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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杭学友展柜生产加工厂

经营者:杭学友身份证号:32082619790608361X

你加工厂位于淮阴区棉花庄镇液化气站对面展柜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14年4月建设,2016年10月擅自投入生产。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加工厂搬迁,无法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淮环行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淮阴区环保局424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阴区支行,账号:3208011001201000001006,户名: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60日内向淮阴区人民政府或淮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阴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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