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宫刑的流行看人权的文化制约
2017-03-18 16:18:23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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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实现程度主要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制约,文化价值观念的制约则是次要制约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虽说是次要的,但文化观念对人权的影响也不能小看。此从中国和西方对宫刑(阉割人的性欲和生殖能力)的不同态度可见一斑。

中国古代对宫刑的态度

中国古代从夏商周到两汉,一直实行宫刑(割掉男性犯人生殖器和破坏女性犯人子宫)制度。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就因触怒汉武帝而不幸遭受此刑,痛不欲生,后来想到“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阙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史记·报任安书》)”,于是才决定怀着一腔“隐忍苟活”的悲苦之心,写完“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史记》。

对于宫刑的残忍暴戾,古代的有识之士觉察甚早、批评甚烈。汉文帝十三年(西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犯了罪,被解往长安论处。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随同她的父亲来到长安,为赎免父亲将遭受的肉刑,上书天子说:“死去的人不可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不可能恢复身体原形,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无法挽救。家父就要蒙受酷刑了,小女感伤万分,愿以进宫做奴婢,以赎免家父之罪,给其一个自新的机会。”汉文帝读后既为缇萦牺牲自身赎免父亲的孝行所感动,更为肉刑的不人道而感叹。于是下达诏书,直指肉刑“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得也”,命令以徒刑代替黥(刺面)刑,以笞刑(用竹杖击打犯人之臀)代替劓刑(割去鼻子的刑罚),以笞刑代替斩左趾之刑。美中不足的是,汉文帝没有废除宫刑。直到北朝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西元547年)和北齐天统五年(西元569年)先后下令,应宫刑者改为没入官府为奴,宫刑终于从中国的法律史上正式宣布废止。

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见之所以不赞成宫刑,概而言之,理据主要有三:一是按照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有伤”的要求,身体的一切本非个人所有,而是来自父母的赐予,如果不能保持身体的完整,是对父母的不孝、对祖先的不敬;二是按照儒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教,男人负有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神圣义务,而宫刑则使男人无法承担这一重任;三是按照儒家重教轻刑的一贯主张,刑罚不能令人之躯终生痛苦,而宫刑却使人“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得也!”(明代丘浚:《大学衍义补》)对于中国汉代首度尝试废除肉刑,魏晋南北朝最终取消肉刑,史家一直认为,它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界碑。因为废除包括宫刑在内的肉刑,保存了罪犯的劳动能力和生育能力,有利于罪犯的悔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符合人类社会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西方对宫刑的态度

令国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们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废除的宫刑,而在西方迄今却还流行不已!

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就撰文指出,美国采用宫刑始于1907年。这一年,印第安纳州制定法律,准许去除神经有缺陷者及顽固之犯罪者的生殖能力,不管当事人本人或其关系人是否同意,必须强制实施,尔后其他州踵而效之,到1936年时施行此法的约有20余州。德国1933年开始在刑法中规定宫刑。该刑法第42条补充条文第10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如果被告系于审判时已年满21岁的男子,法院除宣告应科之刑罚外,还应对被告人处以宫刑:一、被告人犯了下列任何罪而依法被处自由行后,又犯了下列任何罪之一,不必与以前所犯者完全相同,经判处6个月以上自由刑,而其犯罪情形足以证明其具有妨害风化道德危险性:(一)以强暴胁迫或利用威势等使人奸淫或猥亵之行为;(二)奸淫或为猥亵之行为;(三)与子女奸淫或为猥亵之行为;(四)与或使满14岁之人为猥亵或奸淫之行为,或因上述行为而致被害人于死;(五)其他因激动或满足性欲所犯之罪;(六)公然为猥亵之行为;(七)因公然为猥亵行为或故意伤害他人或对于子女、幼年人或受保护抚养或监督弱病之人,因虐待或玩忽职守而伤其健康。二、被告人同时或先后犯两个以上之同种罪,经判处1年以上自由刑,而其犯罪情形足以证明其具有危险性之妨害风化道德。三、被告人因性欲激动或满足而谋杀或故杀他人,经宣告有罪者。(参见杨兆龙:《关于疏通监狱之研究》,《现代司法》1936年第1卷第9、10两期)

1992年,意大利一个法官对一个强奸罪犯实施阉割,引起全球舆论关注,但却没有遭到人权组织的普遍谴责,可能手术阉割太令人痛苦,现在西方国家采用了“化学宫刑”,2010年3月17日《参考消息》题为《阿根廷“化学阉割”强奸犯》的消息报道,从中可知德国、美国、意大利、哥伦比亚、萨尔多瓦、阿根廷和多明尼加共和国现在都在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它是一种药物控制法,每6个月注射一种药物,以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

中西方宫刑态度差异的原因

为什么中、西方对宫刑的态度如此大相迳庭?限于篇幅,我只能简而言之:中、西方对人性的看法有着很大的不同。中国的主流意见认为,“人之初,性本善”,犯罪不是人的本性,而是后天因素造成的,经过一定的教化,是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仁”,重新做人的,而西方的主流意见认为,“人之初,性本恶”,因为人类的祖先亚当、夏娃偷吃伊甸园的智慧果,所以,每个人都背负着“原罪”孽债。因此犯罪是人的本性,是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自身疾病造成的,所以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强奸犯就要阉割其生殖器。杨兆龙在前引文章中说道:“为什么要对一些犯人实行宫刑?一是去除犯罪者本人生理或心理上犯罪的趋向,如对于性欲反常而易犯性交罪者实施手术,减少或去除其性欲;二是为了使犯罪趋势不遗传给子孙,如对于某种生理或心理上具有犯罪趋势者施行手术,借以除去其生殖能力;三是使有犯罪趋势而不适宜养育子孙者不能生殖,如去除无遗传可能之犯罪者(即其犯罪之趋势不能遗传于子孙者)之生殖力,以免生育子女而因受其熏陶流为罪犯。”

由此可见,虽然保障人权乃为天下公理,但因历史文化价值观念的千差万别,各个国家、各国民族对人权保障的具体方式也是光怪陆离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决定了不同的人权概念。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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