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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朱晋怀:

本处于2016年7月7日向你公告送达收回清河北路(原引河路)收费公厕的决定,限你于10日内迁出该公厕内的全部物品,将公厕管理使用权交于我处,结清移交前的水电等费用,并告知了你的诉权和复议权,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要求你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决定全部内容。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催告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淮安市环卫事业管理处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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