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继营改增后,当前消费税也迎来了改革的窗口期,以纳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率为核心的调整有望加速推进。与能源相关的,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将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而此前一直被广泛讨论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也有望取得新的进展。
消费税知多少?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的一种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起源于1970年代末的日本。1978年时任日本总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费税”构想,由于自民党选举失利,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总理改称为“卖上税”,再次提出这个构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总理实现消费税构想,并于翌年施行。
在中国,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在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以及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等13个税目。
由于其功能定位,消费税和能源产品,从“骨子里”就有着天然的连结。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中,“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以及“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都是首当其冲的。
“营改增”后的消费税改革
营改增之后,消费税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二者是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的。专家认为,一方面,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消费税有望弥补地方税收缺口。另一方面,增值税将服务业纳入之后,也需要消费税相应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税制结构。
业内人士还认为,消费税改革的目标,还在于适应当前我国消费结构升级中的新变化。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认为,增值税要求中性、税基要宽,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就要求它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消费进一步调节,两者的改革步伐是相适应的。
能源相关的消费税政策调整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消费税改革,从征收范围来看,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将被纳入征收范围。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之下,这些相关的变化客观上也属于当下应对能源与环境危机的措施,不过,有关能源的消费税调整,很早就开始了。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2012年1月10日,全国能源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5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1亿吨标煤左右,并将逐步建立有效合理控制能源总量的倒逼机制,研究开征化石能源消费税,并实现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指出,要研究调整能源消费税征税环节和税率,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并逐步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
2015年11月26日,财政部公告称,将电池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为4%;对于铅蓄电池,明确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缓征,但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瓶颈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业内专家认为,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有一定的局限性,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是目前我国完善消费税制的重点内容。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存在与现行经济体制和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比如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三个环节,主要是出于方便税收征管和当时征管水平较低的考虑。但是,税收征管链条过于简易,单一的征税环节会导致不同渠道生产的成品油进入市场时销售价格不同,从而造成竞争起点不同。
部分炼油企业在利益驱动下通过“变票”、“洗油”等手段逃避税收,从而使市场上部分成品油的价格不含消费税,导致成品油市场的混乱,税基侵蚀,不利于税收征管。此外,还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养路费的理论缺陷,非道路用油返还不到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分配不当等问题较为突出。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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