巍指出,这些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可按照刑法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直播乱象四:据记者调查了解,有的网络主播在网络直播间售卖护肤品和奢侈品,随后有网友曝出其售卖的商品并非正品,效果也并没有宣传的那么好。

李伟民认为,如果网友所说的事情属实,那么该主播除了涉嫌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之外,还涉嫌虚假广告代言。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乱象五:由于网络直播受众广泛,不少网站在未取得网络直播资格的情况下,开通了网络直播聊天室。

在朱巍看来,现在对无资质的网络直播平台,已经有了进一步行动。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依据,今年2月,文化部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资质直播平台严厉查处。

网络直播平台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第三十条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直播乱象六:近段时间,全国出现了多起未成年人大手笔打赏网络主播的现象,引发关注。

李伟民说,由于近几年直播行业越来越火,未成年人也参与其中。比如,上海一名13岁女孩偷用其母亲手机给网络主播打赏,两个月花掉家里25万元存款。在这一事件中,由于该女孩未满16周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形可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的适用规定,由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张权利。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同时,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链接二:网络直播平台不能置身事外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法制网见习记者 朱琳

3月6日,两名男子直播将一辆共享单车扔进天津海河,视频中还传出拍摄者声音:“怒扔天津自行车,表演现在开始!”

该事件一出,直播男子就遭到了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次日傍晚,嫌疑人王某某、许某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民警抓获。

“直播是互联网应用的一个趋势,而对于直播平台上存在的各种各样违法违规现象,除了依靠有关部门监管,更多的还需借助行业自律,这也是守住行业底线的一道屏障。”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但目前网络直播行业自律效果尚不明显,这也与直播行业格局尚未完全形成有关。

在朱巍看来,网络直播平台不能置身事外,作为提供者和受益者,理当严格遵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健全黑名单、实名登记和信息审查机制,及时屏蔽、删除相关视频,封停拉黑有关账号,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搭上“互联网+”快车的网络直播,不是主播们关起门来的自我欣赏,而是面向大众的表演行为。

2016年4月18日,新浪、搜狐、优酷、百度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包括主播需要实名认证、网络直播视频保存不低于15天,不为18岁以下主播提供注册通道,同时对现有主播未完成实名注册者,2017年6月1日前完成实名认证等内容。

随后,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首都互联网协会于8月25日组织六间房、一直播、陌陌等18家网站召开“网络直播类业务自律座谈会”并签订《维护直播服务秩序发挥积极社会作用》承诺书。承诺书包括明确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推行实名制、建立直播信息发布者黑名单库等内容。

作为《维护直播服务秩序发挥积极社会作用》承诺书的起草人,朱巍认为,首先,直播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其次,着力推进网络直播平台实名制,不仅要求直播者实名,观看者也要实名。第三,应当建立信息可追溯措施,让直播用户在举报违法行为的时候,直播平台可以提供所需证据。

对于直播平台存在的大量违反广告法的非法广告,朱巍指出,可以参照一些网站的信用等级制度进行管控。

“因此,应当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对直播平台的监管作用。”朱巍建议,建立行业内部的举报制度,打通举报监管通道,对庞大的网络直播市场做到有力掌控。

“在技术层面,应实现监管的实时覆盖,采用图像大数据识别等技术,能快速判断直播内容是否出现问题,然后交由人工进行审核,尽可能保证没有漏网之鱼。”朱巍认为,直播平台应具有实时阻断直播的技术能力,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违规立即终止直播。

与此同时,直播行业内部也出现了积极探索,一些直播平台主动建立自律制度,例如:映客直播建立起全天候、多达千人的监管队伍;短视频社交平台快手已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斗鱼TV扣分系统上线直播间违规管理方法》中除了一些标准的规定之外,还对女主播的着装和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等。

但在朱巍看来,这只是少数自觉的直播平台,整个行业的自律仍需行业协会担负起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行业领军企业带头践行行业标准,落实社会责任担当。

“同时还应当提高全民素质,不少网友和主播法律意识淡漠,很多主播的不雅表演正是为了迎合网友们的低级趣味,这些网络直播内容不一定违法,但文化水准却不高。”朱巍指出。

他建议,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培植积极向上、文明向善的网络文化,引导优质的视听内容上网,推动直播品质提升,“只有全民素质都提高了,才能使双方都自觉遵守道德底线。”

“整顿治理网络直播乱象,应全社会共同关注,齐抓共管。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平台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协同配合,才能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监管才能真正发挥有效作用,网络直播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朱巍说。

相关链接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对于如何规范网络直播,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铁飞燕:建直播长效机制

铁飞燕认为,要构建起清朗的网络直播环境,还需进一步厘清责任、细化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才能建立起长效机制。

“建议进一步细化直播平台及主播分类,并进行实名登记和认证。其次,要求各直播平台开设快捷举报通道和视频、图片、文字记录及举证功能,方便网民群众的举报。同时,加大惩处力度,责任由直播平台和主播共同承担。”铁飞燕说。

全国人大代表韦柳春:监控管理每一环

韦柳春建议,对网络直播“生产线”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控和管理。

“采取实名登记、即时阻断、新闻信息先审后发,实行黑名单制度等措施,都是非常必要的。”韦柳春认为,应当建立执行机制,针对网络直播环境进行梳理,对已有的相关直播服务平台进行资质审查,对直播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网络平台市场。

全国政协委员陈思思:纳入法治化轨道

全国政协委员陈思思在提案中呼吁,网络直播急需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陈思思建议,继续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规则,在现有规则基础上细化完善,保证规范得到真正落地。同时,发挥直播平台作用,积极探索“直播+”的更大空间。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要有细则和罚则

“解决问题,不仅要有原则,还要有规则,甚至是细则和罚则。”许钦松说,只有可以落地、可以执行的执法,才能够精准监管、规范。

在许钦松看来,政策也需宽严相济。在整顿、规范的同时,国家还应针对内容健康创新的直播平台出台鼓励和支持政策,对提供优质直播内容的主播,从政策到资金等诸多方面予以支持。

法制记者网 蒲晓磊 见习记者 朱琳 整理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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