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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农田管理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五不准”。一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二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四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五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需在国土局与农委办理备案手续。必须“五个不得”:一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得侵害群众权益;三是不得破坏耕作层;四是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五是生活与办公区的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办理备案手续所需主要材料:①设施农用地项目立项批复;②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③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④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备案申请;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⑥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环保、林业、交通、水利、供电、动物防疫等部门)。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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