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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民工欠薪重在执行

刘剑飞

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将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要在2017年底前优先全部清偿。

12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不仅体现出对农民工的一种关爱,也是一种负责的态度。其实,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我们有着相当完善的法规制度,除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国家层面的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而且人社部也对农民工欠薪实行投诉首问责任制24小时处置措施,还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关于治理农民工欠薪的相关规定,建立和黑名单和信用惩戒等制度,可以说,在治理农民工欠薪方面,我国的相关制度上比较完善,甚至是比较成熟的,但是为何还会出现“年年治理年年出现”的恶性循环呢?这显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有了完善的制度,不等于有完美的执行。这也是导致出现恶性循环的主要原因,在一些地方,这些在执行中往往出现打折行为,比如最早在河南省实施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城建、房管等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这无疑是预防农民工欠薪的有效手段,但是,从现实看,这些举措并没有发挥出预期或者应有的功能。这就足以说明,我国在预防和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上,缺的不是制度,而是执行。没有强力的执行,很容易导致制度成为“纸老虎”,也是欠薪行为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再者,这些制度往往都只限于事后的补救和治理,并不具备事先预防功能,也就是说,很多制度都只是欠薪后的治理,却没有注重事前的预防和制约,很多时候,事后的治理往往最多只能挽回经济损失,但是对农民工的情感和心理伤害却无法修补。因此,这就需要将关口前移,加强欠薪前的预防和约束,将欠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消灭一些人心中的侥幸心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农民工的利益,也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这种现象,应该走出“反复治理,反复出现”的怪圈,除了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建立惩罚机制,强化法规执行力,还应该建立预防和约束机制,通过一些制约手段和措施,为建设和施工单位套上枷锁,使其不敢拖欠、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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