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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全面实施户籍管理 新政

记者杨尚通讯员苏士金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近日,市公安部门颁布了《淮安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开始,淮安全面实施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与以往相比,在我市范围内,农村落户城镇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城镇迁移农村条件更加严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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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大队大队长陈玉龙介绍,为了进一步落实“加快推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要求,《规定》中对农村落户城镇的门槛进一步降低,“目前淮安落户城镇的门槛,在全省是最低的。”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此次颁布施行的《规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陈玉龙对此解释说,省政府规定,仅凭稳定就业在城镇落户的,须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且达到一定的年限。而在淮安的规定中,在市区落户的,才需要参加城镇保险且不设年限。“这就意味着,在县城镇及其他建制镇,仅凭稳定就业就可以申请登记城镇户口;在市区落户的,只需有稳定就业并且参加城镇保险,就可以申请登记城镇户口。”

对于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省政府规定,合法稳定住所包含的租赁房屋,只限制在县城镇及其他建制镇,而淮安的规定中,则包含市区。这也就是说,包含租赁房屋在内,只要在当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无论是在县城镇及其他建制镇,还是在市区,都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陈玉龙介绍,对于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需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就可以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户头上;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公安机关将会将申请人户口落户到租赁房屋所在社区的集体户中。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为了解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根据我市新的户籍制度规定,农民举家进城落户的,其在农村原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可根据农民意愿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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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超越我市城镇化发展阶段的实际,出现不合理的逆城市化现象的发生,此次《规定》中,淮安对现阶段少数城镇户口迁移农村的特殊情况,作了专门性规定。“省里关于城镇迁移农村落户条款中,增加了‘实际居住’的关键词。且城镇其他居民投靠农村配偶的条件,增加了‘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陈玉龙说。

据介绍,此次《规定》中,除第(五)项以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一)投靠配偶,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六)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对此,陈玉龙表示,除了第(五)项,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由于在校和毕业的学生,暂时没有在原籍实际居住外,《规定》中的其他几项,必须要在农村实际居住,才能将户籍迁移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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