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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依法督促 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顾善俊夏芸

本报讯近日,金湖县检察院督促环境监察部门向金湖县公安局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经查,该县金北镇居民丁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情况下,自2012年起于该镇某村从事镀镍配件加工。今年8月28日,该县环境监测站采样含镍废水数据报告,显示排污口水样总镍含量为9.95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5mg/L)19.9倍。

金湖检察院获悉情况后,迅速启动监督程序,应邀参加案情通报会,听取汇报,查阅了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认为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于当日向环保部门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要求及时登录“两法衔接”平台填录案件移送信息。同时,对该案涉及的公益诉讼线索亦已移送民行部门继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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