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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两被告人因抗拒执行被判刑

伍晓伟闵俊芳

本报讯两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且在执行期间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日前,金湖法院对冯某和万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冯某和万某先后向马某借款8万元、向丁某借款3万元。借期届满后因冯某和万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诉至法院。2015年10月20日和2015年12月4日,金湖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冯某和万某向马某和丁某偿还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和万某一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该院依法对冯某和万某合伙承包种植的123亩在田待收水稻进行强制查封。后因冯某和万某向该院提出收割水稻申请,并承诺用卖稻款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该院考虑水稻收割的季节性,同意其二人申请,同时明确规定,其二人对在田水稻只有收割权,没有处置权,所收稻谷必须交由法院执行。然而,冯某和万某却出尔反尔,在未经该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收割的稻谷出售,且将所得13万元稻款并未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全部被其二人挪作它用,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和万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万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故该院依法对万某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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