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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未离身却被盗刷怎么办金融消费警示

人行宣

2015年5月,彭某向A银行申领了一张个人借记卡,同时开通了手机短信提醒功能。此后,该卡一直由彭某使用。2018年7月10日15时37分许,彭某陆续收到手机短信提醒,提示该卡分别在当日15时37分4秒、15时40分13秒、15时41分4秒被刷卡消费,总计被扣款金额为204967.24元。彭某意识到借记卡被盗刷后,于16时4分向该行客服电话反映,并到附近A银行网点查询借记卡内的余额,确认款项转出后,于17时50分向公安局报案,并按照公安局的提示,于18时5分51秒到其所在地的A银行ATM机上用这张借记卡存入200元。2018年7月24日,彭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查,上述盗刷行为均发生在澳大利亚。消费的198448.04元是2018年7月10日在澳大利亚一家旅馆发生,POS机刷卡40000澳元,收单机构为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另两笔ATM现金取款发生在澳大利亚联邦银行,现金支取1003澳元和303澳元。彭某提供了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报回执单,身份证和被盗刷借记卡复印件,账户冻结手续,查询卡片克隆盗刷交易明细,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和交易渠道,持卡人否认交易声明书等材料。基于上诉材料,A银行某支行开展调查,初步认定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

2018年7月24日,彭某向某区法院诉讼立案后,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彭某赔偿204967.24元及利息。2018年11月16日,被告银行执行完毕。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银行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本案中,结合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持卡人彭某在其银行卡在澳洲被盗刷时,本人仍保管有该银行卡,因此可以认定人、卡并未分离,持卡人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保管义务,涉案交易属伪卡交易。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向持卡人发放银行卡,对持卡人负有密码等信息的保密义务、按时支付本息的义务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出现银行卡被复制、伪造的安全隐患,若发生伪卡交易、卡内资金被盗刷,可认定银行未尽到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记卡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及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本案中,法院认为,持卡人与银行因申请银行卡建立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对于银行辩称银行卡凭密码交易规则,涉案交易应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所致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主张,法院则认为,该规则应仅适用于真卡交易,伪卡交易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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