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依旧能管辖全球域名纠纷
2016-10-17 09:31: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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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美国政府机构正式将互联网域名的管理权完全移交给设在加州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结束了对这一互联网核心资源近20年的单边垄断。

“私有化”取代“国际化”

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政府资助了互联网开发的缘故,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的管理权就一直由美国政府垄断着。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对于人类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作为美国科学研究工具的时代。因此,世界各国对于美国独家垄断顶级域名系统管理权力的不满呼声日益高涨。与此同时,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的发生,也使得美国倍感头痛。

1998年,克林顿政府开始对互联网进行全面私有化,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这个独特的非营利组织便应运而生了。此后全球域名和IP地址管理的核心职能便经由美国政府与ICANN签订合同,授权由ICANN负责协调管理。

2013年,美国曝出的“棱镜门”丑闻,使得各国民众对美国政府的互联网监控极为愤怒,要求交出互联网域名的管理权。为了用最小的代价摆脱在道义上陷入的战略被动,早在2014年3月,奥巴马政府就曾宣布有意卸下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家角色”。时至今日,美国对ICANN全面放权,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对国际社会强烈谴责美国政府非法监听互联网行为的一种回应。

美国政府将域名管理权移交ICANN的这一举措,不仅意味着将结束美国对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理,完成持续了将近20年的互联网核心资源私有化进程,同时也标志着作为世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互联网迈出走向全球共治的重要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ICANN在社交媒体推特上写道:“这一管理权移交将帮助保证互联网长期开放、可交互与稳定。”“计算机与通信行业协会”首席执行官布莱克也发表声明,称移交顺利完成“对于保护互联网稳定、开放不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将深刻影响言论自由、经济和国家安全”。

国际社会此前一直呼吁美国政府将权利交给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或其他政府间机构,而美国却最终将其交给大家陌生的ICANN,因此也有分析认为,美国政府的私有化方案是“换汤不换药”。

首先,它为本次的权利交接设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即交给“全球互联网多利益攸关社群”,而非联合国这样的政府间机构,并设立了复杂的制衡系统,以保证自己在形式的“交权”后仍拥有隐形的控制权。

其次,美国以“私有化”取代“国际化”,实质弱化了其他主权国家进入ICANN,而对非主权机构,例如,美国各大公司,进入ICANN打开了方便之门。

美国立法规定域名保护

美国作为因特网的发源地和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在有关域名的立法方面较为完善,司法经验也较为丰富。1999年,ICANN在广泛征求网络社会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互联网《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简称UDRP)及《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实施细则》(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简称Rules)。

该规则将域名争端分为非域名抢注争议和域名抢注争议两类。非域名抢注争议可由双方协商、仲裁或诉讼自行解决。域名抢注争议则由UDRP建立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仲裁解决,若双方不服可再向法院起诉。

由于ICANN不介入域名争议,投诉人应从业经ICANN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选择一家争议解决机构,并向该争议解决机构提交投诉书。当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家仲裁论坛(NAF)等国际组织机构经过了ICANN的授权,可进行互联网域名的仲裁,并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1999年11月,美国政府还颁布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将域名正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该法是首个以法律形式规定域名抢注行为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域名抢注行为的认定条件,抢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确立了互联网侵权行为的诉讼方式和救济方式。

法律还特别规定,对域名侵犯商标权的诉讼可按照域名管理机构所在地决定“物之所在地”。由于域名管理机构ICANN位于美国,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美国法院可以对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域名冲突案件主张管辖权。

目前,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的,通常判决抢注者败诉;第二种是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滥用原则,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第三种是对于一般情形,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

域名纠纷多通过仲裁解决

为解决域名纠纷问题,1996年,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商标协会(INT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6个国际组织联合建立了国际互联网特别委员会(IAHC)。在IAHC的积极努力下,1997年5月1日,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因特网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初步建立了顶级域名的管理制度,并委托WIPO进行域名冲突的调解仲裁。

然而IAHC存在的时间很短,且事实上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在WIPO的努力推动下,美国政府牵头成立了ICANN。尽管ICANN是一个位于美国的公司机构,但由于其在互联网域名管理的重要性,加之互联网的无国界性,ICANN被普遍认为是一个管理互联网域名的国际性组织,因此其颁布的UDRP和Rules,最早规范了域名纠纷解决的程序,被各国和各个国际性组织普遍采用。

2000年,WIPO首次依据UDRP裁决了域名冲突案件,标志着国际互联网域名纠纷仲裁机制的初步建立。相比于高昂冗长的司法程序,UDRP提供了一种效率较高的仲裁机制。仲裁时间最长不超过42日,费用不超过1000美元。

尽管国际组织依据UDRP的仲裁结果并不具有终局性,其法律效力也无法与司法判决相比,但ICANN下认可的仲裁组织的裁决仍具有相当的效力,大多数当事者遵守了仲裁结果。法院在进行相关判决时,也会参考依照UDRP程序作出仲裁结果。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新机遇

依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2年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并自此确立了我国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ICANN模式仅限于域名与商标权或服务标记权领域,而《解决办法》则扩展到域名与人身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冲突问题。

《解决办法》提供的纠纷处理机制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它更为便捷,成本也更低。2006年3月17日,我国又颁布了修订后的《解决办法》和《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基本建立了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争议双方提供了公平便捷的快速处理方式。

虽然从当下看来,美国交出域名控制权唯一的变化是域名变更不再需要美国商务部和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批准。但只要ICANN还是一个遵循美国法律的组织、只要其他主权国家不能通过ICANN新规章来合法地掌握决策权,那么ICANN就会在事实上继续处于美国政府的单边控制之下。

然而,将目光放长远,此举对中国仍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正如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副教授沈逸所言:“美国毕竟还是做了动作,这个动作的真正意义,不是美国实际交出了什么,而是确切发出了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需要一个新秩序的信号”。

其他国家应牢牢抓住此次移交举措带来的机遇,积极参与到世界互联网管理中来,做一些实质性的工作。一方面要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争做互联网领域的领跑者;同时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主动参与互联网规则的制定,为深度参与互联网事务谋求更大的管理话语权。

随着互联网逐步渗透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域名管理权的作用逐渐显现。而美国政府交出域名管理权究竟是会给互联网解开“枷锁”还是引入“导火索”?目前不得而知,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作为陆海空天之外的人类“第五空间”的互联网终究不可能只由一个国家掌控,而是要掌握在全人类的手中。

因此,独立后的ICANN应当致力于推动其国际化的进程,并进一步处理好多利益攸关方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关系,努力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实现互联网的全球共享共治。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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