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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总工会出台乡镇工会资产处置意见

徐列义秦志贵

本报讯为了防止行政区划调整中乡镇工会资产的流失,淮安区总工会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之际,及时出台了《关于行政区划调整中乡镇(街道)工会资产监管和处置的意见》。

《意见》对工会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是指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意见》对工会资产登记和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工会主席是本乡镇(街道)工会资产登记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合并按规定应对工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并如实登记。凡涉及被撤销的乡镇(街道)工会,由原乡镇(街道)工会负责划转和产权登记工作,经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撤销移交单位的银行账户,上交银行空白支票;确需报废、淘汰的工会固定资产,也须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申请处置,进行注销。

《意见》特别强调:在乡镇(街道)撤并中,相关乡镇(街道)工会经费、财产和上级工会拨给工会使用的经费、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乡镇(街道)工会经费、财产作为乡镇(街道)的经费、财产予以上交、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工会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工会法》等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做出必要的处理。

《意见》还要求区总工会相关委、部、室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乡镇(街道)工会资产登记和剥离工作的审计、监督力度。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因此将会同区总工会财务事业部对各乡镇(街道)工会资产的清理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然后将被撤销乡镇(街道)工会经费、财产移交区总工会进行审计、接管,依法处置。对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资产经审计后有结余的,在区总工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接交手续,移交给调整后的乡镇(街道)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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