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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程大军任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命程大军为淮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决定其代理主任委员职务,并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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