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变与变:美国总统选举政治历史回顾
2016-06-13 09:47:00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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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选举政治】

引 言

2016年美国大选正在如火如荼中,希拉里和特朗普之争已成定局,但鹿死谁手,尚难知晓。

而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现代美国总统选举来看,要想预测选举结果是十分不易的。1952年大选,势力强大的共和党保守派一致拥戴身世显赫的罗伯特·塔夫脱,但最后胜出的却是持温和立场的艾森豪威尔;1960年,几乎所有民主党大佬都看好了林登·约翰逊,但年轻的肯尼迪却脱颖而出;1976年,人们普遍看好共和党在职总统杰拉德·福特,但最后胜出的却是“局外人”吉米·卡特;1992年,民意支持率高达90%的老布什,满以为稳操胜券,结果却败于被其戏称为“外交文盲”的小州长克林顿之手;2000年,许多预言家断定正享受着战后最长经济繁荣期的美国人肯定会选择现职副总统戈尔,但取胜的却是打着“富有同情心保守主义”招牌的小布什;2008年大选,孰能料到40多年前还在为争取基本人权而奋斗的美国黑人,竟然也能入主白宫。

同时,作为当今世界最强大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和美国外交政策的最主要制定者,美国总统被认为是“地球上最强有力的职位,能够移动和摇撼整个地球”。二战以来,美国总统的变迁几乎都不可避免地辐射、波及当时的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如果1968年上台的不是尼克松,那么可能就没有1972年中美关系戏剧性的突破;1980年大选,奉行强硬路线里根总统的上台,苏联崩溃的命运就已注定;如果2000年大选中戈尔当选,那么2003年伊拉克战争可能就打不起来;如果2008年奥巴马没当选,那么可能就没有令南海局势紧张的“亚太再平衡”。

如何看待美国总统选举——世界历史上最悠久的政府最高行政权力和平交接的有效机制?美国总统选举主要受到什么因素影响?美国总统选举对美国内政外交有何影响?如何看待和克服美国总统选举对中美关系的负面影响?

林宏宇教授即将再版的《美国总统选举政治研究》一书(该书曾荣获2008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将做出系列解答。

【美国总统选举政治】之一:

不变与变:美国总统选举政治历史回顾

林宏宇

自1789年到2012年,美国共举行过57次总统选举,共有44人担任过美国总统职务,其中有16个总统连任过。从历史回顾的视角来看,绵延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政治可以概括为既有继承性又有变异性。继承性主要表现在两点:(一)以选举团制度为标志的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尽管弊端重重,不断面临危机与挑战,但依然沿用至今;(二)持续的两党制经久未变,两党(派)轮流坐庄是美国总统选举的主旋律,其他第三党无缘问鼎白宫。变异性主要表现在两点:(一)美国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方法与竞选资金的管理不断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总的趋势是提名方法日益民主与开放,而竞选资金管理则日益严格和规范;(二)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愈发先进和快捷是其发展变化的总趋势。

一、不断面临挑战的美国总统选举制度

应该说,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从其一开始就不断面临着挑战的压力。这主要是由于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当时无法预见的缺陷和漏洞,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有关“选举团制度”(Electoral College)的规定方面,由此导致频频出现美国总统选举危机。

美国总统职位是在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上设立的,当时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曾考虑过多种选举方案,包括由国会议员选举、州议会或州长选举以及选民直接选举等。但由于这些方案各有利弊,最终都没有被采纳。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制宪会议最后选择了“选举团制度”这个妥协的方案。根据这个方案,总统每4年选举一次;选举分两个阶段,先由各州议会按自行决定的方式选派或委任一定数量的总统“选举人”(elector),再由总统选举人组成的一个虚设的选举团,在全国统一的投票日分别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总统;赢得选举团过半数、且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即为美国总统;各州选举人的人数与其在国会的参众议员的人数相等,但参众议员或其他在联邦政府任职的官员不得担任总统选举人。这就是1787年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此以后,历届美国总统选举就遵循这个最初的设计。

然而,这个设计至少存在3个当时未曾预见的缺陷:第一,未考虑党派斗争的因素,致使可能出现总统与副总统分属不同党派的尴尬局面。实际上,1796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就已出现了这种情况,总统亚当斯属于联邦党,副总统杰斐逊属于民主共和党。第二,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没分开投票,当出现候选人所得的选举人票数相同时,就可能出现总统的难产;第三,始终潜伏一个未能很好解决的矛盾――联邦性原则(Federal Principles)与国民性原则(Populism)之间的矛盾。这两个原则源于美国立国之初有关政府分权与集权的争论。所谓的联邦性原则,主要强调“选举人票”(elector vote)的重要性,主张各州平等、相对独立和多样性,总统选举应在各州层面(state level)进行,当选的总统,除了获得多数国民选票外,还应有广泛的各州地域代表性,当选的总统不能仅代表人口密集但地域有限的大城市。所谓的国民性原则,主要强调国民选票(popular vote)的权威性,主张总统选举应在全国层面(national level)进行,当选的总统应该获得多数国民选票。这个矛盾体现为选举人票的多少不能准确反映国民选票的多少,可能出现国民选票率低却能当选的“少数票总统”。这三个选举制度上的缺陷潜伏于历次美国总统选举中,一遇到合适机会就会爆发出来,形成美国总统选举危机。

第一次危机出现在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当时的民主共和党领袖杰斐逊原想把该党另一个候选人伯尔(Aaron Burr)选为他的副总统,经过杰斐逊本人的大力活动和引导,民主共和党在选举中大获全胜,但没料到伯尔却得到和杰斐逊一样多的选举人票,根据当时宪法规定,他们俩都有担任总统的资格,只能由联邦党人占多数的国会众议院来投票裁决。由于联邦党人反对杰斐逊担任总统,他们便从中作梗,制造麻烦,虽经过多次投票,仍不能在两人之间决一胜负。后来经伯尔的政治宿敌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斡旋,杰斐逊才终于以两州的微弱多数而取胜,避免了一次美国总统的难产。为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180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十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未来选举团投票时,选举人必须对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分开投票。

第二次危机发生在1824年大选。那年有4位候选人角逐美国总统,按照国民选票数多少排序,他们分别是杰克逊(Andrew Jackson)、亚丹斯(John Q. Adams)、克莱(Henry Clay)、克鲁福德(William H. Crawford)。他们4个人中没有一人得到过半的选举人票,根据当时美国宪法规定,必须由众议院投票决定。投票结果是亚丹斯当选。可结果一宣布,就遭到支持杰克逊的选民的强烈反对,并声称是克莱和亚丹斯做了交易,克莱以出任国务卿的出价,支持亚丹斯当选。杰克逊也宣布这个结果非法,并第一次公开主张废除选举团制度。杰克逊的主张直接导致了后来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方法的重大改变,政党代表大会逐渐取代了国会党团核心会议,成为了提名总统候选人的主要途径。

第三次危机发生在1876年。当时北方的共和党候选人海斯(Rutherford B.Hayes)在国民选票率低于南方民主党候选人蒂尔顿(Samuel Tilden)的情况下,凭借多1张选举人票的微弱优势当选总统。当时学者称之为“本世纪最大的过错”。《纽约太阳报》以通栏黑框来表示对民主堕落的悲哀,华盛顿地区的报纸甚至主张取消海斯的总统资格。众议院民主党议员不顾共和党议员的反对,通过决议声明“蒂尔顿当选美国总统”。南方各州反应更为强烈,纷纷成立武装组织,提出“打到华盛顿去!”、“不是蒂尔顿就是战争!”等口号。这场危机最后在南方民主党领导人和共和党的幕后交易中平息,共和党同意做出多项让步,包括停止在南卡州和路易斯安娜州的联邦军队重建,任命南方民主党人入阁,提供联邦资助等,最后离法定的就职期限仅剩两天海斯才宣布正式当选。这次危机迫使国会出台了“1887年安全期限法”,规定当一州的选举人票出现争议时,州立法机关应在选举团投票选举总统日的前6天内解决争议,产生该州的总统选举人名单,以避免国会再次卷入对州政治的仲裁之中。这项法案曾在2000年美国大选中被共和党控制的佛罗里达州议会所借用,以支持小布什当选。

进入20世纪以后,选举团制度的缺陷依然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改革呼声持续不断。1968年美国总统选举结束后不久,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有81%的美国人主张用直接选举方式取代选举团制度。这个数字是空前的,可见美国人对改革选举团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此后十年有关废除选举团制度的主张开始进入立法机构激烈辩论时期,产生过许多“动真格”的提案。例如,1969年,在美国大律师协会(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院外团体的强力游说下,美国国会众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一个法案,主张废除选举团制度,采用直接选举制,此主张还得到当时尼克松总统的支持,这在美国历史上很为罕见,但最后仍腹死于参议院;1979年,主张废除选举团制度的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国会参议院51票的支持,这在美国参议院历史上也是创记录的,但也仍未能达到法定的67票而流产。从此也可看出选举团制度的深刻影响,要想改变它非常困难。但是,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再次把这个问题摆在美国人面前,美国总统再次面临难产的危机。2000年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国民选票率领先于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48.4%比47.9%),在全美国多获得约50万张国民选票,但最后却因比小布什少5张选举人票(266比271)而落选。2000年大选结束后,美国各界反应强烈,来自112所法学院的585位教授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刊登政治声明,谴责美国最高法院的5名共和党大法官对这次竞选结果的判决,认为他们背离了自己的天职,以党派偏见袒护小布什(2000年大选最后以美国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5:4的判决,中断佛罗里达州人工重新计票,从而支持小布什当选而告终)。有民意测验表明,超过60%的美国人对2000年总统选举不满,主张修改宪法,取消选举团制度,采用直接选举方式选举美国总统。争吵喧闹了5周以后,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才有结果。

纵观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可以发现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最大弊病体现为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不一样,这是美国总统选举出现危机的最主要原因。这里所谓的“含金量”是指选举人票的国民代表性,即每张选举人票所代表的美国国民人口数量。

为什么美国各州的选举人票所代表的国民人口数量会不一样呢?这主要是由于美国选举人票数的分配办法决定的。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的选举人票数等于各州在国会的代表人数,即各州的参议员人数加上各州的众议员人数。而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不论人口多少、面积大小,一律在国会拥有2个参议员,因此各州参议员所代表的国民人口数量肯定不一样,这就先给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不一样埋下了第一个伏笔。另外,美国众议员席位分配办法不当也是造成“含金量”不等的另一个原因。美国历史上对众议员席位的分配办法经历了一个演变时期,基本上可以概括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1840年以前,采用“杰菲逊分配法”。即按照一个众议员代表一定数量人口的原则,平均分配众议院席位。最早是1792年的每33000人产生1名众议员。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比例逐步提高,到1811年每350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1820年每400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1832年每47700人产生一个众议员。第二阶段,1840-1850年,采用“威伯斯特分配法”。即预先设定众议院议员人数,然后把全国的国民人口总数除以这个数,得数就是每个众议员应代表的国民人数标准,然后再把各州的人口总数除以这个标准,所得就是各州应有的众议院席位数,除不尽的余数如果超过标准的50%,就增加一个席位。第三个阶段,1850-1940,采用“卫顿分配法”。基本方法同威伯斯特分配法,改进之处是在余数席位分配上,从最大的余数开始分配,直到填满预定的众议院总人数为止。第四阶段,1941年至今,采用“亨廷顿分配法”,又称平等分配法,主要是要克服以前使用的分配法所产生的各种不公平问题。该法采用复杂的数学公式来计算,首先不分大小,给每一个州一个基本席位,然后再把各州人口总数除以N(N-1)的平方根(N表示该州应得的席位数),其所得就是所谓的“优先参数”(priority number),然后,根据各州“优先参数”大小顺序分配剩余的众议院席位,直到众议院的435个席位都分完为止。从众议院议席分配办法可以看出,各州众议员数量与各州实际人口数量的比例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各州众议员所代表的国民人口数量是不一样的。例如,怀俄明州的一个众议员代表455975名国民,而蒙大拿州的一个众议员却代表着803655名国民。也就是说,选举人票数多寡不能正确反映国民选票数的多少,因此就有可能出现2000年大选那样国民选票数少却能当选总统的怪现象。

此外,在操作程序方面,美国总统选举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游戏规则的不统一,这也是导致美国总统选举出现危机的另一个原因。美国宪法把选举总统的主要权力下放到各州,总统选举主要是以州为单位来进行的,而州这个层面的游戏规则与联邦层面的不一样。美国各州(除了Maine和Nebraska外)基本上都采用“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规则,即国民选票数最高的候选人获得各州全部选举人票,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多数制,即胜者的国民选票数不一定要过半数,例如,2000年大选中,由于有“绿党”、“改革党”等小党派的参与,小布什在很多州的国民选票数往往不到全州选票数的50%,但凭“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规则,依然获取了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但在联邦层面实行的却是过半多数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只有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美国总统。也就是说,虽然都强调“多数当选”,但是联邦层面的“多数”和州层面的“多数”是不一样的含义。正是由于这两个层面“多数当选”的含义差异,才导致了美国总统选举出现危机。

实际上,美国的选举团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不断地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挑战。1800年,由于美国政党的迅速成长,运行才12年的选举团制度就已不再是原先意义上的选举团了,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选举团应是中立的,不应有党派色彩,但在实际操作中已完全成为了当时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的忠实奴仆,仅仅起到传声筒的作用。第二次变革发生在1836年,从这一年起,美国所有州的选举人票都采用了“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计票规则,从而为“两党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各州选举团的产生方式可以算是第三次变革,由于美国宪法没有对各州选举团的产生办法作具体的规定,而是把这个权力交给了各州,因此各州基本上采用了由各州议会推选的方式,此方式虽简便易行,但容易使选举人受制于立法部门,从而使他们选举出来的总统有可能受控于立法部门,最终不利于行政部门的独立,不符合美国开国之父们所创想的三权分立原则。改革的结果就是直接选举,到了1860年,美国各州都采用直接选举法来挑选选举人。美国选举团制度的后两次变革虽然都很重大,但都是渐进式,它们居然都没有在美国宪法上留下任何痕迹,这不可不说是美国总统选举政治的一个独特景观。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要彻底改变或去除选举团制度是非常不容易的,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据统计,从1797年至今,约有700件有关修改或废除选举团制度的提案在美国国会出现过, 但至今为止,只有一件获得通过,那就是1804年6月15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2条修正案。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设计的选举团制度,是美国宪法缔造者们妥协的产物,经历了200多年,自然有其历史合理性与必然性。它体现了美国开国元勋们对直接选举制度的顾虑和异议,担心民众可能被误导和出现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majority tyranny)。另外,深深打上联邦性原则的美国政治文化与历史形成的“两党制”,也是维护选举团制度的重要因素。主张选举团制度的美国人认为,选举团制度可以帮助维护联邦性原则,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弱势人群的利益。在他们看来,“正因为有了选举团制度,才使得任何一个致力于取胜的政党不敢忽视纽约的犹太人,犹他州的摩门教徒,密歇根的穆斯林,伊利洛依州的天主教徒,麻省的亚美利亚人和俄克拉荷马的福音派新教徒。”

面对着西方世界新一轮的民主化浪潮,与国民性原则相悖的美国选举团制度,可能会出现两种改革方式:一种是在保留现行的选举团制度基础上,修改部分规则,以尽量适应国民性原则的要求;另一种就是取消选举团制度,彻底贯彻国民性原则,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美国总统。但从总的来看,主张保留选举团制度的方式相对可行。其中,最可行的是,保留选举团制度,但各州取消“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规则,采取过半多数制,允许多轮投票(run-offvoting),各州国民选票数过半的总统候选人才能取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联邦层面仍保留现行的过半多数制,即选举人票数过半者才能当选美国总统。此法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避免出现“多数落选,少数当选”的尴尬局面,且对现行宪法与“两党制”冲击最小。其次可行的是,保留选举团制度,取消“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规则,各州按国民选票数的比例分配选举人票数,联邦层面仍采用过半多数制,选举人票数过半者当选美国总统,此法也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避免出现“少数票”总统。还有一种保留现行选举团制度的做法,那就是修改选举人票数分配办法,使之与实际的国民人口数对等或更接近,此法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且对现行宪法与两党制基本上没有冲击,但是,要想找到真正理想的选举人票数分配办法,从数学理论上讲,非常困难。

总之,选举团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独特产物,它深深影响着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保障了美国政府政权的平稳交接,但同时也存在严重问题,问题主要表现为可能出现所谓的“少数票总统”,与民主化的要求相背离。这主要是由于选举团制度在结构与规则方面的缺陷,导致选举人票数不能正确反映实际的选民票数。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选举团制度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和改革的压力,但由于历史与理念方面的原因,欲彻底改变也非常不易。

二、持续不断且独特有效的两党制

从政党演变的角度回顾美国总统选举,可以看出,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绝大部分时间里是两党(两派)之间的游戏,持续不断且独特有效的两党制是200多年美国总统选举政治的一个明显特点。

虽然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在设计美国总统职位时,是在无党派的前提下考虑的,原是想让带有精英色彩的“选举人”(Electors)来间接反映民意,选出他们认为最优秀的总统。但是,实际上从1793年乔治·华盛顿总统的第二任期起,联邦政府中就已开始出现激烈的党争了,当年的民主共和党人为反对联邦党人亚当斯继续连任副总统,曾发起美国总统选举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竞选活动,全力推销该党副总统候选人纽约州州长乔治·克林顿。到了1796年,随着华盛顿总统的引退,美国总统选举的党派色彩就更加浓烈了,各州的选举人基本上按照党派分野投票,结果联邦党人亚当斯当选总统,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当选副总统。

从1800年起,美国总统选举就完全变成了两大对立的党派(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之间的较量。虽然1812年美英战争之后,联邦党人的影响日益式微,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已无力与民主共和党人较量,并于1816年前后淡出美国总统选举舞台,但随之而来的是民主共和党内部开始出现分裂,逐渐形成了以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 Adams)为首的国民共和党和以安德鲁· 杰克逊为首的民主党。在1824年总统选举中,亚当斯的国民共和党居然战胜了呼声很高的杰克逊,这大大张扬了国民共和党的声望。1828年,平民出身的战争英雄杰克逊第一次以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身份当选美国总统,这标志着美国主要政党开始从贵族式、士绅式的政党开始变成平民式的政党,职业的政党活动家开始出现(如马丁·范布伦)。1833年,国民共和党和民主党中的反对派共同组成辉格党,从1840年到1860年,在全国范围内与民主党展开总统职位的争夺,并多次成功地从民主党手中夺回白宫的掌控权,这是美国两党制的开始形成时期。

现代意义上的美国驴象两党之争始于1860年,该年,成立刚刚6年的年轻的共和党就从老派的民主党手中夺得美国总统职位,并开始了长期控制。从1860-1932年这72年间,除了克里夫兰和威尔逊2个民主党总统外,共和党几乎垄断了白宫,使得共和党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老大党”(GOP:Grand Old Party)。1932年,借“大萧条”之机上台的美国民主党,开辟了“新政联盟”的时代,夺回了白宫主控权,从1932-1980年,除了艾森豪威尔和尼克松-福特两次共和党政府外,民主党垄断了美国总统职位。从1980年到2008年,又进入共和党复兴时期,这个时期始于里根总统,加强于小布什政府,共和党呈现再次收复白宫之势,如果没有2008年的金融危机,这个趋势可能还会延长。

如果将美国总统选举中两党(派)之间的较量进一步细化,我们就会得出以下几条更具体的规律性结论:(一)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带有两党(派)较量特征的选举占绝大多数,第三党(派)根本与美国总统选举无缘。据统计,从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开始到2012年,美国共举行总统选举57次,其中有明显两党(派)竞争特点的美国总统选举从1796年算起,共举行了55次,占96.5%。(二)共和党、民主党是美国总统选举中两个最重要的政党。据统计,200多年来,共和党、民主党共赢得45次美国总统选举,占美国总统选举总次数的79%。(三)共和党在美国总统选举中的成功率要高于民主党。据统计,美国民主党自1828年创立至今,共赢得22次总统选举,占有派性总统选举的40%,美国共和党自1854年创立至今,共赢得23次总统选举,占有派性总统选举的42%。

三、不断开放的提名制度和日益严格的竞选资助

提名是美国总统选举过程的重要一步,200多年来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方式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789年到19世纪20年代末,主要采取国会党团核心会议方式(King Caucus)提名总统候选人,在这个阶段,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国会中少数资深的政党领袖议员,他们的角色就好比国王,因此在个阶段又被称为国王会议提名制。第二个阶段:19世纪30年代初到20世纪初,采取政党代表大会方式(National Convention)提名总统候选人,各州政党组织派出相应数量的代表参加政党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上选举产生该党的总统候选人,在这个方式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各州和地区的政党组织领袖,因为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他们挑选产生,因此只有那些被各州和地方政党领袖看中的候选人才有可能获得提名。第三个阶段:20世纪初至今,采取初选方式(Primary Elections)挑选总统候选人,具体做法是通过初选选举产生参加全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然后由他们投票决定该党总统候选人人选。美国内战爆发前,民主党和共和党曾在宾州克鲁弗德县(Crawford County, Pennsylvania)试行过初选,但没有什么反响;直到1901年佛罗里达州率先立法规定实行初选制度,而真正开始大范围运用初选的是1903年的威斯康星州。

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大多数州都通过立法把初选制度作为候选人提名的办法。这个阶段又可以1952年为界限分为2个时期,1952年以前为第一时期,初选不起真正作用,候选人参加初选活动的效果不是很明显,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仍由各州、各地方的政党领袖挑选产生,总统候选人在初选中作用就是“混个脸熟”――让普通选民和政党领袖了解熟悉他们,但能否出线还得看各州和各地区的政党领袖,普通选民没有决定权,政党领袖一般根据候选人在初选中的表现,支持那些“生存率”高――指在初选中成绩出色的候选人作为该党总统候选人。1952年以后为第二时期,初选作用开始明显增强,政党背景薄弱的“弱势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的努力,通过初选获得选民的支持后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提名角逐。到了1972年,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就基本取决于初选的结果,普通选民的作用明确增强,政党领袖的提名作用明显减弱。

初选的好处表现为它可以扩大美国总统候选人的选择面,可以不拘一格降人才。总统候选人不一定像第一、第二阶段那样非得是某政党内部受到政党领袖青睐的人员,而只要该候选人能在初选中有出色的表现,就可能获得出线的机会,这无形中扩大了美国总统候选人的选择面,使得候选人对政党的依赖日益减少。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的美国政党民主改革中,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改革力度是不一样的,民主党的民主改革力度要大于共和党,经过改革以后的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更具代表性,政党领袖的控制力更减弱,候选人个人竞选组织的作用更为明显了。共和党改革的步伐相对比较平稳,政党各级组织仍控制着许多代表的选择权,因此从总的来看,共和党政党组织对总统候选人提名的影响力要大于民主党。

从这三个发展阶段来看,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方式的演变趋势是日益开放,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权力日益向基层倾斜。从最初的国会党团领袖,到各州、各地方的政党领袖,再到普通的基层选民,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不断向开放和民主的方向转变。从1952年以来,政党领袖的控制力越来越弱,总统候选人个人的作用越来越强。

与此相反,200多年来美国对总统竞选资金的管理却越来越严格。关于总统竞选资金问题,在19世纪中期以前,由于竞选资金数额不大,涉及面相对较小,这个问题还未引起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到了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大量利益团体的出现,尤其是新兴的工商业利益团体日益积极介入美国总统选举,巨额竞选资助开始出现在美国总统选举中,总统竞选资金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例如,1896年,美国克里夫兰(Cleveland)地区的一个名叫马克· 翰纳的企业家给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威廉·麦金莱(William McKinley)捐赠了10万美元(约合今天100多万美元)。这引起了当时许多政治学家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人们开始担心美国总统选举结果有可能被金钱所左右,于是要求完善总统竞选资助的呼声开始高涨。第一个规范总统竞选资助的法案《逖尔曼法案》(TilmanAct)于1907年在国会通过,该法案禁止公司企业团体和银行机构直接向总统候选人捐款。191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反腐败法案》(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要求政党全国委员会和跨州的政党委员会公开他们对总统竞选的各种资助情况。1924年,哈定总统的内政部长被指责曾收受石油公司的贿赂,这个丑闻直接导致更严格的《1925年联邦反腐败法案》的出台,要求各政党在总统竞选中公开其所有与选举有关的账目往来。1939年,美国国会通过《清白政治法案》(Clean Politics Act),规定总统选举活动不得向联邦雇员募集政治捐款。1940年又通过该法案修正案,规定个人向总统候选人或政党设立的一个竞选委员会的政治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但候选人和政党可以设立多个这样的委员会,这是美国第一次对总统选举捐款作出明确的金额限定。1943年,国会又通过了《史密斯-康纳利法案》(Smith-ConnallyAct)禁止工会组织直接从其财政收入中开支捐助联邦候选人(包括总统候选人),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Act)进一步重申这个禁令。1952年电视媒体登上美国总统竞选舞台后,总统竞选方式发生很大变化,竞选费用开始剧增,利益团体以巨额资金助选的活动日益频繁,而要求公平竞选,减少金钱对选举政治负面影响的呼声也再次高涨。在此背景下,20世纪50、60年代,曾出现过几个专门的竞选资助改革委员会,其中包括肯尼迪总统参与组织的竞选改革委员会,意在呼吁设立总统竞选公共资助资金,试图用政府公共资金的形式来取代那些带有各种私利目的的政治捐款,降低金钱对总统竞选的负面影响。1966年,国会通过《长法》(long Act),限制富人对总统竞选的资助,以减少他们对总统选举的影响,该法案也呼吁设立竞选公共资助资金,但终未能实施。以上这些有关竞选资助规定的法案都是比较零散、短期的、应时之作,没有从整体上系统改革美国总统竞选资助制度,直到1971年《联邦选举法》(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出台后,美国总统竞选资助问题才有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法。

1971年美国《联邦选举法》中影响到美国总统竞选资助的条款有如下几条:

(一)设置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PAC)、多候选人委员会(Multicandidate Committee)向总统候选人、政党全国委员会的最高捐款限额,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总统候选人

政治行动委员会

政党全国委员会

个人(每年)

2000美元

5000美元

20000美元

政治行动委员会

5000美元

/

/

多候选人委员会

5000美元

5000美元

15000美元

(二)禁止总统候选人收受公司企业、工会团体、银行机构、政府合同商、外国政府和公司的捐款。

(三)个人现金捐款不得超过100美元。

另外,1971年《联邦选举法》中还有一个与总统选举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那就是设立了总统选举公共资助资金,但对公共资金的申请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在使用管理上也非常严格,试图以此来消除总统竞选资助中的负面的因素。

总之,从《逖尔曼法案》到《联邦选举法》,美国有关总统竞选资助资金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总的目的是想减少金钱对总统选举的负面影响。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金钱的负面影响不但未能消失,还有变大之趋势,尤其是随着联邦选举法很难监控的“软钱”的大量使用,各种利益团体对美国总统选举的影响越来越大。由于“软钱”的使用牵涉到美国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问题,美国最高法院接连介入,多次推翻或搁置联邦选举委员会或国会通过的有关对软钱的使用限制,这使得这个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化,使得利益团体和政党组织可以继续使用“软钱”进行议题助选,“软钱”的影响依然很大。

四、趋向多样的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

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总统候选人利用各种竞选活动方式去说服选民的过程。回顾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愈发高效与快捷是其总的特点。从最初的树桩演讲、散布传单等较原始的方法,发展到比较先进的火车竞选旅行、利用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工具,再发展到更先进的飞机竞选旅行、利用无线电广播、电视等远程传媒工具,再发展到当今的利用尖端的互联网技术进行即时交互式沟通手段组织竞选,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9世纪20年代以前,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可概括为“树桩演讲+党报”模式。即总统候选人经常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放一个树桩,然后站在上面向周围聚集的公众高声演讲,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同时,为了将自己的主张形成文字或攻击对手,他们还借助一些党派色彩非常强烈的报纸来进行竞选活动。例如,当时联邦党人汉密尔顿与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之间的党争就经常反映为两党党报《合众国新闻》与《国民新闻》之间的较量。在这里,报纸的功用完全被党派所控制,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大众传媒,只能算是大众传媒的雏形。这些党报的作用非常明显,联邦党人在开国早期之所以比较得势,就与其控制了比民主共和党人更多的报纸有关。

19世纪20年代至70、80年代,随着选民人数和选区地域的不断扩大,总统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沟通难度与强度也相应增大,总统候选人为了吸引更多选民的注意力,争取尽可能多选民的支持,他们想出了许多新奇的竞选活动方式,如盛装游行、火把集会、野餐烧烤、长途旅行等形式,这些竞选活动犹如幕幕闹剧,所以也有人把这个阶段的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概括为“闹剧竞选”模式。

到了19世纪90年代,随着选民登记法案的出台,总统竞选活动方式逐渐趋于平静,“闹剧竞选”模式逐渐向“帐篷+胸章”模式转变,典型表现形式为总统候选人在大帐篷里向那些佩戴各党胸章的支持者发表竞选讲演,并开始重视寻找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选民的支持。这个时期各种党派色彩浓厚的报纸也积极参与总统竞选活动,它们积极报道这些竞选活动,尖刻批评各党候选人。

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美国开始出现一种新的大众传媒形式――无线电广播。1920年美国第一家商业广播电台KDKA电台开始播音,它预示着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将出现一次新的变化。19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无线电广播技术第一次用于总统竞选,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柯利芝(Calvin Coolidge)第一次利用无线电广播技术向全美国26个不同地区的广播听众讲话,这种新颖的竞选活动方式为其竞选获胜立下一定功劳。1924年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中另一个创新之处是出现了商业性竞选广告,许多总统候选人把自己的竞选主张拍成电影短片胶片,然后在电影院中播放,这可看作后来的电视竞选广告的先河。到了1928年美国总统选举,无线电广播技术应用得更为广泛,民主、共和两党都在无线广播助选方面投入大笔资金。年长的美国人可能还记得当年收音机里传出的民主党候选人阿弗莱德·史密斯(Alfred E. Smith)沙哑的讲话声音,从那时起开始有候选人个人媒体形象的说法。研究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的历史学家认为,阿弗莱德·史密斯不和谐的声音给选民一种不安的媒体形象,这是导致其最后败于共和党候选人赫伯特·胡佛(Herbert C. Hoover)的原因之一。后来的民主党候选人富兰克林·罗斯福吸取阿弗莱德·史密斯的前车之鉴,终以他富有说服力的声音赢得了1932年大选,年长的美国人至今仍津津乐道那通过无线电波传送的罗斯福的“炉边讲话”。一直到1952年总统选举之前,影响美国总统选举的大众传媒主要有2种:报纸和广播,大众传媒对美国总统选举的影响还比较有限。1924-1952年是各种竞选方式交叉混用的时期,既有属于第一代的“树桩演讲+党报”方式,只不过“树桩演讲”逐渐被“火车月台演讲”所取代,即候选人乘坐火车进行竞选旅行,火车每到一地就停在月台上,总统候选人站在火车尾部向聚集的人群演讲,也有新兴的无线广播竞选方式。

1952年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该年,另一种大众传媒――电视开始介入美国总统竞选,并逐渐占据了主导的地位。艾森豪威尔是第一个使用电视进行竞选并获得成功的美国总统候选人。到了20世纪60年代,电视媒体广为普及,对总统选举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有时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960年肯里迪与尼克松之间的电视辩论彻底改变了竞选战略家对电视媒体的偏见,使之完全臣服于电视媒体的巨大影响力下。到1980年总统选举时,电视媒体在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中的霸主地位开始形成,演员出身的罗纳德·里根在电视屏幕上挥洒自如,把他的竞选主张宣传得淋漓尽致,由此也赢得了广大的选民支持。整个20世纪后半叶,美国总统活动与电视媒体已经纠结得难解难分,谈总统竞选就离不开电视,电视媒体几乎完全统治了美国总统竞选活动的舞台,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要想取胜都得处理好与电视媒体的关系。“一度在竞选运动中颐指气使的那些负责经费的大亨们,现在却成了为总统候选人服务的电视专家们的出纳员,他们的首要义务是筹集购买电视播映时间的款项。”

电视媒体垄断美国总统竞选活动舞台的情形到了1996年又开始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那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种崭新的媒体――互联网开始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崭露头角。1996年,共和党内部叛将布坎南(Patrick Buchanan)第一次成功地运用互联网为其竞选,开始了美国总统竞选活动方式的一场新的革命,就像当年的电视媒体一样,互联网的重要影响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显示出来。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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