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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陈海燕

入夏以来,随着气温的升高,大家对于高温津贴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近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些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高温防护津贴发放相关规定,在生产车间存在高温超过33℃的规定标准,企业降温措施不到位。另外,高温津贴支付也未按照规定支付。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向企业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位依法整改。

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是违反国家规定的,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而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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