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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妻“报仇”下狠手 夫妻二人均获刑

潘慧宇

近日,湖南衡阳“看守所所长夫妇打人”事件备受关注,当事人张某为保护妻幼殴打滋事者引发社会热议。洪泽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与上述事件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本质区别。

朱某、胡某系夫妻。某天夜晚,他们和家人、朋友数人在洪泽区某KTV娱乐。当晚,朱某的妻子胡某在该KTV走廊内遭遇严某,严某对胡某进行言语挑逗,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行为。见胡某不搭理他,严某自行离开。胡某气不过,追上去与严某发生争吵,被在场的KTV服务人员劝阻。后胡某回到所在包间向朱某称自己被打。朱某、胡某遂共同到严某所在包间,朱某在胡某的指认下对严某拳打脚踢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颅骨骨折,属重伤二级。

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当晚被害人严某言语挑逗被告人胡某,对引发犯罪存在一定过错,但严某除言语挑逗外并无其他行为,被告人胡某与严某的冲突被在场的多人劝阻后,被告人胡某仍返回自己包间教唆其丈夫被告人朱某为其“报仇”,二人一起前往对方包间对严某进行殴打,致严某重伤。因此,被告人朱某、胡某仍然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朱某、胡某均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朱某、胡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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