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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扶贫资产可享受税费优惠

记者杨尚

本报讯《淮安市农村扶贫开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发布,《办法》明确规定,为确保农村扶贫资产(资金)效益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管理农村扶贫资产(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利于扶贫资产经营收入承担社会公共服务支持的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从事物业出租经营,符合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革等产生的扶贫资产移交,免征印花税、契税、不动产登记税;符合增值税资产重组优惠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条件的,按优惠重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实现股份合作经营后农民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收益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对使用扶贫资产且实行股份合作方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的实行免费登记。

农村扶贫资产,是指在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中,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挂钩帮扶单位筹集的扶贫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扶贫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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