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雷洋事件,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校友也发声了
2016-07-05 09:36: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摘要:我们真诚希望:有关舆论能够理性客观的报道,网民能够理性客观的评论,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合规的侦查,法院能够公正中立的审理。查明事实真相,找准法律规则,依法作出裁判,给雷洋先生一个公道,给邢永瑞同学一个公道,给民众一个说法,给警察队伍一个准则,给社会一剂愈合裂痕的良药。】

关于雷洋事件,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校友也发声了 今日中国 www.chinatodayclub.com

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部分校友关于雷洋先生意外死亡与邢永瑞同学涉嫌玩忽职守的声明

自获悉雷洋先生于5月7日晚意外身亡以来,我们一刻未曾中断过对此事件的持续关注。这既是出于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与敏感,更是法大人特有的社会责任感使然。在这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关注到雷洋先生家属采取的维权措施、雷洋先生人大校友的声明,我们关注到社会舆论的明显倾向,我们关注到警方提供自证清白的证据及所遭到的质疑,我们更关注到舆论场上各界对于该事件截然不同的评论与反应,我们还关注到部分人士对该事件所折射出的社会价值观撕裂、理性探讨难以建立、相关各方均感不满这一现象的深深忧虑。

我们对雷洋先生的意外身亡感到深深的遗憾。我们对邢永瑞同学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逮捕措施深感痛心与惋惜。我们对两个家庭所遭遇的不幸表达深切的同情与关切。

此时,我们发表该声明,是基于我们政法大学的校训:“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第一,“厚德”。政法大学将“厚德”作为校训的第一条,放在“明法”之前,意味深长。德者,做人之本,讲的是良好的个人修养与情怀。它是“法”的基础,又是“法”的升华。从行为规则的性质上看,法律规则是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德”则具有更高的标准。法大将“厚德”置于“明法”之前,就是告诉法大人,不仅要学法用法守法,更要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自我修炼、自我要求。当此之时,邢永瑞同学遭遇刑事追责,舆论一片讨伐之声,我们作为校友身处嫌疑之地、又是法律专业人士,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我们似乎都该保持缄默,深深的沉默。但是,沉默与我们“厚德”的校训不符——即使退一万步,邢永瑞同学的行为经正当程序审理后被认定违法甚至有罪,他仍然是我们的同学,仍然是我们的校友,因为这是事实,不会因任何上述因素改变的事实。既然是同学,既然是校友,我们就应该站出来,表达对该事件的看法,这是道德的基本要求。

第二,“明法”。作为研习法学多年的法大人,其实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对此事件的法律判断。当然,该判断会因人而异。但此判断得以作出之理由与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逻辑与规则,这就是“明法”。基于此,我们对整个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表达以下几点意见:一是雷洋先生是否进入过足疗店、是否进行嫖娼的事实至关重要,必须核查清楚,并非如某些观点所讲的是否嫖娼无关紧要。因为该事实直接关乎警方是否有权盘问及采取后续的约束性措施,从而影响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如果确有上述事实,则警方的盘查与制服则具有法律正当性,构罪极为勉强,反之则需要更为精细的法律研判;二是对检察机关6月30日通报的认识。该通报提到死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但未能说明何种原因导致,故而无法认定警方执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通报还指出,“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但未指明系何种不当行为,亦未指明其法律后果,因此不能据此判断该不当行为必然构成犯罪,如同违约行为一样,只有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才会导致合同解除,并非只要违约即可解除合同。同理,并非所有不当执法行为一定构成犯罪;通报中“妨碍侦查的行为”亦同此理。三是截至目前所有事实都无法得出邢永瑞同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由于事实尚未全部查清,且未经法院依法审判,故此时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坚决反对任何“邢永瑞犯罪”的不值得尊重的提法或炒作。四是包括邢永瑞同学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并最终作出公平、正义的审理结果。

第三,“格物”。“格物”意指探究事物的真相与规律。依此校训,我们郑重声明:该事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尊重事实真相、遵守法律规范的原则进行,排除案件之外的一切其他因素,公正、独立审判。不仅前已提及的重要事实需要一一核查清楚,当事各方提出过的所有证据均应得到审查、质证。我们再三强调这一点的重要。鉴于该事件已经导致严重的观点对立,并引发本声明开头部分所提到的价值观撕裂,惟有严谨核查各方证据、如实还原事实真相,才能平息争论、弥合裂痕。

第四,“致公”。“致公”意指所有行为的最终目的都要致力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我们注意到,在关于该事件的讨论中,最为激烈的是保障个人权利优先还是保障公权力依法运行优先两派观点之间的争议。我们认为,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不能人为制造二者之间的紧张和冲突。二者之间相反相成,确可能互相冲突,但更多的是互相促进——公权力可能侵害私权,私权亦可能妨碍公权力,但更多的是公权力的运行保护了私权不受侵犯(如警察权的积极合法行使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私权的实现降低了公权力的运行成本。过分强调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关系,是片面的,因为私权之间也可能互相冲突与妨碍。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力的运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行使”这个标准和维度之下,公权与私权的紧张关系达到一种平衡,从而进入和谐状态。在该事件中,我们关注到民众对于自身权利可能遭受公权侵害的不安全感,我们也关注到警察队伍对于日常履职行为可能遭受法律追责的迷茫与苦闷。对此,我们认为,只有按照上述“依法行使”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才能消除上述不安全感,才能消除上述迷茫与苦闷。具体到该事件中,如果雷洋先生在行使其身体自由权等各项权利过程中,没有违反不得嫖娼、依法配合盘问等法律要求,其自由权等权利就不应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如果警方在行使警察权过程中,一切依法进行,没有编造事实、诬陷好人、采取法所禁止的约束性措施,那么其行使就不应受到来自私权的妨碍。我们希望、要求、也相信,司法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律来审查该事件中警察权与身体自由权的行使是否合法,进而提炼出一条明确合理的裁判规则,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判断。如此,方可为普通民众设定明确的行为边界,也可使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有规可循、不再彷徨。我们衷心希望,该事件的严格依法处理,能够催生出一条公正合理的行为规则,为各方确立明晰的行为边界,进而最大限度的消除裂痕、凝聚共识,真正达到“致公”的目的。

“厚德”是我们作此声明的出发点和动机,“明法”是我们认可的行为操守,“格物”是我们对司法机关的恳切要求,“致公”是我们的最终追求。

我们真诚希望:有关舆论能够理性客观的报道,网民能够理性客观的评论,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合规的侦查,法院能够公正中立的审理。查明事实真相,找准法律规则,依法作出裁判,给雷洋先生一个公道,给邢永瑞同学一个公道,给民众一个说法,给警察队伍一个准则,给社会一剂愈合裂痕的良药。

我们翘首以盼。我们拭目以待。我们馨香祷祝。

相信,此刻,邢永瑞同学在跟我们一起如此期盼。

(签名)

2016年7月3日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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