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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全损 能否获得全赔

翟春花

【案情】

2017年9月28日,张某购买了一辆实际售价为18万元的新能源汽车,享受7万元国家购车补贴,实际支付11万元。后张某为其所有的新能源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8万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内,张某驾驶该车辆因避让行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全损。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8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车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应向张某赔偿11万元还是18万元。第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投保时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按照实际价值18万元收取了保费,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张某18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是财产险,应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及保险利益原则对张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张某购车时所支付的购车款仅为11万元,故其仅对该11万元享有保险利益,且其实际的损失也只有11万元,故保险公司仅需赔偿张某11万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保险利益原则看。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及第六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张某购买车辆时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为11万元,其余的7万元则为国家补贴,张某对该7万元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故本案所涉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利益应扣除国家的购车补贴,张某仅对其实际支付的11万元享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第二,从损失补偿原则看。损失补偿原则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质的规定,即保险标的有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量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本案中,虽然张某的车辆发生了全损,但是该18万元损失中仅有11万元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其余的损失则是国家的购车补贴,故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即可补偿其实际的损失。

第三,从社会道德风险及犯罪的发生来看。如果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实际损失18万元对张某进行赔偿,那么张某在11万元外还获得了7万元,这则会引发道德风险,越来越多的人会不诚信,会通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得额外的利益,最终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将引发保险诈骗犯罪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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