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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留置案件中的运用

张正权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正常理解就是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是思想政治工作一种惯用的工作方法。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在留置案件中,选择适当的时机、适当的场合,恰当运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会使案件的突破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留置前期,对留置人晓之以理,使其主动交待问题。一般情况下,留置人员留置前期均有抵抗心理,此时运用《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对留置人晓之以理,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赎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二、留置中期,以情感化。留置人员到留置中期,思想斗争十分复杂,在交待与不交待的十字路口,此时,可以从感情上进行感化。《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可以察实情、究症结、辨是非、明曲直,陪护人可以与其过生日、吃年夜饭等等,根据观察,还可以让他与亲人通电话,让其感受组织的温暖,感受亲情的可贵。

三、留置后期,理、情并用。被调查人员到留置后期一般有畏罪心理,思想负担、精神压力都很大,有的还会打听办案人员能判几年等等,此时,恰当运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可以缓解其精神压力。一方面,解读我们国家现行的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政策和浪子回头金不换的道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析其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业务技能,鼓励其将来出来后,为家庭、为社会作贡献,引导被调查人树立对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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