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食品案两名被告销售含“西布曲明”减肥产品获刑
通讯员左晟付礼彬
本报讯日前,涟水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两名被告人被依法惩处。
据悉,2021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男)多次以每颗2元的价格从某网店购买共计价值为17295元的果蔬压片糖果药片,并在明知上述物品无质量合格证、无合法生产厂家、无产品包装、服用有身体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将果蔬压片糖果药片与果蔬酵素压片糖果进行组合配套,“摇身一变”成了他口中的“特效减肥药”,并以每套288元、两套488元的价格在其本人经营的“魅力形体企业店”网店(已注销)销售给高某某(女)等人,共计销售人民币115991元,其中果蔬压片糖果药片共计销售43000元。
通过交流,购买人高某某自觉有利可图,遂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以10844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145盒果蔬酵素压片糖果和748颗果蔬压片糖果药片,并在明知上述物品无质量合格证、无合法生产厂家、无产品包装、服用有身体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共计销售5000元。高某某就这样从原先的“消费者”转变为后来的“销售者”。
经相关机构及部门认定,涉案的果蔬药片糖果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2010年10月30日叫停“西布曲明”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而美国FDA和欧盟在此之前已经叫停其用于减肥效果,原因就在于“西布曲明”导致心脑血管病症的发生率较高,治疗肥胖症的风险远大于效益。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及时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该院依法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视频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淮安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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