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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出台医疗救助新办法

记者张小燕通讯员潘晓洁

本报讯为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促进低收入农户精准脱贫,日前,清江浦区出台《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大病医疗费用补充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口且参加新农合人员。区政府每年在财政扶贫资金支出预算中安排200万元,作为低收入人口医疗费用的补充救助费用。

《办法》规定,大病医疗费用补充救助的标准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患病住院者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000元(含)到2万元的,医保范围内剩余费用救助70%;个人自负部分在2万元(含)到4万元的,医保范围内剩余费用救助80%;个人自负部分在4万元(含)到6万元的,医保范围内剩余费用救助90%;个人自负部分超过6万元(含)的,医保范围内剩余费用全额救助。大病医疗费用补充救助的适用病种有: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尿毒症、白血病等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住院人员。

《办法》指出,大病医疗费用补充救助的流程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后,向乡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乡镇出具的建档立卡户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乡镇民政部门受理救助申请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清江浦区农村大病医疗费用补充救助审批表》,并于每月15日前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于每月底前完成审批。

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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