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中亚地区的利益与公民的安全保护
2017-01-14 16:15:2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摘要

近年来中亚国家呈现出安全威胁更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安全形势日渐复杂。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发展,国家利益与合作国的利益交织。因跨国经济体的出现,使得境外主权国家的领土上出现了与己甚至与第三国相关的共同利益体,以及安全命运共同体。随着中国与中亚国家经济联的密切性增强,共同利益与安全不断增多。一国境外利益与安全相互承载,国内安全与海外利益安全互为命运共同体。上述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所在国的相关资源和多元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最好的方法是事先预防。因此,国家间加强双边的、多边的乃至地区组织框架内的安保合作,可使安全命运共同体和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面对跨国非传统安全威胁时,能获得共同安全、综合安全的双赢。

一、引言

在中国与世界交往的历史上,从未像今天这样迫切地需要寻求海外安全保护。保护理念是基于对各色保护主体的不同功能的认识、不同对象对安保的差别性需求而形成和发展的。海外安全保护正在从传统意义上对官员、代表团利益的特定对象的保护,发展到对更广泛更普通的公民、企业、机构受众对象的保护。这反映出中国在海外的核心利益的转移以及更加明确化,即包括当下中国积极外交战略下不断增多的走出去的企业、机构、大型的设施、工程、项目,以及支撑各种类型企业和机构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他们以商业代表、首席执行官、私企法人代表、商人、贸易商、劳工等各种身份活跃在中亚各国。他们综合地构成中国在海外的利益体。本文所谈及的保护对象就是这个利益体和其他所有公民。

我国海外企业的安全保护的契机与挑战并存。第一,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提出及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为中国崛起时代发展新型国际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对外战略平台,并可能为“海外安保”这一新型公共产品的诞生与发展提供时代性契机。第二,共同维护中亚地区的安全环境,体现出新地区安全观——相邻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是自我安全不可分割的部分,彼此构成安全的命运共同体。第三,中国油气集团在海外开展国际合作的五大合作区之一的中亚地区,能源需求国、供应国与设施经由国拥有共同利益,但保护安全的能力并不均衡。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提供更多“海外安保”公共产品正逢其时。

(一)共同安全与综合安全

从国际环境看,美国对中东地区的注意力在减少。早在2006年,美国负责中亚事务的助理国务卿鲍彻曾说,未来美希望建设新的能源管道,确保在中亚的企业家获得发展所需的能源,并期望南亚人可以获得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油气资源、乌兹别克斯坦的地热资源、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水电能源等。中东欧未来的能源管道建设,也正在跨欧亚大陆桥上悄悄形成现代化的交通—能源运输网。

以中亚为核心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目标内涵,不仅包含商品交流,还包括民间交流、智库沟通、战略协同,以及海外能源供给、跨境物流、商品物资的往来与技术、理念、软实力、文化的交流互鉴等。而这一切都需要综合安全和共同安全作保证。

古丝绸之路的重要精神内涵是和平共处,“和平”在当代的内涵,应该是大小国家平等、不控制中小国家、不排斥其他大国,“共处”表示有合法入境等资格的人、财、物的安全,处在可控的有效的被保护体系内。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安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国在推动以经济为核心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过程中,应有安全保护机制相配合。因为恐怖袭击的对象呈泛化趋势:即便袭击出自一个组织、袭击目标特定,受伤者也往往非属同一国籍。各国无法对恐怖主义取得一致认识,并时而处在关于反恐法律权限与法域的争论中,这比起“恐怖主义阵营不分你我”的发展程度,似乎是落后了。威胁安全的活动越发具有合作性和联合性。安保对象的复合性、综合性决定了安保行为体的多元化和共同化。人类安全的正义保护,需要呼唤更多打破界限(政治的、法律的)的、富有创新的国际合作。

(二)安全边界与利益边界

今后10年可能是决定中华民族百年命运的关键时期。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推进,必将使更多公民和涉及能源、矿业、金融、公路、建筑、通讯等众多领域的中国企业进入中亚市场,如中石油、中国路桥公司、华为公司在中亚地区均有分公司。[1]安全除“本土安全”的具体内涵之外,还衍生出利益安全这一抽象内涵,并构成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利益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上的国家主权领土上的地理范畴。跨境油气管道、设施、援建企业等,并不以其身处境外而丧失中国利益边界之内的属性。从能源受益度看,中国是重要分享者,但不论能源供给国还是途经国,均进入利益边界内。世界的联系越是紧密,利益的边界越是彼此重叠,利益独赢越来越难,共同获得是大势所趋。中国境外利益是“疆界外边界内”,与他国共载。

从历史的时空看,关于人类安全概念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冷战后,安全的内涵包括能源安全、资金安全、人身安全、设施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中的安全等等。在人类物质文明得到极大提升的今天,人的安全与财、物安全互为一体。“人类安全”一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联合国发表的人类发展报告中,这标志着安全内涵首次从国家扩大到个人。因此,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承载;国家安全与海外公民安全互为命运共同体;境外企业和公民的安全、与驻在国国家关系的稳定互为内涵。

从保护的对象讲,安全包括了设施安全、利益安全、人的安全以及企业驻地的安全。

(三)根本威胁、基本威胁和衍生威胁之形态

基本威胁的形态表现为对中企的财物打、砸、抢,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持有人实施胁迫、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等行为,或为使当事人即刻交出财物而对其实施绑架等强制行为。社会冲突如果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滋生出暴力、危险的犯罪土壤。一些企业和公民是冲突的直接受害者,一些则是被误伤。衍生威胁与附载于公民的国籍国的固有特性有关。除了以上两种威胁形态之外,还有根本威胁之形态——恐怖袭击。以上三种威胁形态在海外都有表现。在不同地区,三种威胁表现的程度有所不同。三者可以互相重叠地表现在同一被保护对象身上。衍生威胁、基本威胁和根本威胁对人身安全、国家利益安全的威胁程度逐步加大,根本威胁更易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因而支出更多的投入;而对于基本威胁和衍生威胁,投入的成本往往逐步降低。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一些衍生威胁和基本威胁会转化成根本威胁,或者根本威胁是以基本威胁或者衍生威胁的形态表现出来,因此,根本威胁往往具有更大的杀伤力和更持久的影响,治理起来,将更加困难和复杂。

(四)多元的海外安全保护途径

之所以海外安全保护越来越被关注,是因为它的效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落实海外安全保护,因其复杂而不易被落实,也逐步被人们逐步关注和认识。这不仅向各驻外使领馆提出挑战,也向国家海外保护的整体能力提出挑战。于是,通过什么途径达到保护的目的,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重视的事务。人们对安全的预防措施的需求变得更加务实。在现阶段,海外安全保护的途径主要包括如下类别:警务合作、领事外交、私人安保、企业内保。其内涵彼此有别,而正是这种多元的内涵共同支撑着海外安全保护的实践。

警务保护突破了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的敦促、提醒等传统模式的内涵,从执法领域挖掘对境外利益免遭袭击的保护资源,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安全保护途径。当然,中国有自身的瓶颈问题,执法机关条块分割的格局是数十年前为应对传统安全而设定的,时至今日未发生大的变化。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最大的不同点,是前者特征时常变换、难以把握。例如,人、财力、技术资源相当有限的中亚地区的恐怖组织已发展至“恐毒结合”、“毒资恐”的境地。虽然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警务合作不断加强,但并未穷尽安保途径,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已迫近见招拆招的地步。能源输送与供给是推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物质途径之一。管道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资源国和沿线国高度关注。跨境企业需充分依靠和利用沿线国资源,遵守国际惯例,按照商业模式加强管道安全保护。跨境油气资源输送的安全一般依托国际保险联合体、自保基金或商业保险模式,由其承担盗油或管道破坏的损失。

然而,这无法代替现代意义的警务保护、私人武装安保、企业内保的功用。从技术上说,因油气被盗窃或输送管线遭破坏而产生的油气输送量损失一般记录在需求国账单上。从社会安全角度看,刑事暴力袭击、恶意破坏活动、油罐爆炸、炼油装置泄漏起火、闪爆事故,将严重威胁沿线人、财安全,造成污染环境,而供能中断会扰乱下游企业和居民生活,甚至引发社会恐慌,给中国能源安全和地缘安全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一国海外利益安全状况,折射出该国国际的软实力、地位和受欢迎度。

商业保险追求事后经济赔偿,武装安保已超越它,追求事前用武装吓退危险进攻,注重防范与预防;警务保护重视对危险、破坏因素的控制和消除,并追究犯罪分子责任,甚至武力打击,它比商业安保更能应付安全威胁的残酷性。

“预防重于打击”的世界警务理念时代,对全球流动的人口与资本的安保对策,是对日益猖獗的跨境犯罪的重要反击。美国经济发展中也经历了因本土安保力度加大而使犯罪活动空间被挤压至海外的过程,它在向全球推出经济实体的过程中,经历了海外安保危机的阵痛,直至最终形成系统的海外安保机制。在古丝绸之路重启的今天,中国也因经济体向境外空间拓展之需而面临着对境外安保市场的迫切期待。

境外安保是国家保护责任的体现,是国际刑事管辖理论中被保护管辖权、属人管辖权的重要实践。对境外安保的传统认识,是基于对外交与领事保护层面的理解,实践中多用于对官员、代表团、国有资产等特定对象的保护,多通过外交途径的敦促方式完成。外交保护的本质,是依赖高层可迅速调集资源优势的特别保护,其功用有多大值得商榷,而且特别做法不能兼顾众多商业体的安保需要。领事保护侧重于信息提醒、法律协助、领事探望、撤侨等事务,它是以人为核心的。对跨境油气管线、设施、援建工地等物的要素的事前或事后安全保护,需引入更多元的保护途径,在实践中挖掘安保效率。

因此,为降低、消除境外利益和公民所受到的威胁而通过警务联络渠道协助接受国查明线索、联合取证、联合制止和打击犯罪行为,对嫌疑人实施逮捕、遣返,并为预防犯罪而采取防范性措施的活动,已然成为警务保护的主要内容。其主体不限于请求国的警务机构,而扩大至被请求国的警务机构。警务保护是驻在国与派遣国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特定国情下,它是国内企业内部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功能的境外延伸。中国海外警务保护的实践已取得不少突破,2011年1011湄公河惨案后,中、老、缅、泰四国警察联合执法机制建成,突破了中国警察历史上从无携武器赴境外联合执法记录。2014年5月在越南中国企业被打砸后也是由中国公安部出面敦促越南公安部高层追捕犯罪分子;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发生骚乱事件中,中国警务联络官在现场指挥了大规模的撤侨工作。

二、威胁我国在中亚地区的海外利益、企业和公民的安全的要素

威胁一国在海外企业和公民安全的形态是多元的,如公民或某一实体的利益安全受到所在国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或受到刑事犯罪、诸如恐怖袭击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直接侵害,或来自毒品、轻小武器走私的间接威胁。

(一)在中亚地区有安全保护需求的中国利益与公民

我国在中亚地区有着什么样的国家利益、企业、公民存在安全保护的需求呢? 从被保护对象的存在形式看,包括:1、设施型的,如,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2、运作经营活动型的,比如,驻外企业的场地、作业场地、施工过程中的反恐安全保护。3、公民个体型的,如,派出去的劳工、现场作业的外派劳工。第1、2种对象的共同点是以物的形式存在。但是保护的目的可延伸至与物密切相关的人、以及相关的动态事务,如,人的活动。这是因为,第一,物的安全是要依赖人去保护,其中也包含了保护设施的人的安全。第二,作业场地的安全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保护作业场地的物,也是为了保护作业中的人——中国公民。第三,人们所处的工作岗位和生活场所也属于被保护的对象。

谈到中国公民的具体范围,就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企业派出的员工,还包括在中亚从事商业贸易等活动的中国公民。他们有的虽然不是央企、而是以民营企业甚至个体企业走向中亚的,但是他们均为中国公民,因此均属于被保护对象。因为公民在境外的安全程度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国籍所属国。

在被保护的资格上,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给予的保护管辖权不因公民在中亚的活动种类、性质、出境目的、以及所属的企业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对待。这是由一国公民在境外享有国籍所属国的被保护管辖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提出与落实,再次叠加了该地区中国公民的安全属性,影响着中国公民的安全度。与此同时,从公民出境后的安全属性看,他可能因属于某中国企业外派员工,从而附着特有的安全属性,其安全度必然附带着该企业承载的安全属性。因此,国籍、身份、活动种类赋予不同人、企业性质赋予不同企业以不同的安全度,同时也会消耗不同的安全成本和安全投入。

因此,从保护的不同路径来划分安全保护对象的类别,基本可分为人和物。例如,比起人的安全度和安全防范需求,物的安全度及其所构成的安全需求是截然不同的。以威胁我国在中亚的基础设施、能源管线安全的要素为例,可将其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基础设施和运输管道,因自身建设质量、年久失修等原因会损坏。二是自然灾害破坏。油气管道的特点是跨区域、长距离。中亚多山地及矿物采空区,发生暴雨导致的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时,途经该地的管线极易受损。2004年3月14日,阿拉木图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目工人住地遭泥石流袭击,有28人被埋,9人遇难。三是第三方破坏,这是安全防范的重点。由非法施工、占压、违章操作、非法打孔、盗油盗气、非法占井、故意破坏和暴恐袭击等造成的管道爆裂,会给周边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油气供应,导致企业停产。备受安全困扰的主要是易燃、易爆的跨境能源运输系统、铺设管道及建筑施工单位。物的安全与人的安全又相互影响,构成一体,不可分割。因此,对分散在中亚各国远郊、河畔、沙漠、孤山荒漠地带的设施、管线,相关人员的安保预防要求就升高了。因为从图中可以看到,此地暴力组织盘根错节,不易预防。前往上述地区流动作业的钻井队、修井队工人易成为被袭击目标。这里人的安全系数与他们附着的企业身份有着密切关系。其人身安全被破坏的可能性与普通刑事案件中被抢劫、被暴力袭击的人的安全危险系数不同。不论是从企业、个人还是从国家间的警务合作上,都要为前者这种附着更高安全危险系数的人与物等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成本。因此,人的安全是企业安全的根本,是海外安全保护对象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人的安全与企业、设施、运营的安全不可分割。这也可以从图3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分布情况中看到,在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中国企业数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中所占比重最大。因此,国家在中亚地区的利益安全保护对策如果取得成功,不但对整个“走出去”战略的推动有实际意义,而且对在其他地区的安全保护做法也将产生示范作用。

图1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2016年提供的数据制作而成

众所周知,用油轮运油的方式成本高,受气象、海域争端及海盗威胁等因素影响较大。而自中亚进口的石油通过陆地管道运输,受地缘因素影响较小,且经济、便捷,管道运输已是世界公认的第五大运输方式。然而,管道运输除了面临打孔盗油等治安风险外,还受当地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如恐怖主义威胁。因此,在中亚地区寻找多元化的安保对策,是转移海上运输能源安全风险的一种途径。

实际状况也反映出,中国在中亚的利益重大、安全攸关。中国与油气、矿产资源丰富的中亚地区互补性极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推动中国在该地的能源管线、基础设施、道路等建设有序开展。2014年5月亚信峰会发表的《中俄联合声明》,表明了普京总统对中国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理解,消除了俄方认识上的疑虑,中资企业赴中亚开拓市场的热情正在被点燃。然而,近年国家资源民族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能源关系的政治化刺激了能源资源安全危机的形成。

根据北京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马修博士和贝茨吉尔博士的研究数据,中国石油投资和开展工程服务的国家中,有20个被中国外交部或国际专业安保机构评定为较高风险国家,国有企业聘用的30万名工人身处其中。(2007年以来,苏丹发生的上千起安全袭击事件中有50%属于油田治安案件。)

中亚大部分国家是中国“一油三气”项目跨境能源管道的起始国和经由国。[3]中国天然气途经非传统安全形势严峻的费尔干纳山谷,能源设施面临着被盗窃、被破坏和遭受恐怖袭击的危险,国家层面的防恐措施尚有漏洞,缺乏系统的防恐安全风险评估,未全面系统地设置安全岗位人员。“一油三气”经过的路线为:A、B线起于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右岸、经乌兹别克斯坦边境、中部和哈萨克斯坦,到达中国。C线长30公里,起于土库曼斯坦,主体途经乌兹别克斯坦边境的格达伊姆,后经过哈萨克斯坦南部到达中国。D线起于乌兹别克斯坦,主体经塔吉克斯坦北部和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到达中国。

(二)中亚地区影响我国国家利益、驻外企业和公民安全的特定因素

中亚地区影响安全的因素表现在哪里呢?中亚地区存在着威胁我国利益安全与公民人身安全的特定性因素。

首先,上述三种威胁形态在中亚都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和案例。

基本威胁。近两年岁末年初,吉尔吉斯斯坦发生若干起勒索、抢劫中国公民财物案,作案手法多是先击伤被害人致其无力反抗,后实施财物抢劫。行凶者不乏中国籍公民。有些激进分子或既得利益丧失者的侵袭行为并非专门针对中国利益和公民。暴力袭击和冲突形成的原因各异:或因政治动荡、企业内部矛盾,或因抱有不满情绪的雇员与中国承包商发生冲突,或因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均,或因族群、部族之间所持立场观点相左,或因各自利益团体代表间的矛盾深重。不断增多的各种中国经济体和公民不幸成为冲突中的受害者。吉尔吉斯斯坦两次权力交替期均引发骚乱动荡,并使中国公民、商铺遭受打、砸、抢。

衍生威胁。2006年2月5日比什凯克附近村落由不同族群孩子的偶然纷争而起的冲突中,上百人持木棍、石块袭击中国公民,致6人受伤。事后,吉尔吉斯斯坦当局派出250名警察平息暴乱。从移民规律看,外来族群的活动总是会给特定生存环境带来某种影响。任何族群的新近融合均会产生一般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中国族群所依附的商业体、社会活动(如,能源开采活动)与中亚社会发生多层博弈和竞争,矛盾演变的烈度与特定社会对该外来族群的习惯及其国籍国的印象、评价、认知、接纳程度有关,不同国家的行为特点、人文背景、政治理念等与两国公民间的冲突演变密切相关。除此以外,外来族群的安全也与别有用心之人的挑拨有关。藏身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东突恐怖组织抛出的中国威胁论、掠夺资源论等排华声音,就起到了混淆当地社会视听的作用。

该地区恐怖组织的发展也得益于周边国家混乱的治安形势。恐怖组织得以生存下去的伸缩空间和缓冲地区具有较大的延伸性,即可延伸至南亚的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巴基斯坦政府控制不到的米拉厘(音译)地区(北瓦济里斯坦中心地带)的城市中,活跃着一个由中亚国家和北高加索国家来的人员组成的组织。世界80%的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在从高加索到中亚以及南亚的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一带。“当地作为一个不大的省,有2万个穆斯林学校。他们拒绝非穆斯林进入,这些学校里约有4000多人受到了良好的武装战斗的训练。”

中亚地区的恐怖组织尽管受到一定打击,但仍有发动袭击的能力。一些学者将中亚定为一级风险类别地区。2000年5月,境外“东突解放组织”为筹钱款,在比什凯克纵火烧毁了中国商品市场。当下,恐怖袭击目标有泛化倾向。一般而言,国家政治冲突中的反政府组织往往把有相当影响力或与本国政权关系良好的外国国家利益和公民作筹码,通过威胁其安全向当事国政府索取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中国海外利益正在或已经满足这一条件,成为恐怖分子觊觎的政治筹码和“肉票”。中国商务部2013年五月数据显示,87%的侵害人身安全案发生在中亚、南亚、西亚和北非。

2016年4月13日,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访问土耳其时说,分裂不利于人类的共同利益,我们将通过“伊斯兰坚决反对恐怖主义声明”,把恐怖主义与伊斯兰教明确区分开来。然而,这一地区极端势力抬头,影响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国际恐怖主义及极端势力向中亚渗透的势头可能还会使中亚地区恐怖主义发展进一步恶化。

其次,从国别上看,不同国家有特定的威胁安全的因素,且个别国家安全环境有所恶化。

塔吉克斯坦是个以穆斯林人口为主的国家,是宗教极端势力渗透的主要目标之一,不能排除出现零星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塔吉克斯坦受南亚邻国阿富汗战乱不断的影响深重。2010年起,针对警察、外国企业的袭击活动不断,这始终是中国企业安全防范的重点地区。2015年岁末临近新年之际,危害人身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并呈恶化趋势。

东突恐怖分子在哈萨克斯坦的渗透力极强,近年举办数次研讨会,散布反华信息和谣言,使得中国在哈的大型油气项目承载的安全风险上升。哈萨克斯坦南部向中国输送天然气管道的途经之地奇姆肯特州早已成为其活动中心。

吉尔吉斯斯坦薄弱的政治生态使国家治安形势长期处于脆弱状态,2012、2013年发生多起暴力抢劫中国公民的案件。据吉尔吉斯斯坦安全部门信息,2011年初破获的恐怖组织“吉尔吉斯斯坦社会”,在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年初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恐怖事件。还有来自高加索地区和来自于中亚国家近在咫尺的南亚国家巴基斯坦、阿富汗的新的恐怖组织和极端组织,基本上在中亚至南亚的新月弧形地带活动。

总的来说,中亚国家都存在抢劫、暴力袭击等刑事案件发生和三股势力威胁的情况。二者对安全的威胁是有区别的。刑事案件的安全威胁更为现实,时有发生。中亚国家的民众对自己的治安状态始终显得高度自信,对所发生的中国员工、企业、公民受伤害案,报道得很少。中国公民的安全感在中亚不高的原因是有客观因素的,即中国公民的安全认知与中亚人不尽相同。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长时间的治安稳定、秩序良好状况,多数公民鲜有亲身经历被伤害的事件。而在中亚国家,中国公民、企业均有被盗、被抢的案件发生。在当地人看来,此类案件的发生数量是可以容忍和被接受的。从这一点看,我国公民、企业外派员工等,在安全防范安全方面需要有更多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可以说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袭击的威胁往往是潜在的,而伊斯兰国在中亚的发展状态加速了潜在威胁向显性威胁转变的趋势。

(三)以伊斯兰国为例,根本威胁、基本威胁和衍生威胁在中亚的表现

伊斯兰国在中亚地区的发展形势非常严峻。作为根本威胁的伊斯兰国,在中亚地区往往以基本威胁和衍生威胁的形态存在。该组织中,来自阿富汗、巴基斯坦、叙利亚的武装分子和中亚的恐怖分子联合起来,它对中亚地区的安全威胁应该尽早引起足够重视。它对中国在中亚地区的利益和公民的安全威胁,应该说是现实的,而非潜在的。

首先,它对中亚五国的安全秩序构成影响的表现如下:第一,它在哈里发思想指导下,欲在所有穆斯林土地上建立一个包括中亚地区在内的统一的伊斯兰国,中亚国家已经被伊斯兰国宣布为颠覆世俗政权建立哈里发的一个地理目标。尤其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受其影响较为严重。在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都发生了打出伊斯兰国标语的事件。2014年8月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大桥上打出了伊斯兰国旗帜的标语。2015年1月塔吉克斯坦发生了号召人们开展反政府圣战的活动。一些数据表明,大约有200-300名来自吉尔吉斯斯坦北部的公民参加了伊斯兰国,南部奥什则更多。第二,最新资料显示,伊斯兰国武装分子数量约10到20万,作战机械装备几乎超过所有中亚国家装备数量的总和,其人力若动员起来,有人估计最多可达到1.5万人之多。他们持有的武器大多数是在进攻伊拉克武器仓库时得到的,所以,武装人员持有不同种类的武器,包括狙击步枪、迫击炮、重机枪、反坦克炮、火箭筒、坦克和地形军用车,这样的装备足以支持它拿下一个领土不大的小国。有一个伊斯兰国所属组织Маверанахр的作战小组专门负责破坏中亚国家的完整性,在乌兹别克斯坦等地都出现过。

其次,从公安学视角看,伊斯兰国对中亚地区的安全威胁现实而迫切。笔者不认同“伊斯兰国对中亚地区的威胁是潜在的而非现实”的说法。尽管一些资料显示他们在欧洲和土耳其的发展势头比在中亚更猛,在中亚地区更突出的表现是招募和圣战宣传。然而,基于公安学理论的判断,它的威胁是现实而迫切的。

第一,对于犯罪而言,尤其是恐怖主义活动,不论是潜在的还是现实存在的,都应该将预防它作为治理的逻辑起点,在它处于招募阶段、勾连的阶段,就要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世界各国的警务活动及国际警务合作的重心都在发生重要的转型,即从传统的打击犯罪为主向预防犯罪为主的进程转变,预防重于打击。不论是从治理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成本看,还是从非传统安全威胁给人们带来的伤害看,预防的价值正在被世界各国实践部门和理论界所关注和重视;

第二,从恐怖主义危害看,一旦发生,就表明该阶段反恐失败。因为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可以在控制下交付(即借助于信息情报,强力部门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毒品交易的过程进行秘密跟踪和监控,以便获得证据或在毒品交易现场实施抓捕)的手段之监控下发生。这一活动的发生,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可以使犯罪嫌疑人从幕后走到台前。然而,反恐的目标是不让暴恐活动发生,且暴恐事件的消极影响不止于事件的结束。因此,预防成功即表明反恐成功,尽管前期预防活动不为人所知。

第三,一地暴恐行动伤及的是多国公民的安全。在调查巴黎恐袭、天安门“10·28”案、以及“11·20”的马里丽笙酒店恐袭等一系列暴恐案中,不难发现,任何一国境内的暴力袭击事件所威胁的生命,已不限于驻在国一国的公民,而是全球各国公民都可能成为被袭击的对象。因此,伊斯兰国对中亚地区产生的任何治安、安全上的威胁,必定会影响到中国的利益与企业。

第四,恐怖组织的招募、计划实施的地理范围之广度不受该组织所处的地理位置限制;同时,恐怖组织的相互交织关系和互为吸收的可能性,使他们针对的目标更宽泛。从叙利亚等地返回的人员不见得一回来就拿起武器反对自己的政府,然而从这时起,与政府对抗的活动就开始了。

具体而言,伊斯兰国在一个地理范围(中亚地区)招募、培训、融资活动所伤及的对象并不限于在该地理范围内活动的人,可能是其他地区的。也就是说,恐怖势力威胁安全的范围并不等于他活动的势力范围,他们通过招募、传播思想、培训武装分子、甚至融资活动等把威胁扩大到更大的范围,甚至全球。因此,其行为随着时间推移,客观上向中亚地区的穆斯林发出了无声召唤和示范,尽管目前尚无具体量化数据。从它在南亚的活动看,已证明了它的这一能力和活动效力的可能性:它已把阿富汗的一些组织收入自己麾下,其中包括乌伊运、东突恐怖组织,并吸收了一部分塔利班队伍,在阿富汗北部占领了几个县。以此可见,伊斯兰国在扩张和吸收能力上展现了较大的包容性,这是它不同于其他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特征,也是它被认为是哈里发发展的新阶段的原因。它强大的包容性使得宗教文化相通的中亚地区被渗透的脆弱性变得更加复杂。

再次,中亚地区治安安全属性的脆弱性使得伊斯兰国这一根本威胁形态以其他形态存在成为可能。

当一个根本威胁形态的事物以看起来不那么危险的基本威胁或者衍生威胁的形态出现时,往往会被各个主权国家忽视或者事后才觉察。

第一,治安安全属性的高低可以从三个客观的观测点来考察,或者说,安全属性的高低取决于三个观测点:一是资源的丰富性,二是政权的稳定性,三是对外依赖度。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某一地区的安全属性。当资源丰富、政局稳定时,外部因素的安全威胁和内部因素的安全侵袭都是有限度的,国际因素的影响也会是有限度的;当资源丰富而政局控制能力不高时,该地区的安全属性降低,且这种情况下,外部因素的侵蚀性更大。中亚国家多数是资源丰富而政治不稳定的地区,它客观上极易成为外部因素的侵蚀目标。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及中亚五国所处的欧亚大陆的特殊地理位置,其治安形势受国际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大。

同时,中亚地区安全属性的脆弱性还体现在其较弱的政府控制力上。中亚任何一国发生漏洞,都会触发整个金字塔崩溃。外企、外国人在一国的安全度和被保护力度,与该国的政府控制力有关系。例如,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包括南亚的巴基斯坦,政府控制能力均很弱。如,巴基斯坦的中央政府对下面各省、地区政府的控制力很有限。中亚部分国家存在政治体系结构功能分化不足的现象,民众对于政权的不满情绪往往通过街头政治、甚至暴力的行为来表达,而非通过政党或政治代理人的方式释放,这给国家政治稳定带来了困扰。2015年9月塔吉克斯坦的巴达赫尚地区出现的由前国防部副部长发动的暴乱事件就是例证。“当一个权威性的分配价值的系统受到极其沉重的压力,以至于再也不能承受时,该系统就会崩溃。”

第二,伊斯兰国的敛财手段给中亚地区的治安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当前,理论上存在所谓的伊斯兰国模式下的极端主义组织从阿富汗进入中亚地区建立哈里发、攫取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可能性。[4]在伊斯兰国的计划中,就包括了在俄罗斯和中亚找到供给其活动的资源。[5]出于积累资金的需要,其敛财手段给中亚地区的治安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主要是通过抢劫、走私石油、偷车、抢银行、收集,走私、敲诈勒索、绑架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6]

一些中亚国家管理和控制复杂局势的能力薄弱,治安管理水平不高,治安、刑事犯罪形势易受外界影响而变得十分复杂。从犯罪学原理看,一个地区的治安与犯罪形势的恶化会产生恶性循环,会吸引更多的国际性犯罪组织的藏匿和活动。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行径在中亚地区往往以“衍生威胁”或“基本威胁”的形态存在,而这些“根本威胁”的活动,未能引起各方足够重视。

如若如此,将不仅对在那里的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利益安全产生威胁,而且将对中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实施本身构成战略性的破坏,这是中国发展所不能容忍的。

第三,与此同时,全球经济的整体低迷,造成发展中国家出现失业潮,对社会安定构成威胁。受国际经济、政治大环境的影响,中亚国家经济状况受到俄罗斯等特定国家经济状况影响,而经济状况往往影响着国内治安形势的变化。经济水平的降低,会导致治安、犯罪形势恶化,而且这种影响的效应、效果的表现有一定滞后性,因此会被决策者忽略。

中亚地区正在经历着经济状况趋坏的可能。国与国之间政治关系的紧张以及经济制裁,对互补性较强的双方的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是双向的;而一国受经济制裁的影响会传导给与该国经济关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

尤其不能忽视俄罗斯经济发展受阻的消极影响传导给与其有着密切经贸关系的中亚国家。例如,它造成大量的在俄罗斯务工的塔吉克人、吉尔吉斯人返乡。又例如,塔吉克斯坦目前的经济也处于低迷期,无法满足庞大的就业需求,这也会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中亚五国作为较统一的经济体,经济困境导致的治安压力会蔓延和传导到他国,中亚国家治安管理能力的薄弱会加速这一传导过程。这对海外华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一定威胁。例如,民风普遍淳朴、民众大多乐于助人的塔吉克斯坦,近两三年华人居住地没有发生特别突出的恶性事件。然而,2015年偶有发生入室抢劫、偷窃车内财物的事情。

中国正在推进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必将使更多的企业走出去,更多的中国公民投入到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商业活动中,而在上述情形下,他们成为上述威胁所指的对象范畴的可能性在加大,难免不与上述的客观形势发生碰撞。因此,它对中国利益与公民安全的威胁是现实的,而非潜在的。

对于中国和中亚国家而言,亟须考虑采取行动与否、采取何种强度的合作行动,才能够满足保护安全目的的先知性、前置性和预防性。因此,毫无疑问,伊斯兰国在中亚地区的发展状态应该至少纳入到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信息层面的监控之下,并且要更加紧密地与中亚国家合作、甚至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应对这种威胁。

三、中国在中亚海外安保的目标分类与分级保护

中国企业和公民长期处于和平状态,习惯了在和平、稳定的政局下开展经营活动,缺乏对政治动荡环境和变化中的政局安全风险的理性认知,这使得他们在境外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重视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多于与社会底层、民间组织建立和发展关系。无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中亚国家,还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抑或是国际警务合作的力量,对高强度反恐都不太适应,准备不足。当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在意识上、行动上的准备均不足时,商业安保所要应对的环境危险度在上升,压力增大。

保护的对象、保护的途径是多层次的。从企业的体制形式看,中亚地区保护的对象分为如下层次:一是走出去的国企,如,中石油、中铝、中信建设、中元国际、中工国际、华为、中兴等20余家国有中资企业在中亚开拓业务。二是在中亚的中国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

不同类型的企业面临的安全防范点,一是大型的基础设施、油气管线、矿物场等,国企、央企多需面对此类安全防范,因为他们和所在国的合作大多是合资形式,受到驻在国政府强力部门有序保护的投入较多,面临的较大安全风险是来自反对派、极端主义威胁,任何一次极端暴恐活动,都会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安全保护的重点是防范为先。二是经营、环保政策、资金等带来的安全风险。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实施离不开民间资本的投入,这更能密切与所在国的经济联系。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在驻在国与社会面接触密切度高于国企,但缺乏国家层面的直接保护,所以更要关注当地环保政策、经营风险、资金安全等,安全防范要更多借助当地的商业安保资源。

从受安全威胁状况看,保护对象为自然人时,分两类层次:一是派出的企业员工。他们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者、经商者,其安全性和安危敏感度与所属海外中国企业具有同一性,对他们安全保护的要点与所属企业具有一致性。二是以旅游、经商、就业为目的出境的公民个人。他们安全防范点在于防范个人遭受暴力抢劫等问题。最近若干年的年底,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均发生过一些中国公民因遭受财务抢劫而受伤的案件。

针对上述情况,保护的途径主要有四种:各国强力部门的合作、政府政策的引导、中亚国家安保资源的使用、侨民撤离行动。它们构成系统性的保护体系,目前发展空间还很大。

(一)完善国际警务合作的法制环境和合作机制

中国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不能单一地推进经济活动,还必须关注该在地区的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所处的安全环境的变化。因而,应加紧推动与中亚各国的双边和多边警务合作,以及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国际警务合作。在战略上,将地区警务合作视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实施的一部分,作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安全与国家利益安全的战略性对策;而在战术上,将警务合作、增强私人安保投入等多元化手段作为维护该地区治安形势、预防各类刑事案件发生、惩处跨境犯罪的必要的具体对策。

中亚国家多与中国邦交良好但政局不稳定,中国与其警务合作虽算顺畅,但保护跨国企业和境外人员安全的合作机制尚未建立。中亚各国警务执法理念、专业技能、装备能力等方面均显不足。同时,由于部分中亚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政治不稳定,法制不健全,且不为中国企业家所熟悉,契约意识不强、执法不力,腐败现象严重,因而有些企业试图回避制度约束,游刃于法律法规范畴之外的非理性博弈中。甚至一些中资企业因与前任政府或当局政府关系密切而成为反对派或新政府遏制或打击的对象。

作为理性大国的政府,其角色扮演显得非常重要。中国商务部、外交部职能所达不到的空间很大,国际警务合作部门发挥其特殊功能迫在眉睫。在顶层设计中,中国应充分利用政府间合作平台,完善旨在减少境外公民和企业面对安全威胁的顶层法律制度,与中亚国家签订有利于向海外企业和公民提供安全保障的双边和多边协议;通过中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的警务内政部门之间,或国际(地区)组织之间签署双边安全保护协议、多边保护合作协议等,为保护中国跨国企业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注意加强在双边、多边、地区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等的多层次的合作。

此外,中国还应和中亚强力部门就如下问题加强细节的调查与监控:例如,伊斯兰国如何从中亚国家招募和吸收人力,谁来招募,是该组织独立招募,还是通过乌伊运、伊扎布特或者什么样的组织在当地的核心基层机构来招募。目前,专门就伊斯兰国在中亚活动问题的治理的国际合作还较匮乏,无论是集体安全条约组织还是上合组织,就该问题的具体合作未见公开报道。无论如何,应该开展更加务实的国际合作了。

(二)强化以保护走向中亚的企业和公民安全为目标的政府引导行为

关于国家层面对于保护赴中亚的中国公民安全的认知,可以从一些国家高层领导人或国际合作中找到参考依据,例如,2014年11月4日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坦巴耶夫在谈到伊斯兰国对中亚国家威胁问题时表示,要采取严厉的惩处和预防措施防止伊斯兰激进主义引起恐怖威胁。他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联合起来为保护公民的安全而采取严厉的和专门的措施。在2009年5月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中,就该组织的各方保护公民安全的责任有这样的表述:各方将采取措施及时相互通报发生在本国境内针对其他上合组织成员国公民的严重犯罪,在保护成员国公民免受犯罪活动侵害方面加强合作。2015年6月在杜尚别举行的第三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中,专门讨论了保护各国公民和机构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些,为保护中亚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因此,中国国家政府在推动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时,更应强化以保护那里的中国企业和公民安全为目标的一系列引导行为。

首先,传统的官方外交已不足以应付中亚国家的政治、社会安全局势。政府应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外交,在重叠利益有限的情况下,与所在国社会、环境部门等制定共同目标,扩大重叠利益区域;增加组织化的能力增加保护资源,即从国家层面发展和培育中国在海外的非政府组织土壤,从宏观层面促进和发展中国境外民间团体,引导公民建立海外的民间商会、海外投资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这是润滑与海外社会关系的桥梁,并成为某种消息来源,也利于与境外企业建立联系,沟通信息。

其次,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警惕性,防范安全威胁,加强安保团队的培育与管理,提供有关安全威胁的资讯等,辅导设立预警的标准。中国公安部、商务部、外交部等从事对外交往的部门,可通过驻外领事部门、商务处、警务联络处等,将境外安全威胁和风险方面的信息及时传送给企业,必要时建立与企业共享的中亚国家政策与安全信息平台。一旦发现安全威胁的可能性增大,要帮助企业及作防范,就海外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防范与应对途径做指导。例如,近年来哈萨克斯坦越来越重视环保,应提醒在哈开拓市场尤其是矿物、能源市场的企业就此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警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将海外公民保护、突发事件处理等政府服务外包给市场。政府和社会应该从资金、市场、人才、理念、知识等多方面给海外商业安保企业一定的扶持。如,研究机构、大学与智库和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在智力资源方面提升中国海外安保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

再次,中国企业赴中亚地区的生存法则更多的是套用其在国内的生存法则,这在政府控制力弱的国家中容易导致自身水土不服,而实际上政府控制力弱的国家对外企政策的不确定性更大。因为中国企业习惯了政策稳定性和确定性好的经营环境,且更依赖走上层路线在中亚发展中国家建立关系。具体而言,风险往往通过如下环节表现出来:政府换届、反对党、利益群体示威、所签协议重新审查甚至重来、治安风险、犯罪高发、行政效率低下等。这些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后,则提高了经营成本。例如,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中亚五国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普遍比中国低。要想规避风险,就要在项目设计上,把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考虑进去。

企业对新的海外环境的行政程序不熟悉,也会构成一种风险;企业派出的员工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复杂的宗教习俗、种族关系与民俗禁忌不熟悉的话,也面临着安全风险。

政府在这里应该起到引导的作用。外交关系良好不代表两国人民之间在宗教、民族、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的障碍可以忽视和淡化,相反,每个企业和个人都要用心学习。应避免因为无知、不习惯等而成为积累负面情绪的因子,避免导致潜在的社会文化冲突。从这个角度讲,对企业和员工的培训,不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而应该上升到国家层面,政府应该把眼光放远一些,从更长远的利益去考虑,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信息和建议。例如,一是通过国家间协商,完善企业可雇佣当地员工的最优化比例数;二是提出有关驻在国宗教、文化等培训教育计划与标准等综合的战略对策;三是整合相关国家的安全信息数据和资源,向企业提供项目设计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安全评估等参考建议。

(三)警务人员在撤侨行动中的价值体现与发挥

撤侨是指在公民自愿基础上,一个国家的政府通过外交手段,对海外处于骚乱爆发、战乱冲突、自然灾害严重、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地区的公民实施领事保护、警务保护,甚至军事武装保护,以便将本国公民撤回本国政府的行政区域的行为,同时它又是一种人道主义救援。2010年6月17日,中国政府派往吉尔吉斯斯坦共9架次包机,完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撤侨行动,保护了1299名中国公民的安全。

撤离的对象,是侨居海外的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民身份、仍保留本国国籍的公民。撤侨的条件,包括快速的应急性、较强的国力、国家保护公民的意识和态度。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便有公民深陷战乱,国家也不大会派出人力物力实施撤侨。客观上,“被保护的对象安全与否”影响中国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成功着陆的权重在加大、相关性在加强。同时,国力的增强和公民安保需求的加大,使得国家对在中亚地区的利益和公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警务人员在中亚地区开展撤侨实践中的保护价值体现在以下环节:

一是通过对公民法律身份的认定而行使警务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我国驻中亚的警务联络人员要向混乱状态下的驻在国政府的强力部门、甚至社会进行公关,例如,一国政治争端突;起、冲突爆发,世界各国公民在密集时间同时撤离,警务外交公关显得十分重要,驻外警务人员在使馆指示下要为数量庞大的中国公民加开出境专用通道。

其次,驻在中亚国家的中国警务人员要在骚乱的现场对被撤回人员身份加以认定。如,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的撤侨现场由中国驻外警务联络官指挥。身份认定的必要性在于,人员撤回国内,这对中国而言,其本质是一种入境,对驻在国而言,这一行为本质是出境。因此我国警务人员不论是在安集延事件还是吉尔吉斯斯坦的两次政权更迭的混乱状态下,都担负起制作带有当地官方文字的临时回国证明,该证明是由撤回人员护照复印件加贴持证人照片、加盖骑缝章构成。必要时他们要现场办理护照(或者护照的替代证件)。

再次,我国驻外警务联络人员要对撤侨对象的范围加以确定。对此,我国尚无特别明确的法律界定。2006年,中国政府在所罗门群岛爆发骚乱后所采取的撤侨行动,还协助撤离了非中国籍的华人。2010年,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将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的某吉尔吉斯斯坦籍人员撤入中国境内。现场的种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对警务人员的应变能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此我国需要从立法上逐步完善。

二是在武装冲突中最大限度地保护拟撤离人员的人身安危。

撤侨行动复杂而有规律可循,撤侨方式包括海、陆、空三种类别。驻外警务联络官一般要从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一是准备足够的水和防寒衣物,尤其是在发生骚乱和战乱地区;二是在当地征集车辆,并在车辆上临时标注中国国旗等能使公民较快识别的标志;三是准备防弹衣,因为在奔波联络事务过程中有时不得不穿越冲突地区或遇到武装分子。但是最好区别于武装分子,最好不要戴头盔,尤其不要带武器。必要时酌情配备防弹车,或配备随从武装人员,以防止当地人趁乱抢劫、伤及人身安全。四是制定向出境口岸集结的路线,摸清靠近边境的路线和交通情况。

此外,撤侨事后安排上,一般由使馆、中资施工单位与驻在国政府、武装力量协商,对中国海外企业与财物实施移交看管,现场详细清点工程进度及留存工地上的建筑物资,保证撤离之后未完的项目不会受损,以便在局势好转后,在适合的条件下,中资施工企业可以回去继续完成项目。

根据中亚地区的政治脆弱性的客观状态,驻外警务人员必须要从过去的撤侨活动中不断总结经验,为保护海外利益与公民的安全做足经验上、思想上的准备。

(四)上合组织跨境油气管线安保机制的构建

不是所有的安全威胁都能用撤侨来化解的,更多的安全要借助当地私人的、商业性的安保资源来换得。中亚国家武装力量薄弱,受南亚邻国不利的安全形势影响,多数企业聘雇当地或国外的私人安保公司。

然而,中亚经济发展亟须在区域组织介入下构建更加成熟和务实的安全保护机制。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已在为跨境安保积极行动。以俄罗斯为首的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引导各成员国雇佣军和私人安保的境内外活动,且制定更详尽的行为准则。中国依托上合组织关注和落实境外利益安保事务的进程已已经开始。2009上合组织公安内务部长会议签署的《关于合作保障上合组织成员国境内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决议》,和2010年国务院批准加入的《上合组织执法安全合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均为安保机制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同时,上合组织与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以及联合国联合构建共同安全的空间是广阔的。

上合组织应着重对各国安保公司活动的监督、许可证制度、警察或军事监视准则、独立监察制度等方面给予关注,并促进中亚安保服务职业水平的提高,研究最佳安保方案和地区标准;建立安全危机处置中心,预警预测,通过联网的探头和终端自动获取被保护对象的安全信息,设立基站昼夜岗的联络,24小时轮值监控,定期报告;借助卫星、短波通信技术实施监控、通讯受理、信息分析;提高通信保障科技含量,实时卫星接收,结合卫星遥感技术掌握动态信息,用卫星照片实时监控大型能源管线安全。对重要设施借助太空监测,实施动态定位;建立视频沟通会,以快速分析和反应。

人类进入了主权国家关注人类安全的时代。预防重于打击,“安南所曾呼吁的免于恐惧的诉求”的最好方法是预防。中国作为地区大国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以及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国,促进沿线国家的私人安保市场和资源的开发利用正当其时,这也将为安全保护效力的提升贡献不可忽略的价值。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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