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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群可申请临时救助

记者叶列通讯员杨培俊王松续文念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提供了政策指导。

根据《意见》内容,三类人群为临时救助对象。一是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困难家庭。二是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三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者因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符合条件的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含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产生的家庭必需支出等。

《意见》明确,参照低保标准,综合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给予适当救助。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结合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意见》,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临时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急难型、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困境个人,因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积极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意见》同时明确,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将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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