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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

通讯员江琴

本报讯2月8日,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淮安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普通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申报手续。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执行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示备案的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实际成交均价不得高于备案的销售均价,单套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的单套销售价格。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计入成本确需价外加收的费用,开发企业必须在价格备案时说明,并按明码标价规定进行公示。

通知最后强调,物价、住建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密切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相关工作。物价部门要引导企业合理申报销售价格,对不执行备案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住建部门要及时提供备案所需的楼盘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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