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7日,日本陆上自卫队公布了第五普通科连队在蒙古国参与“可汗探索-2016”多国联合训练的情况。“可汗探索”系列军演始于2003年,每年在蒙古国举行一次,最初仅限于蒙美两国之间,后逐步发展为多国共同参与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军事演习。日本自2007年开始派出观察员,并于2010年正式派自卫队参演。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此次派出参演的自卫队员将作为第11批赴南苏丹维和部队成员,于今年11月份被派遣至南苏丹参与维和行动,并将基于日本新成立的安保法,首次执行“驰援护卫”等涉及集体自卫权的新任务。
维和争议由来已久
日本于1992年6月19日正式通过《联合国维和行动等合作法》(《PKO等合作法》)后,便于当年9月份首次派自卫队参加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然而,由于《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日本国内一直存在着关于“自卫队走出国门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否属于武力行使的范畴、是否违反宪法”等问题的激烈讨论。也正因如此,自卫队在参加国际维和行动伊始,便受到了日本和平势力的批判与诟病。
早在1954年自卫队成立之际,日本参议院便通过了“禁止自卫队向海外出动”的决议,指出:“考虑到现行吾国宪法之条款,以及吾国国民热爱和平之夙愿,在此再次确认并重申自卫队决不实施向海外出动之举。”可见,在自卫队最初组建之时,日本国内和平势力出于对侵略战争的反省,强烈要求将自卫队永远禁锢在日本国土范围之内。然而,参议院决议并非国会通过的法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当时的社会意识。1958年,联合国驻黎巴嫩观察组成立时,日本国内便出现了派自卫队进行参与的意见,但当时的岸信介内阁考虑到修订《日美安保条约》面临的巨大社会压力,最终决定暂不考虑派自卫队参与国际维和行动。1961年,日本驻联合国大使松平康东呼吁派自卫队参加刚果维和行动,随后被池田勇人内阁拒绝,但池田首相在国会答辩中却指出“出于维持世界治安的需要,派自卫队参加维和行动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暗示了自卫队在今后参加国际维和的可能性。1963年,马来西亚纷争发生之后,日本政府将其视为突破自卫队海外出动禁忌的“绝妙时机”,池田勇人内阁在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等纷争三方之间积极协调,并提出了派自卫队作为停战监督团进驻东南亚的设想。随后,日本外务省积极筹划自卫队海外出动的方案,时任外务次官下田武三直接明言道:“此次纷争与刚果、塞浦路斯的情况不同,东南亚离日本较近,恰好可以作为自卫队走出国门的突破口。”然而,在日本国内围绕“自卫队海外出动是否违反宪法”这一问题争论正酣之际,马来西亚纷争于1966年8月正式停息,日本政府企图实现海外派兵的黄粱大梦也只得暂时搁置。这一时期,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其国内主张将自卫队派出国门并彰显日本国际影响力的声音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日本国内和平势力坚持认为自卫队海外出动可能会引导日本再次走向战争的覆辙,因此一直进行着激烈的抗争。
然而,伴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政府逐渐表露出支持的态度,并最终于1992年促使国会通过了《PKO等合作法》。1980年,在93届国会上,日本社会党众议员稻叶诚一针对“自卫队走出国门是否违宪”进行质疑后,铃木善幸内阁回答称“自卫队海外出动可以分为海外派兵与海外派遣两种情况。海外派兵以武力行使为目的,超过了自卫所需的必要最小限度,宪法不予允许;海外派遣不以武力行使为目的,宪法并非不允许。”如此一来,日本政府通过虚造两个概念,毫无根据地将自卫队海外出动划分为海外派兵和海外派遣两类,在法理上为自卫队走出国门创造了牵强附会的借口。
维和法案饱受诟病
在日本政府为出兵海外制造了突破口后,其希望自卫队走出国门的意图变得愈加明显和强硬。1988年,竹下登内阁邀请西哈努克访问日本,并趁势表达了向柬埔寨派遣数百名维和人员的意愿。之后,在日本外务省制订柬埔寨维和方案的过程中,海湾战争于1990年8月爆发,当时的海部俊树内阁同样将其视为出兵海外的“良机”。1990年10月,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联合国和平合作法案》,该法案将自卫队支援海湾地区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以及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这两项出兵海外的内容囊括到了一起。在国会讨论时,时任外务大臣中山太郎面对众多质疑,代表日本政府解释称:“自卫队参加维和行动,不以武力行使为目的,因此不违反宪法;而关于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虽然其以武力行使为目的,但自卫队不去参加,而是采取协作的方式,便避免了武力行使的问题,因此宪法也是允许的。”最终,中山这种近似于胡搅蛮缠的解释没有得到日本国会的认可,该法案也成为了废案。值得一提的是,中山的解释虽然没有促成上述法案的通过,但日本政府却一直沿用了此种说法,并根据该解释在2001年促使国会通过了《反恐特别措施法》,使得自卫队前往波斯湾向参加反恐战争的多国部队进行了多年的供油活动;此外,日本政府同样根据这一解释于2003年促使国会通过了《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使得自卫队前往伊拉克对参加伊拉克战争的多国部队进行了多项支援。
虽然《联合国和平合作法案》没有获得通过,但此时的日本政府早已按捺不住出兵海外的欲望;1991年4月,海部内阁牵强附会地援引《自卫队法》第99条的内容,向波斯湾派出了4艘扫雷艇及511人的扫雷部队,对海湾战争中的多国部队进行了支援。《自卫队法》第99条“海上自卫队在接受防卫厅长官的命令后,可以进行水雷及海上其他爆炸性危险品的排除作业”,本来是自卫队1954年成立之际为了排除二战期间埋设在日本周边海域的水雷而制定的一项内容,此时却被日本政府别有用心的作为了参与海湾战争的法律依据。日本政府不顾国内和平势力意见、藐视宪法尊严的暴行遭到了在野党及大部分国民的强烈指责。
然而,日本政府并没有停止进一步推动出兵海外的步伐,仍然积极筹备自卫队参加国际维和的相关立法工作。日本政府认为自卫队参加国际维和面对的压力要比参加多国部队作战小一些,并且考虑到已经向波斯湾派出了扫雷部队,便决定暂时搁置自卫队参与多国部队的相关立法工作。1991年9月,海部内阁向国会提交了以自卫队参加国际维和为主体内容的《PKO等合作法案》;经过横跨第121、第122、第123等三个国会会期的漫长质询与争论,该法案最终于1992年6月19日获得了通过。在国会讨论阶段,日本社会党、日本共产党等在野党坚持认为《PKO等合作法案》违反宪法,并主张废弃该法案;法案通过后,日本民众组织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表示抗议,部分社会团体也纷纷刊文表达了对日本出兵海外的强烈反对。
维和目的在于“战争”
《PKO等合作法》通过后,日本政府便迅速开始筹备起自卫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的相关事宜。尽管日本国内一直有声音认为自卫队参加国际维和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但日本政府却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地驱使自卫队足迹遍布全球各地。截至2016年6月1日,日本自卫队共参加了九大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参与人数已经过万。伴随着自卫队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次数的逐渐增多,《PKO等合作法》也经历了数次修改,从而使得自卫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携带武器越来越多、对日本“和平宪法”的冲击也越来越剧烈。
1992年《PKO等合作法》最初通过之时,规定:“武器使用必须满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条件,且防卫对象仅仅局限于自身和在场其他自卫队员;自卫队参加维和行动仅限于后方支援业务,不得参加停战监督、武器检查等联合国维和部队的主体业务。”1998年,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PKO等合作法修正案》,将过去由个人判断使用武器来进行正当防卫,改为了“原则上根据上司的命令使用武器”。这样一来,当自卫队员没有处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只要接收到上司允许使用武器的命令,便可以使用武器了。这无疑增加了自卫队员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机会,同时也为自卫队作为组织体共同行使武力提供了可能。2001年,日本再次对《PKO等合作法》进行了修改,解除了自卫队参加维和部队主体业务的限制,并将武器使用的范围扩大为“自卫队员自身、在场其他自卫队员、处于自卫队员管辖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武器、弹药、船舶、车辆等”。2015年,安倍内阁极力推动的安保法案获得通过,其中《PKO等合作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增添了军事巡逻、驰援护卫等业务。驰援护卫指的是使用武器营救遭武装团伙袭击的联合国维和人员,日本共产党委员长志位和夫曾指出“南苏丹实际上处于内战状态”,并批评称:“驰援护卫有悖于宪法第9条禁止在海外行使武力的规定。”
日本政府在推动自卫队海外出动的过程中,采取了蚕食的手段,根据国际形势及其国内舆论的状况,逐步增加自卫队在海外的活动内容,并早已违背了《日本国宪法》的规定。2004年,日本在《防卫计划大纲》中将“国际安全环境的改善”作为了日本安保政策的支柱,提升到与“防卫国土安全”同等的地位;2006年,日本修订《自卫队法》,将“海外行动”升格为自卫队的主体业务。近年来,安倍内阁更是解禁了集体自卫权,直接为自卫队参与战争、发动战争的禁锢进行了松绑。一直以来,日本政府将自卫队的维和行动与参加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作战等搅在一起,通过对自卫队维和部队的大肆宣传来彰显自卫队海外行动的和平性与正义性,完全掩饰了自卫队走出国门进行武力行使的违宪性。日本一味地要求成为正常国家,却已然忘记了《日本国宪法》第9条制定的初衷,更忘记了其在二战期间对东亚各国造成的巨大伤害。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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