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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地税12366介绍

淮安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于2003年10月开通,它积极投身于地税服务的创新与发展,励精图治,锐意进取,用电波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间架起一座超越时空的沟通桥梁,用心聆听纳税人的声音,公正、及时、准确地解答纳税人的咨询,为纳税人解决办税过程遇到的困难,先后被授予“省级巾帼示范岗”、“江苏省青年文明号”称号等。其主要职能有:1、提供涉税咨询解答。通过语音、网络等方式为咨询人提供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及基金(费)政策法规、办税指引、发票代开、涉税软件下载、安装、操作等相关问题的咨询解答服务。2、接收纳税服务投诉。接收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的投诉,并转给相关部门处理。3、接受涉税违法举报。受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政行为举报,实现举报事项的专岗接听、记录转办和归口查询。4、收集意见建议。对与地税部门相关的意见建议进行归集整理,反馈至相关单位。5、引导廉政行风投诉。对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问题的投诉进行正确引导。6、引导涉税诉求。对与地税部门相关的涉税诉求提供正确引导。

一、我去年跳槽了,但是去年年底原来的公司又补发了笔年终奖给我,这个是否要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因此,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由两处支付方分别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另外,对个人来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二、个人所得税特殊算法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五条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公司给家庭贫困的员工发放的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因此,公司给家庭贫困的员工发放的福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折旧额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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