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资金与美国民主
2016-07-27 15:53: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竞选资金与美国民主 今日中国 www.chinatodayclub.com

[内容提要]在当代政治中,竞选资金监管已经成为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该领域的研究焦点越来越集中在民主治理和民主价值等基本问题上,并在民主参与、代表、言论自由、政治平等、自由以及政治权力在政府和社会内部的组织和分配等方面引发了深入的讨论。文章追溯了有关竞选资金监管的最初争论以及这一争论在政治理论和宪法两个领域的后续发展,重点关注了如下四个问题:腐败、政治平等与代表、选举例外论以及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之后的形势发展。

引言

在当代政治中,竞选资金监管已经成为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对竞选资金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竞选花费的资金急剧增加。例如,在美国2012年的联邦大选中,投入的资金将近63亿美元。此外,由于备受争议的几次法院判决废止了竞选资金监管框架多个方面的规定,这一法律体制处于不断变动当中。

学者对竞选资金监管的研究已经越来越集中在民主治理和民主价值等基本问题上。虽然一直有人在研究竞选资金监管与民主的本质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但近年来两者的关系已经在多个研究领域成为占主导的研究重点。竞选资金监管这个议题在民主参与、代表、言论自由、政治平等、自由以及政府和社会内部政治权力的组织和分配等方面引发了深入的讨论。

有关竞选资金监管的学术文献很多,但我们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没有任何领域对其进行综述性研究。相反,是多个领域(包括政治理论、美国政治、选举法、宪法和经济学等)的共同研究让我们了解了竞选资金。本文采用一种综合性方法来考察研究竞选资金的多个领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不借鉴选举法和宪法领域的学者们(大多数拥有政治学和法学双学位)的研究成果,我们就不可能对研究竞选资金的文献展开讨论。

本文追溯了有关竞选资金监管的最初争论以及这一争论在政治理论和宪法两个领域的后续发展,也指出了当前研究涉及的领域以及新的研究方向。另外,文章考察了政治学和经济学实证文献中的一些研究发现。鉴于现有研究成果涉及范围广、数量多,因此下面的讨论将只涉及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文献。本文只重点研究美国的竞选资金,而对诸多有关竞选资金比较研究的文献不做评论。

有关竞选资金监管的争论

这一部分将介绍那些支持竞选资金监管的人和那些反对竞选资金监管的人各自的主要观点。然后,文章将指出已有文献已经涉及的一些核心议题,而本文余下部分将继续探究这些议题。

有关竞选资金监管的争论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下问题:政治活动中私人资金的捐赠和支出是否应受到一些限制?美国选举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政党和候选人主要依靠私人捐赠来为其竞选活动提供资金。这些竞选捐款来自个人、企业和特殊利益集团。除了向政治竞选提供捐赠,一些个人和集团还会直接花钱来支持或反对某一候选人或政党。竞选资金法规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个人、企业和特殊利益集团的私人捐款和支出进行监管。虽然的确存在总统选举公共资助方案,但大多数总统候选人都选择放弃公共资助,因为能够获得的公共资助金额覆盖不了他们的竞选费用。有少数州会提供公共资助,但是最近几年最高法院已经废止了因为由私人提供资金的候选人的支出超过了接受公共资助的候选人的支出,而向接受公共资助的候选人提供配比资金或额外资助的公共资助计划。

关于政府是否应该限制竞选捐赠和支出,主要存在两派观点:自由主义派和平等主义派。自由主义派认为,国家不应该通过限制竞选捐赠和支出的方式来限制竞选言论。其前提假设是,这样的限制等同于限制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人们通过向支持自己政治观点的候选人和政党捐赠金钱或通过购买政治广告来表达其政治主张。然而,“金钱等同于发言权”这一观点本身已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言论自由对于民主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的确,有人会说言论自由是民主治理的一个前提。言论自由使公民可以批评政府而不用担心受到报复。如果政府有权限制言论自由,那么民主和自由就会受到威胁。对自由主义派而言,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就意味着,我们从这一点可以推论出宪法反对政府对竞选捐赠和支出进行监管。

与此不同,平等主义派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富人垄断政治话语,对竞选言论进行监管是必要的。因为观点的宣传花费昂贵,所以那些最富有的人就可能会垄断各种传播方式。私人权力的集中也许意味着那些权力较小的人完全无法将自己的声音传播出去。因此,我们所听到的并不代表所有人的所有观点。罗尔斯说过:“当允许那些拥有更强大私人手段的人利用他们的优势来控制公共辩论的过程时,受参与原则保护的自由将失去其主要价值。”罗尔斯认为,这些不平等最终将使富人能够对立法的发展施加更大的影响。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富人“就会在解决社会问题中获得优势,至少是在他们通常同意的事项上,即符合他们利益的事项上”。因此,信息通畅的公开辩论可能需要政府限制某些声音,以确保所有的观点拥有大致相等的被听到的机会。限制竞选资金可以在选举过程中防止金钱转化为政治影响力。通过限制富人的声音,可以使所有公民在影响选举结果方面的权力是相等的。

关于竞选资金监管的争论往往被描述为自由与平等之间的争论。欧文.M.费斯认为,无法找到一种方法来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作出选择,而且宪法也没有给出应该如何解决该冲突的指导。就自由与平等之间难以解决的冲突,费斯给出了一个巧妙的解决方案,即将该争论重新解读为是在有关自由的两种理解之间作出选择。根据关于自由的第一种理解,对竞选资金的监管阻碍了言论自由。根据关于自由的第二种理解,对竞选资金的监管保护了言论自由。由于不受管制的言论产生的“沉默效应”,言论管制会以自由的名义受到辩护。在没有竞选资金监管的情况下,富人的声音将主导公共话语,从而淹没穷人的声音。在费斯看来,这一解决方案的优势是言论管制问题被置于一个公共矩阵中。费斯的理论部分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国家理论的基础上。他认为,“国家是言论自由的敌人”这样的传统观点是存在不足的。私人财产也会对言论自由造成威胁,因此,也应受到国家的监管。所以,国家在防止权力的私人垄断侵犯言论自由这一点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人对费斯的观点作出的回应是,自由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并不一定比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更加明确。一些学者站在平等的立场上来为竞选资金监管进行辩护。例如,根据罗纳德·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自由只是另一种应该被平均分配的资源。对德沃金而言,在法律不偏袒任何意识形态、政党、政策,并且所有公民的平等参与使得政治话语得以改善的情况下,竞选资金监管是可以接受的。对费斯的观点作出的另一种回应是,在竞选资金方面,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从民主的立场来看,更可取的办法就是在法律中对这一冲突进行实例化处理,而不是调和这些价值(指自由与平等——译者注)。

虽然竞选资金监管的反对者主要担心的是它会损害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自由的保护,但他们仍然提出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批评。这些批评者认为,尽管进行了多次改革,但该监管体系仍然被视为是腐败的和不平等的。因为竞选资金监管规则总是存在漏洞,因此改革是无效的,并且适得其反。批评者还质疑了如下假设,即通过防止财富不平等转化为政治权力不平等,竞选资金监管会产生民主化效应。竞选资金监管也许还会导致政治权力转移到人数更少的精英手中这样意想不到的结果。在政治影响力方面,还存在资金以外的因素导致的不平等。

另一个问题是,竞选资金监管有助于强化公职人员的权力。虽然已当选的官员表面上声称要使政治摆脱金钱的影响,但他们实际上也许只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使其不受潜在挑战者的威胁。一般来讲,使筹资难度加大的规定不利于挑战者,因而有利于现任官员。现任官员的支持者人数更多,而他们拥有的其他优势还包括免费使用工作人员、免费与他们的选民进行邮件来往、知名度高以及新闻报道力度大等。布兰德利·史密斯认为,应该解除所有针对竞选捐赠和支出的限制,其理由是竞选资金监管削弱了言论自由权和公民权。另外,史密斯还指出,没有证据表明政治捐赠和支出腐蚀了立法程序。

本文下面部分将更加集中地关注相关文献中出现的一些核心议题。正如在引言中所说的那样,有关竞选资金监管的文献越来越关注如下宏大问题:民主的运转和治理、代表的意义、影响和责任理论以及权力分配等。尽管这些问题一直有人研究,但随着选举所募集和花费的资金总额越来越多,它们重新突显出来。一种恰当的说法是,任何竞选资金监管理论最终都是建立在民主理论基础上的。出于这个原因,有关竞选资金监管的争论就必然会涉及彼此冲突的理解基本民主价值的各种方式,也会涉及彼此竞争的有关权力在代议制中应该如何分配的各种理论。

本文将特别关注如下四个问题:腐败、政治平等与代表、选举例外论以及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之后的发展形势。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本文通过参考法律方面的主要发展来对一些研究竞选资金的文献进行定位。管理政治资金的法律框架在不断变化,该领域的许多文献则一直在对这种变化作出回应。有好几部优秀的概述性文献关注的就是法律的发展情况。本文最后一部分将探讨研究竞选资金的实证文献。

竞选资金监管的法律框架

竞选资金监管的法律框架十分复杂。构成该框架的除了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立法,还有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立法规则的多项法院判决。现行的竞选资金监管框架是由最高法院在巴克利诉瓦莱奥案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开创的。在巴克利诉瓦莱奥案中,最高法院对《联邦竞选法》的合宪性进行了考虑。法院发现,对政治竞选的捐赠和支出所作出的各种管制确实限制了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和结社自由。但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对捐款进行限制是合理的,因为防止腐败和腐败的表象与政府的利益休戚相关。选举过程必须防止捐款人以向公职人员提供资金来换取政治利益这种等价交换。然而,法院废止了《联邦竞选法》中对竞选支出作出的各种限制,理由是这些限制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直接限制,这违反第一修正案。巴克利诉瓦莱奥案的法院判决受到了批评,因为它将竞选捐赠与竞选支出一分为二,因为它强化了金钱在政治中的作用,还因为它剥夺了国会在决定是应该遵循自由主义的方式还是平等主义的方式来理解竞选资金监管中所发挥的作用。

在随后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扩大了反腐败的理由,将“反扭曲”的概念纳入进来。例如,在联邦选举委员会诉马萨诸塞公民生命公司案中,最高法院指出:“高度集中的企业财富所具有的腐蚀性影响可能会使一个企业在政治领域成为一种可怕的存在,即使该企业具备的这种力量根本不是其提出的理念所拥有的力量的反映。”几年后,在奥斯汀诉密歇根州商会案中,最高法院看到了一种不同于等价交换的新的腐败形式。这种新形式的腐败源自“财富的高度集中所导致的腐蚀效应和扭曲效应,这些效应是在企业的组织结构的帮助下积累形成的,它们与公众对该企业的政治理念的支持没有多少关系,或者完全没有关系”。奥斯汀诉密歇根州商会案的判决是最高法院从“反扭曲”的视角来理解腐败的开端。

2002年,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旨在绕过竞选资金法规而使用软性捐款和议题广告的问题,美国国会颁布了《两党竞选改革法案》。在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中的多数,即五位大法官认定《两党竞选改革法案》中有关软性捐款和议题广告的条款是符合宪法的。大法官中的多数扩大了腐败的定义,不再将其局限于“金钱换选票”的交换行为,而是将“对公职人员的判断产生不正当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表象”也视为腐败。大法官中的多数认为,不正当影响在政党将接近联邦候选人和公职人员的特殊机会拿来交易这一点上表现明显。通过将接近公职人员的机会拿来交易,政党形成了“以金钱买影响力”的观念。多数大法官的结论是,由于不正当影响很难被发现,也很难对其进行定罪,所以国会对软性捐款进行监管是合理的。多数大法官还认为,为了制止已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腐败,《两党竞选改革法案》对议题广告方面的资金所作出的新的限制是必要的。

此时,最高法院对腐败的定义涵盖了如下内容:等价交换式腐败、“反扭曲”和不正当影响。然而,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大幅缩小了它对腐败的认知范围。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以多数票废止了《两党竞选改革法案》中禁止企业和组织在选举性传播方面进行独立支出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只有政府强大到足以克服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担忧时,才能防止等价交换式腐败或者这种腐败的表象。最高法院认为接近他人的机会和影响力并不等同于腐败,这与其早先在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的裁决是相背离的。据塞缪尔·伊萨哈罗夫的观察,将腐败的范围缩小到仅指等价交换式腐败这一点对竞选资金有着显著影响。最高法院的这种新立场也与之前的判决存在出入,之前的判决依据对腐败的更广泛理解,认定对捐款进行限制是合理的。此外,在该案中,多数大法官认为,在没有进行预先安排和协调的情况下,独立支出不会导致等价交换式腐败,也不会导致腐败的表象。这种观点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学者们还指出,最高法院在企业支出上的新立场算不上急剧的改变,因为之前的判决已经废止了适用于企业的若干规定。正如所预期的那样,该案件的判决对企业的独立支出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最近的与竞选资金有关的判决中,即麦卡琴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中的多数,即5位大法官同意废止由《联邦竞选法》规定的对捐款总额的限制。这些限制为单独个人给联邦候选人、政党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设定了最高额度。最高法院发现,对捐款总额的这些限制并没有被严格用来防止腐败和腐败的表象,这是违背第一修正案的。此外,最高法院将腐败的范围缩小为等价交换式腐败,并将其定义为“用金钱直接换取公职人员的行动”。最高法院还声明,接近他人的机会和影响力不属于腐败。迈克尔·康认为,废除对捐款总额的限制是令人棘手的,因为这些规定起到了限制对政党的基本捐款的作用。竞选资金流入主要政党时,高级别的捐款人直接与政党交易。为此,康认为不能仅在个人层面来看待腐败,还要从政党层面来理解腐败。

腐败问题

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腐败已经成为竞选资金研究文献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学者们不仅将最高法院对腐败的各种定义进行了分类,还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分类。托马斯·伯克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腐败:等价交换式腐败、金钱影响下的腐败和扭曲性腐败。泽福·蒂侨特确定了五种腐败类型:犯罪型受贿、不平等、被淹没的声音、受打击的公众和诚信缺失。狄波拉·赫尔曼描述了腐败的三种主要类型:判断的变形导致的腐败、影响力的扭曲导致的腐败以及利益的交易导致的腐败。笔者指出了从概念上理解腐败的“错误之处”的两种一般方法:第一,腐败等同于滥用权力;第二,腐败违反了政治平等原则。

一般来讲,当公共权力被用于获取个人利益时,腐败就发生了。对伊萨哈罗夫而言,真正的问题是庇护主义。在庇护主义下,特殊利益集团攫取了政府的权力,以此进行交换来赢得政治支持,目的是实现他们的个人利益。在马克·沃伦看来,腐败会导致“双重排斥”,因为腐败会将那些有权参与民主决策的人排斥在外,并且它实现这种排斥的方式不具备公共合理性。腐败的表象同样重要,因为公民会依据这些表象来判断他们选举出来的官员是否值得信任。

任何有关腐败的讨论都有必要以有关民主、平等和代表的理论为基础。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谈到政治生活中的腐败时,就必然会含蓄地提及一种理想型的政府。在大卫·施特劳斯看来,腐败是一个衍生的概念,因为它实际上是与利益集团政治中存在的不平等和(或)危险有关。伯克认为,腐败的概念隐含着一种代表理论。赫尔曼将腐败描述成衍生性的,因为它建立在一种制度理论基础上或者与行政官员有关。

然而,一个核心的问题是要准确地在如下两者之间划出界线,一边是腐败,另一边是正常的民主政治。典型的做法是,等价交换式腐败之所以被视为是错误的,或者是因为它涉及用政治利益来交换竞选资金捐款,或者是因为它涉及利益冲突。然而,正如施特劳斯所言,贿赂与等价交换式腐败之间存在一个重要区别。受贿涉及利用公职谋取私利,而等价交换式腐败涉及利用公职谋求政治利益。当选官员利用职务使自己的任职时间更长这一点并不是明显错误。实际上,当选官员都应该受到政治发展前景的激励。在利用公职谋求政治利益转变为腐败的过程中,很难确定这一转变发生的精确节点。腐败行为与政治中所允许的行为之间存在重叠。

丹尼斯·汤普森在个人腐败与制度腐败之间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分。个人腐败是指贿赂、敲诈和简单谋取个人利益。制度腐败通常发生于公职人员获得的利益是政治方面的,而公职人员提供的服务破坏了民主进程的情形下。如果腐败是利用职务之便来寻求个人利益,那么当选官员制定为特定企业或个人的利益服务的法律是被允许的吗?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的偏好被制定成法律这一事实自身并不能成为腐败的证据。汤普森认为,个人利益可以通过协商过程而变得合法。个人利益可以转化为公共目标,只要这些个人利益服从于民主过程。这种方法的困难之处是,特殊利益集团经常将他们的利益加插入民主进程,从而这些利益被制定成了法律。这样的情形经常作为腐败的例子被提出来。一个潜在的问题是很难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区分开来。

相关的挑战是要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立法上对选民意愿的回应转变为了腐败。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对比了独立模式(也称为受托人模式和授权模式,在独立模式中,立法者只依据关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客观看法来作出决议;而在授权模式中,立法者要回应其选民的意见。在独立模式中,选民施加的任何影响都是不正当的。相反,在授权模式中,立法者要对选民的意见作出回应。从这一观点来看,问题不在于立法者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回应,因为这种回应是民主问责制的特征。

回应与腐败之间的区别既是极其重要的,又是非常难以辨别的。一种可能的区别是,满足大额捐款人的意愿是腐败,而满足选民的要求不是腐败。史蒂文·莱维特指出,当企业极力争取通过有利于自身的立法以此作为选举支出的回报时,如果该立法对投票选民不利,则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是有害的;如果该立法有利于投票选民,则这一行为被视为是正常的。然而,正如南希·罗森布鲁姆指出的,改革的倡导者经常表现出一种普遍性的“影响的焦虑”,这种焦虑对所有的政治影响力都持怀疑的态度,并且认为政党的影响力是尤其危险的。这些反对者的意见是错误的,一方面是因为对于政党而言,要代表和回应其选民,这种政治影响力就是必需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党有助于削弱特殊利益集团这样的狭隘集团的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最近在麦卡琴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所作出的裁决重新解读了在先前的裁决中被认定是“腐败”的行为,其方法就是将同样的行为称为政治家一方作出的“回应”以及富裕的捐款人一方进行的“参与”。这一领域所面临的挑战是要制定出各种标准,从而可以依据这些标准来区别合法的与不合法的政治影响力和回应行为。

近年来,劳伦斯·莱斯格对依附性腐败的研究使得腐败对民主治理的影响在公开辩论中重新突显出来。根据莱斯格的观点,依附性腐败是在如下情形下产生的,即一种政治制度变得腐败是因为该制度内个人的行动受到的影响是不正当的。莱斯格借鉴了蒂侨特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后者认为腐败的概念对制宪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宪法应该被理解为包含有反腐败原则在内。根据莱斯格原旨主义的观点,就像《联邦党人文集》第52篇所指出的,制宪者的打算是使国会“只依赖于人民”。当国会变得依赖于另一类政治行为者时,也就是依赖于捐款人和游说团体时,国会对人民的依赖就走向了腐败。依附性腐败不会通过行贿或等价交易发生,而是植根于一系列复杂的关系和相互义务之中。这种腐败的发生是由礼品经济导致的,而礼品经济建立在政治利益的输出和获取的基础上。依附性腐败是在制度层面展开的;对于依附性腐败的运转而言,政治行为者本身不一定是腐败的。莱斯格的研究引发了学术研究中的争论。一种争论侧重的是,依附性腐败是否最终落脚在政治平等和政治参与上。其他学者认为,依附性腐败的概念与制宪者对腐败的理解或者他们对政府功能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政治平等和代表

如上所述,竞选资金监管的合法性通常是依据政治平等原则而得到辩护的。爱德华·弗利提出了一种“每一选民资金相等”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政府将为所有选民提供相同数额的资金。另外,弗利支持反金钱政治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公民的财富对他们参与选举过程的机会没有任何影响。伯特·纽伯恩认为,建立在财富基础上的政治平等不同于个人属性的不同导致的必然不平等。马克·亚历山大认为,政治中的金钱是导致政治不平等的驱动因素,因此,应该将其视为一种能导致投票稀释的因素。蒂莫西·科耐认为,在政治中金钱既造成了民主的腐败,也造成了资本主义的腐败,从而导致了金钱政治。

指出如下这一点是重要的,即与上述这些论点形成对比的是,最高法院在巴克利诉瓦莱奥案的判决中并没有使用基于平等的理由来支持对竞选捐款进行限制。事实上,在巴克利诉瓦莱奥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拒绝了基于平等的辩护理由,这可以从如下关键性话语中看出,即“认为政府可以限制我们社会中某些成员的言论,以便相对增加其他成员的发言权,这样的观点完全不符合第一修正案”。支持限制捐款的唯一可接受的理由是防止腐败和腐败的表象。如上所述,最高法院在后来的案件中扩大了腐败的定义,将有关“反扭曲”和不正当影响的概念也纳入进来。许多学者已指出,对“反扭曲”的关注最终会落脚在基于平等的理由上。最高法院对扭曲效应的高度关注是为了回应如下问题:集中的企业财富使得某些意见所产生的政治影响力要远大于其他的意见,而原因很简单,因为发表意见是件费钱的事。虽然支持平等的论点与支持反腐败的论点在概念上存在重叠,但该领域面临的一个挑战是,违反政治平等原则的腐败呈现出多种形式。例如,在奥斯汀诉密歇根州商会案中,支持“反扭曲”的观点关注的是发表言论的能力方面存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扭曲了选举结果,而在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衡量不正当影响的标准关注的是立法结果的扭曲。

理查德·哈森提出了一种涉及广泛的将政治平等视为竞选资金领域的核心价值的观点。在哈森看来,金钱扭曲了立法事项的优先顺序,因为它使大额捐赠者和游说团体有机会接近立法者。虽然这种接近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立法者采取某项行为或不采取某项行为,但是它是一个先决条件,在一定情况下也许是决定性的。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确定的衡量不正当影响的标准最终关心的是政治影响力的不平等。从平等的视角来看,不正当影响的错误在于,与其他选民相比,当选官员过度回应了大额捐赠者的意愿。哈森探讨了政治不平等的复杂性,举例指出对捐款的限制将使得那些拥有媒体公司的富人获得更大的政治影响力。此外,哈森提议通过向选民提供代金券来平衡政治影响力。该领域的其他学者也支持使用代金券或其他类似凭证。其他一些提议包括,竞选捐赠实行匿名制或者所有选举采取公共资助的方式。

竞选资金监管的支持者也将注意力集中在代表、参与和政治影响力这样的问题上。文森特·布拉西认为,当前体制存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当选官员在本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治理上的时候,却花费过多时间去募集捐款。斯宾塞·奥弗顿观察到,现行制度对有色人种的政治参与度和代表度所产生的影响与其对更一般的普通公民的影响是不均衡的。人们常常认为,增加小额捐款的数量将会有助于平衡政治影响力,而研究确实表明,在2008年的选举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捐款的方式增加了候选人获得的小额捐款的数量。许多学者还认为,现行制度扭曲了立法程序,致使富人的利益具有的影响力过大。乔治·斯特凡诺普洛斯提出了对齐概念,它指的是中间选民的意见与当选官员的意见及其制定的政策之间的一致。斯特凡诺普洛斯大量借鉴实证研究来说明,在很大程度上,政治家的政策立场反映的是其捐款人的偏好,而不是对大众的偏好的回应。“对齐概念”提供了一个充满希望的新方法,既可以用来评估立法扭曲的问题,也可以用来评估竞选资金监管在纠正这一问题中所具有的效用。

然而,基于平等或代表性提出的辩护理由,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看起来都不可能得到当前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的认可。正如前面提到的,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多数大法官明确拒绝了在奥斯汀诉密歇根州商会案中被认可的反扭曲的辩护理由。在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看来,奥斯汀诉密歇根州商会案中所提出的反扭曲原则是一种平等化的原则,它与巴克利诉瓦莱奥案所涉及的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原则是不一致的,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原则禁止政府为了增强其他人的发言权而限制某些人的言论。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为一种反扭曲原则进行了辩护,在这一反扭曲原则下,竞选资金监管能够防止公职人员受到不正当的影响,这种影响会破坏民主进程。尽管史蒂文斯大法官没有使用与平等化有关的语言,但他的论点最终是建立在政治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正如凯瑟琳·沙利文指出的,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大法官中的多数派提出的观点与少数派提出的不同意见分别紧密遵循着自由主义派与平等主义派理解言论自由的方式,而自由主义派的理解方式现在获得了多数大法官的支持。最高法院否定了反扭曲原则,这一举动偏向的是那些明确支持自由的阶层。学者们对最高法院否定反扭曲原则提出了批评,因为这实际上是禁止在竞选资金监管问题上将政治平等纳入考虑范围。

最高法院反对基于平等提出的辩护理由这一态度在随后的案件中得到确证。在亚利桑那州自由企业俱乐部诉班尼特案中,最高法院废止了该州的一条法律,这条法律规定向接受公共资助的候选人提供配比资金。最高法院的理由是,这条法律妨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违背了第一修正案。在先前的戴维斯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依据第一修正案废止了一项联邦法规,该项法规规定要提高非自我筹资的候选人(他们在与那些富裕的自我筹资的候选人展开竞争)所能接收的捐款限额(该法规就是所谓的百万富翁修正案)。

选举例外论

弗雷德里克·绍尔和理查德·皮尔德斯(Richard H.Pildes)主张“选举例外论”,它指的是选举应被视为民主活动的一个独特领域。根据这种理解方法,适用于选举领域的规则不同于适用于第一修正案所涉及的其他领域的规则是被允许的。事实上,现有的竞选资金框架要求在与选举有关的支出与其他政治支出之间划出一条界线。竞选言论应该与政治性言论区分开来,因为选举是政府体系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已经认可存在其他一些不适用于第一修正案原则的领域,例如在教室或法庭上发表的言论。此外,选举已经受到了一些限制,例如对选举演讲的内容作出的规制,受规制的内容不允许出现在公共话语中。不同民主国家利用选举期来制定特定的选举规则。选举期的概念使得我们能够对政治性言论进行监管。由此,竞选资金监管可能会被重新定义为以保护选举正常运转为目的的举措。此外,第一修正案不仅可以被视为促进了个人的自主权,还可以被视为在集体层面上加强了民主。最后,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选举活动都不是一个以说服他人为目的的论坛。

罗伯特·波斯特提出了一个与第一修正案原则一致的观点来说明竞选资金监管是合理的。这一被他称为“选举公平性”的理论认为,“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标是要使自治的价值能够得以实现,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公众相信经由选举选出的官员将对公众的意见作出回应。维持这一信任的政府监管推动了第一修正案提出的这一宪法目标的实现”。另外,波斯特对自治的两种观念作了区分。第一种自治观念可以追溯至美国建国时期,它是一种通过代议机构来治理的共和主义传统。第二种观念出现在二十世纪,它建立在民主的参与和对话基础上。选举公平性理论提供了一个将这两种自治观念结合起来的方法。许多批评者已经对波斯特的理论作出了回应。这些批评者认为,基于选举公平性的论点实质上是由来已久的基于公众信任的论点的一个变化形式,即竞选资金监管对于公民信任民主制度而言是必要的。在巴克利诉瓦莱奥案中,最高法院采用“腐败的表象”这一概念来分析政府从维持公众对民主制度的信任中所能获得的利益,然而,在最近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明显缩小了基于腐败的表象所提出的辩护理由的适用范围并减少了其使用。批评者还指出,社会科学研究并不支持基于公众信任的论点。

与那种认为选举言论可以不受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则约束的立场相反的观点指出,政府无权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管。史密斯认为,政府不应卷入竞选活动。国会依据宪法第四章第一条的规定对选举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监管的权力不能延伸至选举之前的政治性辩论。从这个角度来看,选举与竞选之间应该有一堵隔离墙。

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后果:新的问题和下一步行动

最近的学术研究集中关注的是各种新的制度在竞选资金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之后。竞选资金监管往往会产生将资金重新分流到其他渠道的作用,这就是伊萨哈罗夫和帕梅拉·卡兰所说的竞选资金的“水力学”。然而,就像康所指出的,竞选资金监管还导致了新的制度形式的出现,而资金则通过这些新的制度形式进行流动,以此来应对监管规定。例如,在2004年大选之后,学者们集中关注了所谓的“527组织”的行动。“527组织”指的这样一种组织,它们适用于税法第527条(该条法律免除了政治委员会的征税),但又不属于受《联邦竞选法》管制的那类政治委员会(因此它们可以免受管制)。在另一个例子中,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为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创立铺平了道路。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最高法院确定独立支出不会导致等价交换式腐败的表象或事实。在随后的“现在就说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一个下级法院废止了针对那些只涉及独立支出而不向候选人捐款的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限制。这些实体组织现在被称为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只要它们仅涉及独立支出,那么根据联邦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它们接收的捐款就可以不受限制。现在,超级政治委员会在竞选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它们导致的棘手问题涉及与候选人的协调以及财富和外围团体的影响力。

自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以来,学者们集中关注的问题是,在政治领域中,企业的言论是否应该被当作公民的言论那样来对待。其他问题包括,在没有获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企业的政治性开支是否应该被禁止?企业的政治性开支是否应该向股东进行说明?或者,这类开支是否应该附带有退出选择权,类似于雇员所拥有的退出工会的政治活动的权利?

希瑟·格肯强调了“影子政党”和竞选资金中的“黑钱”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影子政党”指的是那些为了支持候选人当选而组织起来的群体。“黑钱”指的是非营利性企业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条组织的、不需要提供捐款人信息的募集活动。丹尼尔·托卡伊和瑞娜塔·斯特劳斯对这些新的发展情况展开了定性的实证分析。当前学术界还研究了竞选资金与游说行动之间的关系。格肯和克里斯·陶萨诺维奇主张为游说活动提供类似的公共资助,这将解决私人行为者在民主议程中过多扮演公共角色的问题。

另一个研究领域涉及的是与政治性竞选捐赠和支出的信息公布有关的规则。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信息公开原则和免责原则,理由是为选民提供信息与政府休戚相关。学者们除了关注现有制度的缺陷和局限性以及匿名在公共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外,还思考了可以用何种方式公开与政治竞选捐款和开支有关的信息。与此同时,批评者指出,信息公开原则侵犯了隐私,还容易使捐款人受到打击报复,不过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一直是否定这种观点的。迈克尔·吉尔伯特认为,公开信息导致了信息的此消彼长,因为它一方面使选民获知了信息,但另一方面又压制了言论。学术文献还探究了竞选资金改革接下来应采取的措施。哈森对那些主张修改宪法、对改革只是动动嘴皮子或者提出完全放弃改革的提议进行了批评。相反,他认为,重要的是要防止现有的州一级和联邦一级有关竞选资金的法规被进一步侵蚀,并为改变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成员构成做准备。在哈森看来,改革者应该提出要扩大腐败的含义,或者进一步提出一种基于政治平等的辩护理由。格肯指出,金钱不可避免地构成了选举进程的一部分;因此,为了对政治进行监督,重要的是要对政治进行约束。古伊·尤瑞尔·查尔斯认为,我们的研究应该抵制住“腐败的诱惑”。他将“腐败的诱惑”描述为一种想要通过腐败这一棱镜折射出所有竞选资金问题的冲动。相反,他认为我们应该谈论真正的问题,即政治参与的问题。赫尔曼提出,最高法院应该谨慎地定义腐败,因为定义腐败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定义民主——这是最高法院在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本中应该避开的一项任务。理查德·布里福提出应该削弱法院在竞选资金监管中的作用。亚历山大主张最高法院应该听从国会的意见,因为确保政府采取一种共和主义的形式与政府利益紧密相关,这种利益需要根据第一修正案接受严格审查。其他学者主张用国会的伦理准则来监管竞选资金,或者利用候选人之间自行实施的协议来限制第三方的支出。

实证研究结果

有关竞选资金的实证研究文献很多,本文将仅探讨一些已经得到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承认,竞选资金监管对选举和立法结果都有影响,但这些影响不一定相同。一些研究更直接地关注竞选资金对选举结果的影响,而另一些研究则关注竞选资金对立法结果的影响。

一个核心的研究领域是,竞选捐款是否在收买政治影响力。反对大额捐款的主要理由是,它使得购买立法投票成为可能。不过绝大部分实证研究文献并没有证明这样一种联系的存在。弗兰克·索拉夫回顾了相关文献,发现没有什么系统性数据证明了金钱对立法决议的影响。不过,这些研究考察了竞选捐款与全院表决之间的联系。情况有可能是,竞选捐款在立法过程中的其他时间段影响着政策的制定,而要获得相关数据或者对这些数据进行测量是存在困难的。另外,捐赠的目的也许是为了撤销立法和维持现状。还有一个挑战就是要确定是现任官员的职位刺激了捐款的增加,还是捐款推动了现任官员职位的上升。换句话说,到底是现任官员先从特殊利益集团那里得到捐赠,然后回应他们的意愿,还是说他们获得捐赠是因为他们已经与特殊利益集团达成了协议?迈克尔·恩斯利发现,候选人的意识形态是决定能否从个体公民那里获得捐款的核心要素。个体公民是国会议员候选人所获捐款的最大来源,而获得这些捐款取决于候选人的意识形态立场。

另一种理论提出,大额竞选捐款“有可能换取到接近某人的机会、小小的好处、在个案工作中采取行动的能量、与监管者之间的斡旋以及立法议程中的一席之地”。捐款也被视为政治投资。詹姆斯·斯奈德断定,政治行动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建立了长期投资关系。捐款的动机是为了换取接近某人的机会这一点在如下调查发现中得到了证实,即大额捐款人也参与广泛的游说活动。对州议会的研究表明,制度设计的特征和政治环境会影响到捐赠在何时会对政策结果真正发生作用。

史蒂芬·安索拉比赫、约翰·德·费格雷多和斯奈德在政治投资模型之外提出了另一可选模式。他们对数十项考察捐赠者对立法政治的影响的研究进行了荟萃分析。在对近40项研究进行考察后,他们发现竞选捐款对于立法的影响不具有任何统计学意义。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对立法者的投票行为影响较小。此外,他们还指出,竞选支出(占GDP的百分比)看起来没有增加。尽管大多数竞选资金是来自个体而非政治委员会的捐助,但无论是个人,还是政治委员会,其捐款数额都没有达到他们所能捐赠的最高限额。相较于可能获得的政治利益的价值,则所花费的资金的数额可以说是相对较少的。政策结果的价值与实际捐赠的金额之间的这种“差价”表明,企业和其他利益集团认为增加捐赠数额没有多少价值。金钱没能发挥多少作用的原因是,当政治家们就再次当选展开政治算计时,金钱只是他们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出于这个原因,安索拉比赫等人得出结论认为,捐赠不应该被视为对未来利益的投资,而应该被视为一种消费品。他们指出,在现行的竞选资金制度中,几乎所有的资金最终都是来自捐款数额相对较少的个人。这些个人是为了参与有关的“消费价值”而进行政治捐款的,而并非因为他们期望获得或已经获得了直接利益。同时,竞选捐款使得捐款者更有可能获得机会见到与某些政策有关的立法者。然而,另一项使用荟萃分析的研究发现,某些经验证据证明捐款与投票之间存在联系。

相关研究还考察了竞选资金监管对选民参与、信任和政治效能感的影响。纳撒尼尔·佩尔西利和凯利·拉曼的结论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竞选资金法规与公众对选举过程的信任之间存在联系。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由于为竞选资金监管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主要理由是为了保护公民对民主制度的信任,这种监管是必要的。

研究的另一个重点领域是候选人的支出与获胜的候选人身份之间的关系。无论是现任官员还是其挑战者,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来募集资金,这表明他们认为对于赢得选举而言,募集资金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学术研究没能够在现任官员的支出与成功竞选之间确凿地建立起某种因果关系。现任官员的连任率处于极高水平。由于现任官员的选举支出远超过了挑战者的支出,两者的比率大概是3比1,所以人们可能会认为竞选支出造成了选举上的优势。然而,令人迷惑的是,现任官员的支出看起来并没有发挥作用。美国众议院现任议员的竞选支出并没有影响到其获得的投票份额,尽管其挑战者获得的投票份额的确因为其支出而增加。因此,支出限制不利于挑战者,因为他们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以便赢得选举胜利。如果现任官员的支出在增加投票份额方面是无效的,而挑战者的支出在降低现任官员的投票份额方面是有效的,那么支出限制就无法在现任官员与其挑战者之间形成平等的竞争环境。不过,对参议院的研究结果则表明现任议员的支出的确影响到了投票份额。其他研究也表明,现任官员会从支出的增加中获益。这些研究发现表明,设定支出的上限增加而不是减少了挑战者赢得胜利的机会。对提供竞选公共资助的各州进行的研究发现,现任官员的连任率有所下降,但是其他研究发现,对竞选公共资金设立支出限制并没有使选举更具有竞争性。

学者们还从更广阔的视角考察了民主和不平等问题。这一研究领域涉及广泛,并且不只是侧重于竞选资金监管。尽管该领域的研究并没有在竞选资金与政治影响力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但学者们发现,相较于中低收入人群的偏好,当选代表更多地回应了富人的偏好。然而,其他研究发现,在公众意见与立法政策之间存在着稳健的联系。最近的研究还表明,捐款人与国会议员在意识形态方面具有一致性。此外,超过40%的竞选捐款是由美国最富有的0.01%的人口提供的。个人捐赠者不仅仅是捐款的主要来源,并且他们在政治立场上的意识形态色彩越来越鲜明,越极端的候选人往往会从个人捐赠者那里获得更多的资金。斯特凡诺普洛斯对这些实证研究结论进行了广泛分析,并指出它在何种程度上证明大多数美国人的观点与国会议员的观点是存在分歧的。

结论

要从跨越多个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中归纳出任何结论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其来自哪个研究领域,学者们变得越来越关注与民主代表、政治平等、腐败、政治影响以及治理相关的复杂问题。毫不奇怪,他们在这些问题上几乎没有取得共识。然而,许多学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关注点,这就是金钱的作用不仅扭曲了选举进程,还扭曲了整个政治制度。尽管实证研究并没有证明金钱购买到了政治影响力,但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金钱的流入与立法过程形成的政策结果之间存在相关性。但是,即使学者们已经发现竞选资金与民主治理之间存在日益复杂的关系,法院依然允许数额越来越大的资金进入政治领域。竞选资金研究在不断变化,吸引着学者们在未来的研究中关注各种民主制度和价值在取消竞选资金监管的条件下不断变化的性质。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慎重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今日中国"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今日中国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最新资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我要投稿 | 意见反馈 | 信息纠错 | 网站地图

未经今日中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提供空间和技术支持 Code ©2009-2016 今日中国版权所有 业务联系:sunny@chinatodayclub.com

{"remain":4998732,"success":1}http://www.chinatodayclub.com/html/global/info_12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