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背景下的网络反恐怖警务论纲
2016-08-31 10:11: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反恐怖主义法》背景下的网络反恐怖警务论纲 今日中国 www.chinatodayclub.com

一、网络反恐时代背景与面临的新形势

(一)国内外反恐面临的时代背景

从国际大背景来看,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重心逐渐转向防范相对薄弱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与我毗邻的南亚、东南亚和北高加索地区转移;亚洲的叙利亚、阿富汗和伊拉克已成为恐怖犯罪活动的滋生地、策源地和高发区。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国内恐怖活动也有所反弹;伊斯兰国“IS组织”在全球活动频繁;受极端思想洗脑的个人极端主义粉墨登场;宗教极端思想大肆盛行蔓延;“三股势力”四处聚集逃窜;暴力恐怖活动日益复杂猖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暗中支持“东突”等分裂势力对我国实施破坏活动。在南亚,阿富汗塔利班在阿大选前后频繁发动袭击,充分显示了其在重兵围剿态势下仍有较强实力。塔利班组织在美国与巴基斯坦的联合军事清剿行动中未受到致命打击,接连发动致数百人伤亡的恐怖袭击,充分说明其仍具有较强的策划能力和行动能力。从目前全球发生的暴恐案事件来看,恐怖袭击的方式更加诡秘化,逐渐从旧式的发动大规模武装袭击开始向结伙发展组织、个人极端等方式实施行动,化整体为分支,危害性更大,令我们防不胜防。由此说明,全球恐怖主义并未因为各国的打击力度加大而日渐衰落,恐怖主义的“思想祸水”反而在各国不断扩展蔓延。2015年11月法国巴黎发生了震惊世界的“11·13”系列恐怖袭击案件。法国警察侦查表明,策划实施者利用网络、智能手机等通联工具秘密策划了此次恐怖袭击。同年,恐怖极端组织首次杀害我中国公民,国际社会呼吁应共同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从国内环境来看,在新疆“7·5”事件和昆明“3·01”事件发生以前,我国对于“三股势力”等恐怖分子,还是讳莫如深,较少被提起。长期以为反恐斗争仅仅是美国、俄罗斯等大国和一些敏感地区的事情,我国反恐怖工作暂未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际上,国内恐怖主义的幽灵早已存在,“疆独”、“藏独”分子实施的“打砸抢烧”、爆炸、暗杀与袭击等恐怖活动已不是未公开的事件。众所周知,“东突”组织在中国境内早已存在,打着各种民族与宗教旗号,实施针对我国国家主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袭击,且呈现出与境外恐怖势力遥相呼应的状态。境外恐怖组织势力也借机离间伊斯兰国家与我的传统友好关系,个别伊斯兰国家政要甚至出现攻击我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论,对“东突”势力的支持逐步公开化。热比娅及“世维会”一方面标榜“和平”、“非暴力”;另一方面通过继续煽动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的两面手法,以达到其激发暴力“抗争”来吸引国际社会关注的目的,互联网虚拟网络和社交聊天交友软件已成为暴恐音视频发布平台的网络空间,从公开报道破获的昆明“3·01”、新疆拜城“9·18”等多起暴恐案件分析来看,暴恐分子大多曾通过互联网收听、下载、观看过涉恐音视频,学习制爆和行动技术,最终制造暴恐案件,网络反恐怖工作势在必行。

(二)网络反恐面临的新形势

“网络恐怖主义”一词的最早是由美国加州情报与安全研究所研究员科林在1997年提出,他认为恐怖主义是与网络相结合的产物。[1]美国联邦调查局专家马克将网络恐怖主义定义为“有预谋、有政治目的的针对信息及计算机系统、程序和数据的攻击活动,它是由次国家集团或秘密组织发动的打击非军事目标的暴力活动”。[2]英国和美国相继于2000年和2001年将“网络恐怖主义”列为法律术语。2009年以来,“东伊运”频繁发布暴恐音视频,向境内潜伏人员多次下达行动指令,利用互联网策反境内重点关注人员,煽动全球穆斯林对我国“圣战”。新疆“7·5”事件后,“东伊运”意图对我国发动恐怖袭击的愿望更强烈,通过互联网发送恐怖袭击暴恐音视频教程,指令境内行动人员对我国党政机关、军警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发动恐怖袭击。同时,为扭转在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地区反恐军事行动中大量战斗力量减员的被动局面,“东伊运”不断从我国境内招募和培训人员,采取各种隐蔽手段,利用互联网通联工具相互勾结,提供条件将其输送出境参加“圣战”组织。据有关部门2015年全年统计,“东突”等恐怖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暴恐音视频数量较以往大幅提升,并且通过多种形式非法传入境内和人民日常生活中。这些网络音视频、制爆、行动技术大肆宣扬“圣战”和建立“伊斯兰哈里发国家”,宗教极端思想明显,煽动性极强,危害极大,值得高度警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飞速发展的互联网虚拟网络时代,恐怖主义犯罪也搭上了网络发展的“快车”。互联网已成为恐怖主义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招募组织人员、募集行动资金、策划暴恐袭击的重要工具与载体。一些恐怖组织人员甚至企图预谋通过互联网络作为“武器”,利用黑客攻击、病毒侵入、远程操控、木马植入等手段,攻击党政军部门、电信、移动等重点单位的互联网中枢系统或服务器终端,意图制造大规模的基础设施瘫痪,挑起网络战争苗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要以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网络恐怖主义为重点,研究建立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行动机制。”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的通过预示着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条文中特别针对网络恐怖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对下一步网络反恐怖工作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表现与特点

(一)网络恐怖主义的含义

网络是恐怖组织“招兵买马”的重要途径。当前,全球主要恐怖主义网站至少有5000多个,这些网站不仅大肆宣扬恐怖极端思想,甚至还教授制造爆炸物、危险品、反侦查和发动恐怖袭击等技术技巧,另反恐部门猝不及防。美国国防部网络政策副助理罗伯特曾表示:“网络攻击已经十分普遍,具备了对美国任何基础设施进行大规模攻击的可能性,美国国会和行政部门是网络攻击的重点目标之一,每月遭受的网络攻击已经达到18亿次之多。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3]法国信息安全俱乐部指出:“几位邪恶的黑客摧毁了一家银行的安全系统和所有账户记录,这家银行因此损失2000万美元。”[4]上海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专家潘光表示,网络因不受时间和空间等因素限制,宗教极端思想甚至不用实地走进一个国家,就能对这个目标的人群产生潜在的影响,极有可能让恐怖主义思想的温床铺开和蔓延,直至本土化,让人防不防胜防。

2013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129号决议,重申了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均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强调国际社会应继续加大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针对当前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发布暴恐音视频等煽动、资助、招募、策划或实施恐怖活动的动向,安理会一致同意在第2129号决议中写入以上内容。此决议首次明确要求各国就加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采取具体相应措施,对今后国际社会进一步打击恐怖组织和恐怖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恐怖活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美国FBI把互联网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一些非政府组织或秘密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程序和数据进行有预谋、含政治性动机的攻击,以造成严重的暴力侵害为目标。”[5]我国学者刘优良将网络恐怖主义定义为:“由特定组织或个人以网络为手段和活动空间,是一种有预谋、有政治目的的软暴力攻击方式。主要针对或利用网络信息、计算机程序和虚拟数据以及网络系统制造恐怖氛围,威胁、煽动、恐吓破坏社会公共信息和相关政府、国家利益与安全,其危害后果足以导致人们的心理恐慌、财产损失甚至人员的重大伤亡。”[6]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表现

网络恐怖犯罪是将网络仅仅作为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工具,最主要犯罪目的为:一是针对国计民生控制关键设施的计算机终端系统实施破坏。诸如高铁动车、金融银行、股票交易所、水电站、核设施、加油站、水厂等计算机终端中枢系统,一旦实施破坏,后果不堪设想,直接会给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威胁。二是通过发动袭击网络、袭击互联网域名管理系统,或制造计算机病毒、木马,对官方及民众网络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实施篡改、删除、盗取等恐怖攻击行为。针对网络恐怖犯罪活动我们必须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主动作为,强化防范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工具型和对象型两种形式。[7]经分析整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表现如下:

1.利用网络实施恐怖活动。境内外敌对分子暗中传授和学习计算机数据编程,制造虚拟病毒、木马,通过互联网远程操控目标计算机、网络终端;采用“黑客”攻击目标计算机,或采用病毒侵入方式攻击目标网络计算机的终端系统,意图制造、破坏、扰乱目标计算机的正常工作运转,造成大量数据被篡改、删除、泄漏等危害结果发生,致使目标计算机网络大面积瘫痪、扰乱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窃取国家保密数据、截取国家秘密资料;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个人信息被篡改、泄漏等恐怖行为。

2.利用网络通联媒介工具QQ、微信、网盘、Talkbox、Didi等传播暴恐音视频情况突出。恐怖分子以及具有极端思想人员利用网络聊天等即时通联工具勾联、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串联教唆、煽动策划实施暴恐活动动向明显,用以表明自身对于异教徒的态度,宣扬自己的极端宗教思想和恐怖主义理念明显。有的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向他人传播、教授宗教极端思想及制作爆炸装置技术的信息;有的在百度网盘等海量媒体介质中储存、散布讲经视频链接和下载地址。

3.极端思想人员使用网络特殊“翻墙”软件,甚至冒用境外国家IP地址、代理服务器登陆国外敌对网站,向国内具有极端思想的群体转发境外反动信息及敏感思想,意图挑起民族与宗教矛盾事端,传播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疆内以及部分内地少数人员使用“翻墙”等软件登陆境外等敌对网站,浏览、查看反宣信息;也有人将境外“东突”暴恐音视频上传至国内网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在互联网上制造各类谣言和煽动信息意图制造、蛊惑境内动乱。

4.国外少数别有用心的媒体,利用网络大肆抨击我民族、宗教、治藏、治疆政策,意图蛊惑、怂恿、煽动挑起仇恨事端;同时为“三股势力”帮腔造势、指引攻击目标对象。特别是“BBC”、“VOA”、“CNN”等境外媒体网站,采访报道我宗教极端人员并散布言论信息,歪曲评论报道。部分国家采用“双重标准”极力为“三股势力”制造的暴恐案事件开脱罪责。少数敌对国家的记者隐姓埋名,暗中勾联相关人员并潜入我国境内,通过撰写发表网络新闻评论信息,制造舆情事端,肆意攻击我党中央领导人,以及国家大政方针;大肆炒作我党方针政策负面性,意图挑拨社会矛盾。

5.利用网络制造或宣传虚假暴恐案事件,意图打乱和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破坏人民生活秩序,吸引更多关注者,扰乱民心、引起恐慌,制造恐怖气氛。暴恐分子通过互联网络编造特定区域发生虚假的暴恐事件,使我反恐部门工作异常紧张,打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蓄意引起社会和舆论的高度关注。例如,2010年有人利用网络编造少数民族同胞“艾滋病扎针事件”,主要目的在于制造社会恐慌,挑拨民族与宗教矛盾,挑起事端。

6.利用网络“微商”贩卖、制作、印刷、出版含有暴力恐怖为内容的光盘、磁带、书籍、标志、旗帜等违禁物品。卖家通过注册网络“微商”账号,以经营日常百货、服装等为掩护,暗中搜集暴恐音视频资料,刻录光盘、印刷大量涉恐内容的书籍、制作暴恐标志性“圣战”旗帜或其他恐怖标志,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转账、支付宝第三方付款等方式实施交易。

7.利用网络无偿或有偿方式提供可用于实施暴恐活动的原材料和传授犯罪方法。通过互联网络聊天软件、发帖留言等方式,传播制造爆炸物品方法、传授恐怖主义犯罪方法、详细视频演示使用说明,声称某网站或个人能够提供制爆原材料,特别是提供火柴、水管堵头、化肥、药品等。另外,少数为别有用心人员积极为暴恐活动提供便利、制造条件,诸如免费或有偿提供假护照、假身份证件、作案工具等。

8.利用网络全球招募恐怖分子,特别是设立恐怖极端网站,运用社交网络聊天软件精准和高效的招募有涉恐思想对象、民族宗教极端思想、存在仇恨观念或个人极端危险分子。据有关统计,“IS”等国际恐怖组织招募人员通常是先在公开网络的互联网交友聊天空间中寻找潜在对象,随后把私人交流与对话转移到“一对一”的聊天室进行详细密谈,待双方达成合适意向后,最终再转到加密空间进行最后确认和相关工作介绍。

9.利用网络募集恐怖主义资金。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第三方交易平台、手机银行等进行恐怖主义犯罪融资,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募集资。不仅包括跨国资金的网上支付转入国内,还包括在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平台(如“支付宝”等)进行资金转账、汇兑、投资、期货等行为,以及利用网络将募集的恐怖犯罪资金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

(三)网络恐怖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行为的现代化。(1)智能化。网络本身就是高智能产品,计算机与网络终端传输相互结合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智能化无可非议,该性质特征明显。(2)便捷化。恐怖分子只要有互联网覆盖的地方就可以与全世界任何人员进行通联,同时利用网络实施恐怖活动更加高效、便捷,足不出户,不用面对面交流就可以达到目的。(3)低成本。最大的廉价就是网络经济成本和资金开销小,网络实施恐怖行为大大减少了各种经济成本,特别是设备、租金、采购、路费等直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第一时间汇入账户。(4)低风险。网络通联不用人与人面对面的交谈,只需要通过网上聊天软件或互联网平台就可以进行互动交流,如发现任何蛛丝马迹或发现即将暴露等危险时,恐怖分子可立即退出网络系统,不用到特定危险地点实施行为,不留任何物证痕迹,第一时间脱身,恐怖分子往往全身而退。[8]

2.犯罪载体的多元化。就境内而言,恐怖组织及人员通过互联网贴吧、论坛、网盘、手机、平板电脑、MP3等载体下载即时聊天通联工具,指挥、策划、教唆、煽动暴恐活动的特征明显。从具体方式上看,潜藏境内的涉恐团伙成员可通过互联网、网盘、即时通联工具等频繁与境外组织暗中勾联,接受命令、招募人员、募集资金、中转蛰伏、寻找出逃通道,预谋偷越国出境动向明显。就全球而言,各国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络多种载体大肆发布并散播暴恐音视频,炒作煽动、宣传、实施暴恐极端活动情况十分严重;特别是“东伊运”等恐怖分裂势力加紧炒作敏感案事件。

3.犯罪主体专业化与组织结构完整化。一方面,根据近年来发生的网络恐怖案事件梳理分析,犯罪主体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明显,部分人员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比如:接受过计算机专业培训或学习等;部分人员了解并会使用计算机基本操作,专业化对实施犯罪起着根本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利用网络进行通联已经构成了一个特殊整体,使独立的个体和分散的个人相互串联到一起,为集团化、组织化网络恐怖犯罪奠定基础。

4.犯罪目的多样化。与传统的恐怖活动对比可以发现,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便捷快速,网络打破了时空界限,恐怖分子能够在第一时间组织、策划、发动、实施、控制恐怖行为活动;同时,实施网络恐怖活动的资金耗费较低,行动更加诡秘多样,互联网攻击破坏性更大,涉及面更广。对网络恐怖犯罪而言,仅仅是造成数据毁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通过传播暴恐音视频、攻击网站、入侵电脑系统或网络终端,制造病毒、木马篡改、删除数据参数,以便实现可能导致铁路民航交通瘫痪、银行数据混乱、资金流向不清,甚至是追求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挑衅等。

三、网络反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反恐怖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尤其是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全球暴恐案事件活跃的共同作用下,网络涉恐活动呈现出复杂多变、形式多样、手段更新、对抗增强、危害加重的局面。网络暴恐活动煽动、蛊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等行为表现突出,境内网上极端活动活跃高发,分裂宣传渗透极端思想无孔不入,涉恐网上舆情发酵发端的风险极大。网络已经成为暴恐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主要平台、网上勾联策划的主要渠道,防范和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迫在眉睫!

(一)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反恐怖主义专业防范对策

1.加大对网络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和共享力度,确保情报预警的实用性与及时性。公安反恐、网安、国保、刑侦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情报导侦手段和技术侦察等特殊优势,开展网上涉恐情报线索的搜集、研判和核查,主动发现、主动预警、主动防范。一方面,要强化涉恐情报线索的搜集工作,充分利用公安网各种平台数据资源和网侦技侦手段,运用大数据平台中的技术方法,摸排挖掘网上涉恐情报线索。另一方面,加强涉恐情报信息共享,实现涉恐线索多警钟的汇聚。同时,加强网上涉恐信息数据采集、基础数据库更新与录入,通过综合平台联网实现全国查询。另外,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新挑战,公安机关亟需要进一步建立跨警种、跨区域间的网络涉恐情报信息研判与核查机制,以便及时做好预防和打击工作。当前要以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为抓手,防止以网络为载体的暴力恐怖活动引发规模性事件;防止以网络恐怖敏感消息而造成恶性事件的发生,及时遏制通过网络引发的暴力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开展对网络暴恐音视频进行专项清理和整治。公安机关要会同网络企业部门开展专门针对暴恐音视频传播的专项清理工作,网安、技侦部门在发现涉恐音视频后,要快速删除相关信息;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必须定期开展网上清理网下查缉暴恐音视频的专项行动。一是网安部门要加大网上监控发现力度,建立网络反恐侦查专门部门和配备专业人员,及时上报疑似暴恐音视频信息,做好涉恐怖音视频线索的证据固定与核查调查,并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开展打击处理工作。二是加强对传播暴恐音视频违法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指导,强化对传播暴恐音视频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积极建立反恐、刑侦、网安、国保协作配合的合成作战机制,形成线索发现、现场调查、固定证据、指挥抓捕、审讯深挖和立案起诉的“一体化”侦办流程,实现网上网下、整体与局部、协作与配合的工作机制。

3.进一步对涉恐重点人员行为轨迹的摸排布控。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对本地涉恐重点人员基础信息的摸排管控,反恐部门应主动与刑侦、网安、国保等警种协作沟通,及时关注和掌握重点人员身份、背景、爱好、宗教信仰程度和活动轨迹。建立涉恐重点人基础信息档案,及时录入警综平台和“一标三实”采集系统。另一方面,分级实施秘密管控,及时分析研判涉恐重点人的危害程度和近期思想表现,注意发现上网规律与行为是否可疑,及时关注涉恐重点人员宗教信仰程度和日常交友情况,及时开展相应的管控措施;情报部门要进行每日活动轨迹监测和背景深挖扩线工作,实施联网布控,力争发现并掌握涉恐重点人员网上线索,全力做好摸排布控工作。

(二)宣传、文化部门网络反恐怖主义阵地控制防范对策

一方面,立足现实,循序渐进的落实网络实名制。宣传、文化部门要强化对社交网站、即时性通联工具等应用系统的网络实名登记信息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服务首次开户接入和手机卡首次激活接入电信运营商,能够实现用户的实名制登记。但是对社交网站的注册和即时聊天交友软件中没有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特别是当下流行的即时聊天软件,只要用户愿意申请注册号码,随意输入信息进行程序性的注册即可使用,这样导致很多虚假注册信息产生,一旦要追查使用人都难以核实查清真实身份。社交网站和即时性聊天软件能够较为容易短时间快速聚集在线用户,并能迅速传播信息后解散,极容易被恐怖分子用来招募人员、筹集资金和传播宗教极端等思想。一是,互联网相关部门可积极考虑在社交网站和即时性聊天工具注册时必须登记身份证号码,并上传照片等基础信息,及时验证真伪,防止别有用心人员利用该漏洞实施网络恐怖犯罪。二是,宣传、文化部门可协同公安机关借助自身人口信息管理职能,整合各种资源优势,牵头引导各行业部门,在微信、微博、QQ、陌陌等即时聊天通联工具、网络交友平台开展实名制认证工作。三是,宣传、文化部门可协同网信、电信部门开展人口数据认证接口实时共享工作,以便于开展身份信息核查,履行监管职能。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中率先开展实名制,例如:网站站长、群主、博主、论坛版主等。四是,可以通过过滤涉恐等敏感词条或者建立音视频分级制度,限制可在我国观看、收听音视频范围。要搜索敏感词汇,必须实名登记及时掌握人员基础信息,第一时间监控动态和浏览轨迹,防止国外视频网站中的恐怖主义思想内容渗透。

另一方面,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61条规定:“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法律赋予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特定区域对互联网、无线电和通讯实施管制。笔者认为,在管制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切断和堵截所有信息,即可以开展个人信息监控。首先,管制期间对特定区域的网上银行交易记录、上网浏览记录、住宿记录以及其他涉及的个人信息监控在内,形成大情报信息数据,以便发现涉恐人员的行踪,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特别是在特定区域针对网络涉恐嫌疑人进行初步分析筛选与梳理,及时将嫌疑人员提供给公安机关。其次,网络运营商和宣传、文化部门可以建立一个音视频数据库,该数据库集成了上传音视频的时间、地点、大小、语言、格式、下载量等实时数据,以便用以筛选、搜索涉恐犯罪嫌疑人。在管制期间,宣传、文化部门要与银行开展协作,严格监管涉恐网络资金的流动,发现网上涉恐音视频的要做到及时阻截并实时监控。

(三)网信、电信部门网络反恐怖主义防范对策

1.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网信、电信等部门要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相关单位停止传输和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因此,网信、电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同时,网信、电信部门要积极开展“网络暴恐音视频清理专项行动”,尽全力清除、封堵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及发布暴恐行动技术方法;为公安机关打击买卖相关作案工具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证据支持。《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同时要严厉惩罚、关闭和封堵发布暴恐音视频信息、教授犯罪技术、买卖工具的“微商”网站,及时切断暴恐分子的勾联渠道。

2.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首先,网信、电信部门要及时发现、报告、拦阻恐怖活动相关信息;对涉嫌从事与恐怖活动有关联的网站、聊天室、应当立即开展跟踪监控;第一时间将涉恐行为信息报告给公安机关;积极为公安机关侦查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相关协助;及时通过录音录像、后台刻录等方式保存涉恐证据线索。其次,网信、电信部门要把网络反恐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之一。将高科技成果及时广泛投入网络恐怖犯罪防控中;网信、电信部门需同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在互联网社会中,网络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等公共信息业务服务单位在社会运作和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控制了大部分互联网基础设施,是网络安全的重要一环”。[9]再次,互联网等相关单位,应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恐怖主义法》的宣传教育。要利用网络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正能量”,充分利用互联网传媒优势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揭露恐怖分子的邪恶目的和事实真相。一旦发现疑似涉恐信息或恐怖分子网上实施勾联,及时采取封堵、断网或禁止登陆账号等方式,阻止涉恐人员发布、评论涉恐音视频、极端主义广告、恐怖主义思想等相关信息。

3.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10条规定:“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广泛发动民间力量协助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种力量包括企业、团体、组织、个人整体参与的全民反恐格局。[10]首先,网信、电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网民资源,组建民间群众性网络反恐组织,让他们主动参与到网络恐怖犯罪的防控中来,打压恐怖主义思想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藏匿空间。其次,应将举报网络涉恐信息与奖励制度结合起来,鼓励群众发现可疑情况时主动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网信、电信等部门,积极组织并鼓励社会群体参与网络反恐行动及危机处置,正面主动应对恐怖犯罪心理战,做好群众的心理疏导。再次,加强网络反恐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于网络涉恐信息辨识能力,提升网络举报的准确性,使网络举报奖励机制能够高效运转。

(四)网络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

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愿同国际社会加强安全领域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的一贯立场。”网络恐怖犯罪具有跨时空性,网络终端服务器往往建立在境外,各国只有通过国际间的协作与配合,阻止网络运营商为恐怖分子提供服务器业务,才能取缔恐怖主义的网络硬件基础。网络恐怖犯罪可能涉及多个国家,针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侦查、抓捕、审讯和起诉,一个国家往往难以应对。特别是跨境网上指挥在一国、服务器终端在第二国、实施网络恐怖犯罪在第三国的特点异常明显,联合打击亟需要相关国家的司法协助和积极配合,强化落实网络恐怖犯罪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相关国际组织应定期召开打击跨国网络恐怖犯罪的形势分析与研判,积极促成国家间、组织间的情报信息交流与执法合作,增强对网络恐怖犯罪的打击与控制。

2.强化网络反恐国际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当前网络反恐专业人员开展协作配合的作用发挥程度较低,防控手段较为单一滞后,有相当数量的暴恐音视频源于境外其他国家网站,其中包含着诸多语言或通联暗语,只需要通过代理软件便可登陆访问,向全世界传播扩散,国际网络反恐合作给我们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国际网络恐怖犯罪的防控,特别是针对暴恐音视频的传播,必须加强国家间专门力量的合作,配合国际社会协同对跨国视频网站实施严密封锁和查控,反恐国际专业人才要具备较高的语言天赋和综合素质,能够对国家间搜集的网络恐怖信息进行查核与反馈,网络反恐国际情报专业队伍也应当尽快建立,形成专业化的综合研判分析队伍,构筑跨国打击的网络恐怖犯罪的整体合力。

3.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七章相关条文,我国应当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互利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或组织开展网络反恐合作。积极建立包括联合打击网络恐怖犯罪动态沟通交流机制;跨国、跨境法律执行和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国家间的情报交换与国际资金监管合作机制;网络涉恐人员动态管控协作机制;司法调查和证据固定协作机制;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机制;反恐怖应急处置跨国联合行动机制等等。当前,国家间的不同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互联网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各国间也缺少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也未能达成一致性的网络反恐规则,难以有效打击和处置网络恐怖犯罪活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离不开国际间的协作配合,网络反恐国际合作任重而道远。[11]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反恐怖斗争仅仅凭借一个国家出力打击是无法实现和达成目的的,必须寻求世界各国的共同合作与相互协作,共同提出治理对策。[12]同样,打击网络恐怖犯罪不是公安一家之事,我们要深刻认识当前国内外反恐怖斗争严峻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忧患意识,公安机关及其相关反恐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意见》,切实增强反恐维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居安思危、树立底线思维,反恐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继续做好反恐怖防范及应对各项工作。公安机关特别要强化网上涉恐信息管控和情报侦察工作,及时搜集暴恐分子利用新兴媒体、互联网络勾联、教唆、传授和传播暴恐极端思想、策划实施暴恐活动的情况线索。网信部门要下大力气强化网络涉恐信息的封堵管控,防止别有用心人员利用互联网络实施行动进而形成现实危害。另外,要加强国家际打击网络恐怖犯罪的交流和合作,尽快成立共同打击的协作机制,只有在国际合作网络反恐体制框架下坚决打击恐怖主分子,才能真正有效维护人类和平与共同发展的利益。《反恐怖主义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恐怖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该法的宣传、学习和教育,要针对当前社会面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及时梳理、调查、化解,充分运用法律规范、公秘结合指导反恐怖工作实践,为有效应对各类恐怖突发事件奠定基础、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省略)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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