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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最低工资标准8月起上调至1620元

张光华

本报讯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近日,金湖县人社局发布消息,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该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20元/月调整为16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5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该县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该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金湖县人社局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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