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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索赔者下月将拿到赔偿

大智慧(601519)虚假陈述索赔案即将进入执行阶段。《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获悉,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索赔案下达二审判决并将该判决公开之后,有证券维权律师已经和法院执行庭与大智慧公司对接申请执行,预计最早一批12月下旬可执行到位。

下月开始执行判决

国庆期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曹建荣、吴明稳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大智慧与立信所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大智慧与立信所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该案要追溯到数年之前。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认定其在2013年年报中虚假披露信息。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根据法院已经出具的一审判决,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6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6日晚间至少持有一股的投资者能得到赔偿,这些投资者可索赔。

面对一审的败诉,大智慧进行了上诉。但随着二审判决下达,大智慧的上诉宣告失败。由于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有证券维权律师和法院执行庭与大智慧公司对接申请执行,预计最早一批12月下旬可执行到位。

尚不清楚立信会否赔款

在法院此前的判决中,已经明确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目前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投资者依然是向大智慧申请执行赔偿,后续会否有投资者向立信申请赔偿,或大智慧要求立信分担赔偿,尚是未知数。

此前证监会认定,立信所在审计大智慧2013年年报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2、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3、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4、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5、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由于这些违法事实,立信所在一审判决中就被判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立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未按照其执业准则、规则,审慎、勤勉的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导致大智慧的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揭示,对于大智慧虚假陈述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立信所未举证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依法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所认为其主观系过失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立信所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立信所的违法行为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完全一一对应,但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内容,两者的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要方面基本吻合,足以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立信也有赔偿投资者的义务,但目前尚未有投资者直接要求立信付款的消息。立信是真的将赔出真金白银,还是虚惊一场,后续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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