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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部分人员生活费标准

朱勇李加龙

日前,市人社、民政、财政部门发出通知,继续提高我市五、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和企业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符合劳人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五十年代企业精减退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月1600元调至每月1680元。文件规定为“五十年代(含一九六〇年)经组织动员退职、并持有退职证明书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退职前连续工作满五年,……”

符合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原每月1440元调至每月1510元。文件规定为“对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精减老职工……”

企业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原标准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月1150元。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并从2017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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