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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挂钩对宅基地用益物权影响深远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洪泽分局

刘秋波

2016年初,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改革目标明确,即要通过试点改革,建立起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通过改善现有的土地使用机制,提高土地作为资产要素的流动性,但从改革的进程和政策方向看,农民宅基地作为土地资本,丧失了多向流动特性,农户可以自愿“洗脚进城”,城里人不可以“脱袜下乡”,这与当下同步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吻合。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作为上位法,固定了宅基地具有占有、使用权,严格限定宅基地不得买卖、收益,其用益物权并不充分,目前开展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中,对宅基地用益物权更是进行了颠覆。首先,增减挂钩在改变土地类别的同时,改变了宅基地占有性质,由无限期的农户占有,变成了承包经营权的定期拥有并适时延长;其次,土地性质变更后,使用权发生了改变,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化为承包经营权,权益改变,土地收益同样发生变化;第三,宅基地作为财产权利,此次宅基地改革提出有偿退出,自愿流转,但即使在本集体内部,宅基地也丧失了有偿转让、出租等权利。

增减挂钩的根本目的,是以农村宅基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这是成千上万农户支持国家发展的重要贡献,他们提供了廉价的土地、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为城市输送了多种资源要素。在制定政策的同时,应充分考量农民的长远权益和收益。笔者认为,为了丰富宅基地用益物权,激活大量闲置的宅基地资产,真正促进农民增收,除了在制度设计上要加强配套研究、风险防控外,还应适度试水集体宅基地市场化收益,不应畏“小产权房”如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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