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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宋成荣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要求,我市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20元调整为1830元,增长6.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5元,增长6.45%。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20元调整为1620元,增长6.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增长7.41%。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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