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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记者何渊通讯员陈敏陈健

本报讯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淮安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在现行的八档费率基础上增加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工伤保险支缴率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实行上下浮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在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确定基准缴费费率。在此基础之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行业划分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

浮动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两年核定一次,并由经办机构负责考核,考核指标为上两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因工死亡人数。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此次通过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了国家“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同时,我市在办法出台前做了充分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因此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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