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隐现的海洋法立场之争
2016-10-27 14:44: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当前,中美两国在军事、意志和能力方面都没有松动各自海洋法立场的迹象,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周边海域两国仍然可能发生海上事件,关键是两国应如何建立或完善危机管控机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徐鹏

  10月21日,美国海军“迪凯特”号驱逐舰未经批准,借口“航行自由”擅自闯入中国西沙群岛领海。中国军舰当即行动,对美舰予以警告驱离,中国外交部和国防部也对此事予以强烈谴责。

  然而,这并不是孤立的事件,据统计自1986年以来,美方已数十次针对中国采取所谓“航行自由计划”行动,包括非法闯入领海、飞越岛礁上空以及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测量等。

  指责中国的海洋主张没有道理

  所谓的“航行自由计划”,是美国政府于1979年提出的一项外交和军事行动计划,旨在维护其片面主张的“海洋自由原则”,防止沿海国家的“过度海洋主张”挑战美国的海洋霸权,保证美国军事力量的全球机动畅通。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海洋大国为维护海洋霸权,尤其是军事利用海洋空间的利益,抵制已经或预期中沿海国家的“过度海洋主张”,美国政府提出该计划,制定了外交活动和“军事宣示”相结合的应对方针,之后的美国历届政府都继承、发展和实施了该计划。

  中美之间一系列的海上事件,均与美国针对中国实施该计划密切相关。美国指责中国的“过度海洋主张”包括:军舰的领海“无害通过”问题;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以及军事测量和海洋科学研究的界定问题等。

  中方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自己的主张,而美方则认为中方立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不一致,并通过“航行自由计划”以频繁的动用军舰、军机及外交抗议等方式挑战中方的主张,从而导致了近年来包括本次事件在内频繁的中美海上事件。

  中国相关机构以立法及声明等方式申明了对本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权利,这些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要求。依据《公约》第三、五、七、十六条规定,各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应从依据该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各国可选择适用正常基线(即低潮线)或直线基线方式确定本国领海基线,并可通过列出各基点的地理坐标方式标明,同时应妥为公布。

  《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依据1996年5月15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由中建岛、赵述岛及东岛等28个基点连接的闭合直线连线构成,并标明了各基点的经纬度。基线向海方向延伸12海里以内为西沙群岛领海。它申明了中国领海的宽度以及采用的基线制度,并通过声明方式向外界公布,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中国有权对美舰进行警告驱离

  军舰的无害通过领海是否应经沿海国批准,《公约》中未明确规定,但依据《公约》中相关条款,可探知其端倪。《公约》第十九、二十五、三十条规定,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无害通过时,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沿海国可采取必要的步骤措施。如外国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且不顾沿海国的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因此,依据《公约》,鉴于军舰的特殊性质(其本身就是对沿海国安全的威胁),为防止其非无害通过,沿海国可采取立法等措施要求军舰通过领海前应先予通知或获得批准,以便沿海国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本国安全,并在军舰违反法律时,如未提前通知或获得批准而通过领海,沿海国可要求其离开领海。

  《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八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因此,中国法律与《公约》相符,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应事先获得批准,如违反该法律规定,则属于非无害通过,中国可采取包括驱离等必要措施。本次事件中,中国军舰依照法律规定,对未经批准而闯入领海的美舰进行警告驱离,符合《公约》要求。

  中国有权管辖军事调查活动

  关于外国军舰军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演习及军事调查问题,《公约》没有明确其可否,但《公约》序言、第五十六、五十八、三百零一条则隐含着其对此类活动的否定。《公约》明确,其目的是在妥为顾及各国主权情形下,为海洋建立法律秩序,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等,公约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

  为此,各国根据本公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应对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等。此外,各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对海洋科学研究拥有管辖权,以及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符合相关国际法的法律和规章。

  因此,既然海洋应用于和平目的,那么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演习与彰显武力的活动必然对沿海国的和平与安全形成威胁,与《公约》的规定不符。

  军事调查包括军事情报搜集、海洋地理及水文数据收集等,这些属于海洋调查范畴,但问题是海洋调查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这将决定沿海国是否有权依据《公约》对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调查进行管辖,它也是中美在海洋法领域的重要分歧之一。

  尽管《公约》对此问题未加明确,但学者指出,鉴于现代海洋科技和装备的发展,从其类型以及对海洋数据潜在的利用方面,已经很难区分海洋调查和海洋科学研究。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的海洋数据收集活动应当被归类为海洋科学研究,而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因此,对于美国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所进行的军事调查活动,中国拥有管辖权,这也符合《公约》的规定。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九条和《测绘法》第七、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中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应与中国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进行,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否则,将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离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国仍然可能发生海上事件

  基于前述的分析,中国关于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内的涉及无害通过和军事活动的相关立法,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美国以中方违反《公约》规定并以“航行自由计划”方式挑战中方主张的行为,不符合《公约》中和平利用海洋以及不得对各国进行武力威胁的规定。而美国至今仍不是《公约》缔约国。

  也有学者指出,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不同于公海,它应遵循和平目的和顾及沿海国的权利(特别是安全),传统的航行自由概念已经过时。美国之所以守着陈旧的观念,在全球范围内固执地推行其“航行自由计划”,其意图正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所指出的,其实质无非是美方凭借强大海、空力量以武力和胁迫手段推进其单方面主张,是为了最大程度维护美国军事力量出入各大洋的自由和机动性,挑战新的海洋秩序。

  从另一角度看,“航行自由计划”是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相关活动的组成部分,其意图是在南海制造纷争,为其盟国撑腰打气。特别是在中菲关系好转及南海局势向稳的背景下,美国的行为表明,他并不希望南海局势平静,从而失去在该区域存在的理由。

  当前,中美两国在军事、意志和能力方面都没有松动各自海洋法立场的迹象,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周边海域两国仍然可能发生海上事件,关键是两国应如何建立或完善危机管控机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从美方来看,其不会放弃“航行自由计划”,必然找机会故伎重演。对中方而言,鉴于近二十年来与美方的海上摩擦,应该是见怪不怪,有来有往,但关键是应加强相关海域及海岛的防卫力量建设,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使之不敢来,即使来了也要循规蹈矩。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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