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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禁渔期管理 促进水域生态建设

从3月1日至5月31日止,淮安市管水域实行禁渔制度,同时举行增殖放流活动,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了让广大市民对禁渔和放流活动相关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记者专访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李祥峰。

记者:李支队长,为什么要实行禁渔区、禁渔期?

李祥峰: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渔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一定区域(禁渔区),在越冬、洄游、产卵的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记者:我市内河禁渔时间是什么时候?禁渔水域范围有哪些?禁渔期捕捞的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李祥峰: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淮安市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管水域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3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我市市辖区内河道等国有水域列入禁渔范围,包括大运河、里运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二河、淮沭新河、张福河、古黄河、盐河、白马湖下引河、大寨河、衡河、新河、浔河、砚临河、草泽河、老三河、南三河入江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2017年4月8日,禁渔期,洪泽区查获3起电鱼案件,鉴于案情较为严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6月2日,清江浦区法院判决6名当事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共处罚金10000余元;6名当事人对判决均当场表示悔罪认罪;此案在全市引起较大轰动,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记者: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有何作用?我市资源保护增殖放流措施有哪些?

李祥峰:增殖放流有何作用主要有:一是增殖放流可以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通过人工增殖放流可以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增加资源量,改善生物的种群结构,同时也能够维护生物的多样性。二是增殖放流可以改善水质和水域的生态环境。比如我们放流的花、白鲢等一些滤食性的鱼类品种,它们可以滤食水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通过这种作用可以净化和改善水质。另外,水生生物还有一种碳汇的作用,水里边的有些水生生物,包括鱼类、贝类和藻类,可以吸收水中的二氧化碳,而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就可以分解到水里面去,水生生物就可以间接起到减排的作用。三是增殖放流可以增加渔民的收入,促进了渔民增收。经过禁渔期后,渔民捕捞的产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四是增殖放流活动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扩大了社会影响,让社会各届都来关注增殖放流,提高大家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建设美好的生态家园。

从2011年3月开始,以市政府名义设立“3.18放鱼节”活动,已举办七届,今年是第八届。分别在市区里运河、古黄河和白马湖设立放流点,以此引导全社会关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七届放鱼活动共在市管水面投放各类鱼种3000余万尾,品种涉及青、鲫、鲢、鳙等10多个鱼苗种及河蟹、虾等。收到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每逢增殖放流期,除相关部门组织的大规模、有计划的放鱼活动,一些民间人士也以放生的形式祈福。虽提倡大家参加增殖放流活动,但小龙虾、巴西龟等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是严禁用于放流的。其中外来物种较常见的有巴西龟、淡水鲳鱼、小龙虾、福寿螺等,杂交种目前较常见的有异育银鲫、锦鲤、罗非鱼、台湾鳖等,这些都不适宜在淮安水域流放。适合在淮安放流的主要有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鳜鱼、鲫鱼、鳊鱼、甲鱼、乌龟以及黄鳝等本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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