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的思想引领
2017-06-11 16:35:46        今日中国www.chinatodayclub.com                     来源:今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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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从学理上讲,是人们关于特定事物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的认知。价值观是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与理性进步中所产生的精神诉求,对于人们的行为和思想都具有重大作用和重要影响。核心价值观更是价值观浓缩的结晶,在整个价值观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主导作用,指导着人们在各个方面的社会实践。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如何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引领作用,发挥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效用,是我们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

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国法治建设

价值观对于社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们的社会实践总是在一定价值观引领下进行的,无法离开必要的价值观引领。只有在良好的价值观引领之下,人们才可能作出良好的社会行为,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人们通过自己符合价值要求的社会实践,在满足社会价值要求、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达成自己的人生理想,使自己梦想成真。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建设对于当今中国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法治理想现实化的实际行动。法治建设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离不开必要的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提供了最好的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三个不同侧重方面的二十四字要求:侧重于国家方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念;侧重于社会方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念;侧重于公民个人方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念。国家、社会、个人三个不同侧重方面的价值诉求虽然有所分别,但都共同需要以这些价值观作为整体的引领,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丰富内容。在法治建设之中,这三个方面、二十四字均缺一不可。只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和具体的引领之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取得预期成果,才能有力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向前发展。

法治建设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念

就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念来说,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是极为重大的。

富强与法治建设,二者之间密不可分。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一个法治完备的国家往往都是以一定的经济发展作为前提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财富的不断累加,本身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在执法和司法上,执法或者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往往需要必要的物质保障。一支良好的执法司法专业队伍,必须要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包括办公场所、车辆配备、装备设施等乃至工资待遇等,这些都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关系。富强的国家能够提供更好的执法、司法环境与条件,使法律的实施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体系的建立,对于国家财力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乐助的国家,必无快乐之人民;没有财力的国家,难有乐助之善行。当然,国家的富强一定是以人民的富裕作为基础的。没有民富必无国强,民富必须被摆到首要的位置,这是政治伦理的要求,这是人民共和国本质的体现。

至于民主,它本身就与法治紧密联系。民主兴,法治才会兴;法治兴,民主才会兴。没有真正的民主,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没有真正的法治,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那种以为法治可以长期脱离民主而建设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必然是失败的。民主既是法治的政治基础,也是法治的理想目标。法治的归宿最终一定为了人民,为了人民能够当家作主,能够幸福美好。

就文明与法治的关系来说,法治本身就是文明的产物,是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治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防止人类的堕落与恶行,以保护人类文明,推动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

和谐,是指各种元素之间有机协调的美好状态。一个国家或者社会要赢得和谐美好,就必须依赖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前提、秩序环境和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没有法治,必无和谐。和谐是法治能够顺利推进的前提,法治是和谐能够造就与持续的保障。

法治建设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念

就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念来说,对于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具体说来,自由是人天生的渴望,甚至是人的本质追求。人生而自由,人天生都是热爱自由的。伟大的思想家们早就指出,没有人不喜欢自由,即使是那些反对自由的人,其所反对的也只是别人的自由。在他反对别人自由的同时,所实现的正是他自己的自由。在法治状态之中,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法律是自由的边界,是自由的保障。当然,我们必须明白,自由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为自由或者说最大限度的自由而生的,是为自由服务的,却不是为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而生的。法律即使在不得已地限制违法犯罪者自由的同时,也保护着其他所有人的自由。正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法律才需要对违法犯罪者的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

平等,是法治建设的追求。如果是人类凭其本性就会热爱自由的话,人类只有依靠理性才能很好地维护平等。法律直接为平等确定制度根据,也为平等提供检验尺度,还为平等提供保护措施。要实现平等,就必须反对特权和歧视。对于特权的禁止、对于歧视的防止,需要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加以贯彻。尽管平等是人类千百年来的向往,但是实现平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会遭到各种力量的破坏或者阻碍。防止这些破坏,清除这些阻碍,是一个长期的法治重任。

就公正来说,它是法治建设最崇高的价值追求,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价值追求。在法律上的一切努力似乎都可以归结为保卫正义、恢复正义、实现正义。立法如此,执法司法同样如此,甚至可以说法律乃为正义而生。一切法律人,都必须以公正为核心,为依归,在内心中想公正、在行动中求公正,敢于为公正而奋斗、抗争、奉献乃至牺牲。

至于法治这一理想状态,当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是推动法治的具体行为,是实现法治的现实路径,是法治建设的直接诉求。我们所有的法治建设实践,都是围绕法治这一目标来展开。实现法治、保卫法治,是法治建设的直接目标。

法治建设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对于法治建设的引导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爱国,对于法律来说,当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目标意义。法律为爱国这一价值目标,提供制度确认、行为尺度与评价准则。在法治意义下的爱国具有道义与法律的双重正当性。爱国,会因法律而获得神圣、正当、持久的德性。

敬业,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有的美德。职业是一个公民的立身之本,是其物质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其人生价值得以实现的主要平台。世界上没有一个职业是孤立存在的,它都与其他职业、其他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敬业是每个人实现自身价值、获得社会认同、服务社会公众的必须。

诚信,对于任何社会都是极为重要的,也是一个人之所以是人的道德要求。《论语》就记载了孔子的高见:“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的学生曾子也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而不习乎?”其中,“为人谋”,一个字的要求就是“忠”;“与朋友交”,一个字的要求就是“信”。

友善,是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待他人,对待社会的必要品德。友善,才能使他人感觉美好,也才能使自己感受幸福。以邻为壑、与人为敌,都是不友善,对他人是恶待,对自己则是伤害。它会严重破坏自己的社会环境,使自己生活在敌意之中,这样,别人不幸福,自己也不会幸福,严重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法律为建构友善的人际关系提供重要的制度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及其作用的发挥,协调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增进共同福祉,这也是法律重要的价值追求。

原文来自:中国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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